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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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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 行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年法授最高抵字第号 抵押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或传真:邮政编码:抵押人(甲方,如抵押人为自然人):证件类型及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地址:电话或传真:邮政编码:抵押权人(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或传真:邮政编码: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乙方的债权设立抵押。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合同、最高债权额及期限第一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及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一)主合同是指(下称“债务人”或“主合同债务

2、人”)与乙方(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依据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将签订一系列具体业务(借款)合同或业务凭证等(以下统称具体合同),具体合同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大写),(或按债务人在乙方处办理具体业务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的其他币种和金额)。(三)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以下称“授信”)额度(如主合同为账户透支类、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或其他类授予债务人信用额度的协议的,授信额度是指主合同约定的保贴额度、透支额度等乙方授予债务人的银行信用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和授信额度内,债务人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

3、金额以各具体合同、借款凭证等约定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四)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主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各具体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通知、送达甲方,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条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则债务人应存入票款之日、乙方被索付之日或对外付款之日(以孰早为准)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到期、

4、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提前还款日。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章抵押物第三条 抵押物甲方同意以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设定抵押,该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抵(质)押、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权利受限情况。第四条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合计价值(评估)为人民币(大写)。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价款(或净值)为准。第五条 如抵

5、押物为房产,则该房产被拆迁时:(一)甲方知道抵押房产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抵押物毁损或拆迁后,采取产权调换补偿的,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新担保后另行以甲方调换房产设定抵押;以补偿款进行补偿的,乙方有权以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或继续设定担保。(二)新的抵押或担保设定手续办理前,乙方抵押权效力始终及于调换房产或拆迁补偿款等任何属于被拆迁房产代位物、补偿物或替代物的财产。第三章登记、担保范围及效力第六条 抵押登记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必须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乙方执管,其他权利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有

6、必要,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与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第八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存续期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抵押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第四章抵押

7、物占管第九条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由各方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承担。第十条 抵押物的保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如抵押物需要维修,甲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保险(一)乙方认为抵押物应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三)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

8、各具体合同项下债务,或提存。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拆迁、被征收、第三方侵害或主张权利、或抵押权受限制的,甲方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该等情形下乙方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置。第十五条 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

9、偿还各具体合同项下债务,或提存。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第十七条 甲方已经查阅、知悉并同意主合同所有条款,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抵押物等监督和检查,且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九条 甲方为自然人的,自愿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履

10、行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信用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第三方机构、登记机关等查询、核实抵押物状态信息等。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或发生地址、工作单位、通讯联络方式或姓名、名称变更、(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

11、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上述情形下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向乙方隐瞒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证不提供任何超出自身能力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第二十三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第二十四条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

12、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甲方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甲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认可。第二十五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设立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第二十六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第二十七条 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状况进行查询和认证(无需另外授权),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及乙方信贷政策的变

13、化要求债务人或甲方出具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第三十条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第六章抵押权实现与担保责任的承担第三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外,其他情况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对

14、变更后的主合同按本协议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主合同项下具体合同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二条 若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完成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或登记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乙方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

15、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乙方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三十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或其他形式授信的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五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第三十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或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

16、项下的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保险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替代物等提存。(二)本合同所述期限届满亦包括乙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的情形。(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失,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7、。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一)协议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与甲方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八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抵押物后,按处分抵押物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第三十九条 乙方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担保权的费用。(二)实现主债权的费用。(三)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四)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应付款项。第七章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

18、的主债权本金确定:(一)债务人、乙方双方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或乙方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的。(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四)担保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确定发生以下效力: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无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届满或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确定时,本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的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四十一条 自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

19、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务的情形,乙方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 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二)甲方以任何方式妨碍乙方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抵押物。(三)抵押物出现异议、申请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被查封、扣押、冻结、立案查处等权利受限或可能受限的情形或其他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形,或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乙方认为影响担保权利或甲方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四)

20、债务人或甲方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述事件,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或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五)甲方、债务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乙方认为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六)甲方或债务人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乙方认为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七)甲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或没有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其财产

21、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或发生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八)债务人或甲方住所变更,下落不明的;(九)甲方、债务人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资产,或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逃废银行债权。(十)甲方利用与债务人、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债务人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的。(十一)甲方或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出现其他重大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担保能

22、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十二)甲方或债务人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三)甲方或债务人违反本合同或主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包括附随义务)。(十四)甲方或债务人在与乙方或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十五)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主债权安全实现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三条 出现前述事件或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二)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间。(三)全部、部分中止

23、或终止受理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四)宣布主合同或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和或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要求甲方提前清偿。(五)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六)要求甲方承担其担保的主债权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小于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乙方有权直接于甲方在xx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予以扣收。(七

24、)按照规定及约定行使担保权。(八)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对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保管费、过户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四十四条 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主债权安全实现的情形而甲方未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对因此造成的乙方不能行使抵押权的该部分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章 其他相关事宜第四十五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主债务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

25、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四十六条 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

26、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第四十七条 主合同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主合同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立即通知乙方且未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十八条 甲方解散或破产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第四十九条 甲方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的,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27、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五十条 本合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的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用于抵押,当出现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共有人无异议。第五十一条 按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发给甲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所列甲方的地址。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

28、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甲方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仍按原联系方式发送,并按上述约定期限视为送达或收到,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五十二条 如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具体授信业务视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授信,其占用授信额度的授信余额,视为占用主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则甲方对该部分授信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第五十三条 其他约定 。第五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

29、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述第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三)向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五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经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仅须签字)。(二)经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持份,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

30、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以下无正文。(签章页,无正文)甲方为法人时签署此栏: 甲方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抵押人(甲方,盖章): 抵押人(甲方,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抵押人配偶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抵押权人(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市区/县21编号为的项下: 抵 押 物 清 单抵押物名 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产权证书及编号处 所抵押物评估价值(万元)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万元)备 注(以下为签章部分,无正文)抵押人(甲方,盖章): 抵押权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抵押人签字抵押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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