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集团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党委章,纪委章,工会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各部门印章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文书、授权书等的用印管理。第四条 集团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党委章,纪委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办公室管理,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管理,部门印章由各部门管理。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由专人负责。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第五条
2、 印章的刻制(一)需刻制印章时,申请部门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和部门章,到正规印章刻制门店刻制个人名章/签字章,同时做好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二)印章因各种原因需重新刻制,申请部门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行政办公室,并将原印章交回行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后方可重新刻制。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各部门领取新印章时,应在新印章启用登记表上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
3、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行政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存档。第七条 印章的停用(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行政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二)对于在公安/税务机关备案的印章,行政办公室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将停用的印章送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核销,不得自行销毁。行政办公室应对回收报废的印章进行登记,并在送政府销毁前严格保管;对于未在公安/税务机关备案的印章,由行政办公室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申请,经分管领导、集团领导批准后进行封存,封存期满后,由两人以上共同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第三章 印章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印章使用登记、印章使用的核实工作。印章管
4、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第九条 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向印章备案单位报失,并登报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并遵守保密规定。第四章 用印批准权限及程序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一章一册登记。集团公司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党委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应按照集团公司授权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各部门印章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程序(一)审批。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员应在OA
5、系统填写用章申请,填写用章名称、用章部门、用章时间、事由、盖章份数、经办人信息等内容,将用章申请及用章材料呈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团领导审批后交给印章管理人员。(二)核实。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员对用章申请和用章材料进行核实,如用章材料与领导批准内容不相符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提醒经办人员纠正,否则可拒绝用章。(三)盖章。印章管理人员须亲自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非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印章,或作他用。(四)登记。盖完章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补充登记用章审批单上相关信息,用章材料为签发文件时印章管理人员也应进行相关登记。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要求(一)以“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发出
6、的公文,须依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章。(二)集团公司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三)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应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审批后使用公司印章。(四)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送其本人签字。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应经本人批准;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出差期间,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请示其本人同意,或经其本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章材料及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人名章、签字章。(五)印章加盖的位置应准确、恰当,印迹应端正清晰,印章的名
7、称与用印件的落款应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多盖。(六)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发出的文件、电报、函件、介绍信等公文中空白处加盖印章。严禁把印章盖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上。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第十四条 印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均应在印章管理人员办公室内,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印章外出,需填写印章外借申请表,经行政办公室分管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印章随同外出。第十五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印章管理人员每天上下班时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或休假,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部门负责人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部门负责人应重新指定印章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