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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兴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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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11 1.词语定义 11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1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2 4. 图纸 12 5.双方人员、设备 13 6.发包人责任 14 7.承包人责任 15 8.工期 17 9.质量检验 18 10.现场管理 19 11.材料设备 21 12. 工程款支付 22 13.图纸变更及签证 22 14.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23 15.工程保修和保修金 25 16.转让 26 17.销售配合 26 1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6 19.不可抗力 26 20.保险 27 21.违约、索赔、争议及诉讼 27 22.合同解除 29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30 24.合同附件 3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湘潭碧桂园一期二批G115、G116、Y-C、Y-D样板房装修 1.2工程地点:湘潭碧桂园内 1.3总装修面积: 约473.91平方米 1.4工程内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详见附件一 。 1.5工程概况一览表如下: 序号 户型 装修面积(m2) 层数 标准 备注 1 G115 173.56 3 豪装 具体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 G116 167.26 3 豪装 具体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 Y-C 86.14 高层洋房 豪装 具体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 Y-D 46.95 高层洋房 豪装 具体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合计 二、工程承包方式 本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本合同包干总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清单工程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相关费用。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3.1.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陆仟捌佰壹拾肆元玖角壹分 (小写)¥1176814.91【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2】 其中G115户型包干总价为489644.68元,G116户型包干总价为372492.47元,Y-C户型包干总价为219546.28元,Y-D户型包干总价为95131.48元。 3.2.工程款支付: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达到合同验收标准,每个户型可按实际工程完成数量分期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分四次支付,水电隐蔽、吊顶完工,经发包人确认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户型合同包干总价的30%;地面铺贴(除木地板)、木工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户型合同包干总价的60%;工程全部完工,经发包人确认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户型合同包干总价的80%;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并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详见专用条款1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四、合同工期 4.1.工期概况: 本合同中所列的开工日期为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以下工期已含法定节假日 4.2工期 4.2.1开工日期:2012年10月16日, 4.2.2完工日期:2012年11月16日 以上工期已含法定节假日。 4.4.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4.5.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本装修工程质量要求具体详见后本合同附件3 六、承包方式说明、承包范围、结算方式 6.1.承包方式说明: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书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材料卸车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及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因素,报价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提前视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并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将不会就现场状况作出任何变更签证或增加工程款。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其中: 6.1.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对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施工技术与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周围环境、交通等)等均已详细研究明了,并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投标报价可视为由工程开工至完成竣工验收并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一切费用,由于发包人改变工程范围或工作量的设计变更除外。 6.1.2.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承包人均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6.1.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6.1.4.土建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是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交楼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标准,在交楼时如发现不满足的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到满足规范要求为止。如建筑工程规范与装修的规范标准有差异时(即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完成的水泥砂浆找平层达到建筑工程规范标准而达不到装修标准要求时),则由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负责将施工面完善至符合装修要求,并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此部分费用。 6.1.5.所有的木装饰工程考虑油漆防火处理。(按装修图及样板房的质量要求)。 6.1.6. 墙身及其他涂料:采用设计图纸中注明的室内涂料,承包人按照图纸的色卡根据发包人指定的按区域分配的涂料品牌选择以下四种涂料品牌之一:中华制漆(乳胶漆底漆型号:FP218;面漆型号:高级内墙面漆FP818、高级内墙面漆(防水、防霉)FP424)、赫普涂料(乳胶漆底漆型号:18370;面漆型号:高级内墙面漆E8503、高级内墙面漆(防水、防霉)E8702))、澳门高仕多涂乐(乳胶漆底漆型号:蓝天使998抗碱底漆;面漆型号:蓝天使GT墙面漆、将军标准型外墙漆(防水、防霉))、华润漆(乳胶漆底漆型号:TD-650、HD245;面漆型号:高级内墙面漆T651-101、高级内墙面漆(防水、防霉)H246-101),色号详见图纸。(《发包人指定涂料品牌的区域分配表》,详见附件5) 6.1.7.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材料,除图纸及补充说明作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要求为省名牌产品(须为省名牌网站可查询)以上,承包人收集有关材料及图纸的相关要求进行上报选材。 6.1.8.所有的装修材料应选用优等产品。石材和所有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块料、墙纸、涂料、地毯等)均由材料供应商供货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卸货费用和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 6.1.9.所有的石材必须进行防水、防碱处理。所有地面及楼地面的石材(除厨房、卫生间之外)必须做晶面处理;防水、防碱、晶面处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石材需由承包人提供样板至发包人,经发包人监督并审批通过,通过后方能正式使用。 6.2.承包范围包括: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因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发包人发展战略的调整,而使本合同工程不能持续发展或停止发展、或发包人变更工程规划类型、减少工程施工面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风险共担,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 若承包人对本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拒绝施工时,则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分项工程造价,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项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 所有装修标准及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承包人须按装修图纸、材料样板及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品牌为准,并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所有材料的样板作定板、封存。