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某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某银行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某银行及其各支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本行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本行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
2、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第五条案防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本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和对发案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第六条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某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七条案防办公室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成立专案组,确定主办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工作。案件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抽取案防办公室或专业骨干人员参加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案防办公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
3、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第八条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一)案防办公室或组成的专案组向本行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视案情向本行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二)案防办公室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银监局案件督查部门,同时抄送主管监
4、管部门。第九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案防办公室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分别报送本行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和银监局。第十条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案防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第十一条案防办公室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第四章案件审结第十二条案防办公室应当将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往本行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送达有关支行
5、和部门进行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第十三条案防办公室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局提交案件审结报告。第十四条案防办公室在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案防办公室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第十五条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支行和总行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第五章案件后续处置第十六条本行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局报告。第十七条本行案防办公室对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某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