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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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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校发[**]191号 (**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及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省、市防火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为全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校内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保卫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拟定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制定防火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与校内二级单位责任人签定《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3.组织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发送《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4.组织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和保养,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完好状态。 5.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全校二级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抓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妥善保管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 4.组织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消防灭火技能,做到“四知”,即: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若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6.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7.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五条 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保管、检查维护,按以下分工进行: 1.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配备,其它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处配备和补充。 2.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负责维护,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维护,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设施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消防供水管网的供水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维护。 3.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自费购置与修复,恢复原状。 4.社会化公寓等后勤设施由投资方负责配备和维护,学校保卫处和后勤处负责监督。 第六条 学校将防火安全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火灾预防工作 第七条 校内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如下要求,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1.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施工必须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备案,由持证单位或电工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2.除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 3.职工住宅区和学生宿舍、公寓是防火工作的重点。有关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电线、插座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严禁在楼道内堆积杂物和生火做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学生宿舍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它燃器具,违者予以收缴。 4.各办公室、实验室、车间、食堂等场所的电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电断。 5.严禁在各类配电室、计算机房、高精密仪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生产用气体钢瓶必须远离火、电和其他热源。 6.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是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备齐灭火器材,加强安全巡视,严禁明火、吸烟。 7.食堂的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及时清除排烟通道内的废油;食堂工作人员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防止溢出遇明火燃烧。 8.生产、修理车间可燃物品多,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焊接操作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9.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消防法规,审批手续齐全。消防验收时必须通知安全与保卫处参加,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若不慎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扑救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学校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院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机关、直(附)属单位年度工作考评体系之中,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单位消防组织健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大力普及防火安全教育,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3.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重大损失。 第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不落实消防制度,防火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的。 2.工作人员不按防火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而引发火灾的。 3.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4.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而造成后果的。 5.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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