入墙柜、木门等应先制作样板供发包人检验、确认。 本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及各部位分阶段完工后,承包人仍继续按发包人的指令要求,向其它在场施工的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配合(特别是脚手架等措施),由此产生的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本装修工程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6.2.1.装修承包范围 6.2.1.1.内墙面装修:装修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室内墙身涂料、墙面木踢脚线、洗手台台面石材及开孔、洗手间镜(包框)、淋浴间的间隔(淋浴屏风)、背景墙石材、卫生间墙面块料和石材铺贴,各种材质的饰线及饰件、石材、墙纸、金箔及各种材质的饰面墙身等造型。 不包括:室内墙身涂料的抹灰底层及水泥砂浆罩面,装饰画、沙发、家具等图纸标明为购买品。 6.2.1.2.楼地面:装修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室内木地板、地毯铺贴(木线收口、夹板底层、泡沫塑料衬垫),地面块料和石材铺贴。 不包括:水泥砂底找平层,消防楼梯、阳台、露台的块料铺贴。 6.2.1.3.楼梯(不含消防楼梯):装修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楼梯栏杆(含扶手),楼梯底天棚面及侧面的涂料等。 不包括:水泥砂底找平层、块料、石材铺贴。 6.2.1.4.天花工程:装修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天花涂料、窗帘盒、饰线、饰件、吊顶及龙骨、造型、设备开孔等。 不包括:抹灰的底层及水泥砂浆罩面、阳台及门廊部位天花涂料。 6.2.1.5. 木装饰:按装修图完成所有房间木门【含五金及锁(由装修设计院选定,入户门除外)】、卫生间门、木门套、木构件、柜子(包括入墙衣柜、入墙书柜、入墙储物柜)的制作安装。 6.2.1.6.其它工程:室内栏杆制作安装。 6.3.室内装修工程结算方式 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二、工程承包方式”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如下: 6.3.1.本工程的室内装修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承包人按本合同“3.1”约定总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该总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 6.3.2. 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指与投标时发包人发出招标图纸进行对比后有变化的部分)、签证工程的结算方式: 6.3.2.1.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部分的计价标准为: 6.3.2.1.1.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 6.3.2.1.2.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 6.3.2.1.3.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工日单价按清单未列项目的变更工程计价程序表计算,材料单价如在投标报价书中有可适用或类似价格的,则按照投标报价书;如果投标报价书内没有可适用或类似的,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报价报发包人审核并确认,作为结算造价依据。 6.3.3.1.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 6.3.3.1.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因素,其人工及材料均不调整价格。 6.3.4.结算承包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原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原件)、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表、结算需要的其它资料。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7.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2、本合同协议书 7.3、中标通知书 7.4、本合同专用条款 7.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7.6、投标书及其附件 7.7、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7.8、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7.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八、用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湘潭碧桂园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应与公章名称一致,否则无效) 账号: 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2.样板: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过发包人确认、满足承包人完成供货施工任务及发包人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3.合同价款: 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4.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须经发包人审批),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5.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 1.6.天:指日历天。 1.7.币种:本合同中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2.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2.本合同协议书 2.3.中标通知书 2.4..本合同专用条款 2.5.本合同通用条款 2.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2.7.投标报价书及其附件 2.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2.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 承包人应按国内相应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2 双方各自购买所需的标准、规范。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3.3.1.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为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3.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生产加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3.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对本工程所有图纸均要求保密,承包人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4.2 发包人向承包人于合同生效之后7天内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查阅。 4.3 如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4.4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双方人员、设备 5.1发包人 5.1.1发包人工地代表为 ,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后递交承包人。 5.1.2发包人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为 共同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 5.1.3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5.1.3.1 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5.1.3.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5.1.3.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5.1.3.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1.3.5 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5.1.3.6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5.2承包人 5.2.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5.2.2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承包人须按本同21.1.2.1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3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为 ; 5.2.4.