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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周边应用业务合作协议---中国电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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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电信LBS应用聚合门户 应用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2012年 月 中国电信LBS应用聚合门户 应用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61号13-18楼 邮编:200085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双方就甲方开发的中国电信LBS应用聚合门户(以下简称LBS应用聚合门户)中引入乙方的应用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 合作内容 1、 引入的第三方应用名称为: 2、 甲方为乙方提供LBS应用聚合门户应用开发的相关技术规范及软件测试运行环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开发适合LBS应用聚合门户的客户端应用,并按需求提供业务平台支持;对于客户端应用及业务平台的功能、性能、内容及开发实施计划,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对于上述3中所述的客户端应用,通过甲方的测试和认证后,可以在LBS应用聚合门户上发布,并供公共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乙方应保证业务功能正确,业务安全。 5、 根据甲方运营推广工作需要,乙方有义务配合完成部分运营推广工作,此类运营推广工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宣传和营销活动、线上推广活动、应用功能或数据层面的关联推介等。 二、 合作方式 1、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合作为免费合作,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在LBS应用聚合门户运营推广过程中有特殊需求的,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定制、接口定制、特别技术支持等,产生的费用或资源互换双方另行协商。 三、 合作期限 1、 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 2、 协议到期后,如续签或者变更,需提前一个月进行书面声明和协商,否则协议自动失效。 四、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应用商品知识产权权属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1.2 甲方负责LBS应用聚合门户的建设及运营,并制定相关的平台规划、应用商品组织、运营规则等方案及相关的管理规则、服务规范、考核标准、工作手册等。 1.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应用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审查、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等。如甲方发现乙方应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乙方提供的应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存在其他甲方认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提供的应用且停止为用户提供乙方的应用。 1.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供的应用,在发生重大投诉或者其他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进行应用下架。 1.5甲方通过乙方资格审核、应用测试、用户使用反馈等管理和监控手段,力求保证平台中的应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安全、可用,但是甲方不对应用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可用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或形象等授权承担责任。 1.6甲方提供用户服务号码作为用户业务咨询和投诉的服务接入号,并且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将作为用户服务问题的最终确认与分发方,乙方用户服务人员或用户服务系统应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分析和处理用户的相关业务咨询与投诉问题。甲方有权将由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如应用商品可用性、兼容性等质量问题。由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询问和投诉由甲方负责。 1.7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应用标识图片、运行截图、宣传预览图及文字描述信息用于LBS应用聚合门户网站、客户端或相关营销传播活动、推广渠道等进行应用详情展示。 1.8甲方有义务支持乙方提供的应用及时上线。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在应用开发过程中,有权利要求甲方对技术白皮书做出解释和相应的技术 支持。 2.2 乙方有义务保证应用在使用过程中的流畅性、网络安全性。 2.3 乙方有义务保证应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4 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应用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可用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或形象等授权承担责任。 2.5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的LBS聚合门户网站、客户端运行稳定。 2.6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保证乙方提供的应用独立性、完整性、品牌独立性。乙方可独立有效统计用户使用乙方客户端产生的数据。 2.7 乙方在应用开发过程中,应判断来自LBS聚合门户的调用中屏蔽自身客户端下载链接;甲方一旦发现存在此类宣传自身业务的下载链接,将有权要求乙方更改,如乙方拒绝更改,甲方有权要求其应用下架。 五、 运营与客户服务 1、 运营 1.1 LBS应用聚合门户为甲方独立运营的平台产品,在运营推广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运营推广工作。 1.2 甲方LBS应用聚合门户客户端通过电信定制手机进行预置安装。 1.3 甲乙双方在运营过程中,将通过营销推广手段,促进手机LBS应用聚合门户客户端激活。 1.4 运营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类别的数据统计,乙方可对统计提出需求建议。 2、 客户服务 2.1 针对LBS应用聚合门户的应用推广,甲方建立自己的一线客服和二线客服支撑体系。 2.2甲乙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遇到客户投诉、争议和纠纷等问题的处理时遵循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在出现涉及对方责任的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共同解决。甲方负责接受客户投诉,乙方应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对客户售后服务、投诉的处理,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投诉处理情况。 2.3 乙方接受到流转投诉后,工作日时间应在【3 】小时内进行反馈 六、 知识产权 1、双方合作过程中,无论是应用引入前或是引入后,各自的产品知识产权仍然归属各自所有。 2、乙方保证,本协议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应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3、乙方同意,若上述交付的应用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任何其他方主张本协议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应用侵犯其知识产权,乙方可以选择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种或全部以使甲方能合法地继续使用该应用:(一)自行获得第三方的许可;或(二)修改或更换应用使其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采取前述补救措施的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发生上述的情况下,如果乙方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LBS应用聚合门户中下架该应用。 七、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应用程序,甲方有权根据LBS应用聚合门户开发进度和版本发布时间要求,决定是否在本版本或者下个版本中进行该应用的引入。 2、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迟延或者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可交付成果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 4、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 保密条款及对外披露 1、乙方开发人员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开发人员不得将属于甲方的任何资料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 2、乙方开发人员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或销毁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复印留用件)。 3、甲方对于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知悉的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研发设计、软件功能、数据、模型、程序源代码等技术信息;商业计划、价格、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应予以保密并仅限用于本协议目的。 4、一方必须对所接触到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披露,但是,如下信息不受此限: 4.1已成为公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 4.2披露时接收方已经知晓的信息; 4.3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 4.4接收方并未使用保密信息,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 4.5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5、一方发现“保密信息”发生泄露等事故时,应立即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合理的对策。另外,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时,该方须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且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对方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如果一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使损失扩大,则该方对对方扩大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 6、为切实履行本条规定,双方可视需要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7、本条规定于本协议终止后【1】年内有效。 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可行的最快时间内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本协议却已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 争议解决 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或调解不成, 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1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1.2 双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双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除必须在裁决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3、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 合作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协议的,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变更协议。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从所有适用的法律。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甲乙双方间创设合资、合伙、代理或任何其它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关系。 5、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6、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项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7、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进行说明。 8、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认定无效,此种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且此种无效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 9、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人员为双方负责人,负责双方合作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任何一方如需更换联络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结束,以下无正文】 甲方: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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