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如下: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职务 1 项目副经理 2 项目总工程师 3 施工员 4 施工员 5 安全员 6 资料员 7 文员 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5.2.5.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5.2.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21.1.2.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发包人责任 6.1施工准备 6.1.1参加有承包人、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各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监督监理公司作好会议纪要,施工期间按施工图的8份发给承包人。 6.1.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6.2施工期间 6.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6.2.3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2.4发包人提供水电总接点各一个,水电表安装、施工与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责任。 7.承包人责任 7.1.开工前准备: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须编制详细的可供监理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分包及甲供材料)并报送监理、发包人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内容的,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定要求提交上述内容及整改措施。 7.2.承包人根据合同“8.1.开工与竣工”的要求及发包人划分的若干个施工区域情况编写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此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单栋及公共部分的各部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精确到以“旬”为单位的施工进度时间段)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并在开工后15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经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作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 7.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4.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7.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7.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措施合格必须经发包人确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 7.7.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7.8.工程质量 7.8.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8.2在工程移交二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3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承包人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7.9.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导致本合同包含的部分工程项目须另外发包的,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场,并直接从本合同中划除相应工程范围并从本合同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同时书面知会承包人,但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无偿负责管理和配合。 7.10.承包人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代支的工资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且每发现一次劳资纠纷事件,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11.承包人须在施工工人进场完毕当天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及办理进场手续,并在第二天报送进场人员三级安全交底两份及进场手续两份给监理、发包人存档。监理、发包人有权抽查进场人员是否办理此项手续,如有未按此条款办理进场手续的,须按发包人、监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 7.12.凡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笔或多笔款项中优先扣除,若经扣除后尚未足额缴纳违约金的,余额由承包人另行向发包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8.工期 8.1开工与竣工 详见协议书部分。 8.2阶段性工期 8.2.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8.1条款的工期完成。当各栋工期出现延期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总工期。 8.2.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实行改进措施而申请补偿或提出索赔。 8.3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且发包人认可的合法或合理理由,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8.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8.4暂停施工 8.4.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8.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工期延误 8.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1.发包人、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5.1.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 8.5.1.3.不可抗力; 8.5.1.4.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承包人在8.5.1条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8.6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第8.1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9.质量检验 9.1.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按本合同“21.1.2.1”承担违约责任。 9.2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直至符合约定的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9.3.2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如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并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当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时,若承包人已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但监理工程师不依时到达的,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自行验收;或经过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代表在现场,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3.4样板引路: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并向发包人提供所有材料的样板作定板、封存。衣柜、装饰柜、木门等应先制作样板供发包人检验、确认,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所有施工样板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不再另外计价。 9.4重新检验 当发包人、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5.系统调试 9.5.1. 双方需要调试的室内机电设备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9.5.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系统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 10.现场管理 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0.2安全防护 10.2.1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监理要求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0.2.2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0.3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10.3.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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