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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做为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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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 言 4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5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5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21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4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局部修订内容 41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 44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部分项目水平的通知 45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51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54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 55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56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 57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D市政工程补充定额 58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B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定额 60 关于补充市政工程快装快拆式施工围栏综合单价的通知 62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63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两个“办法”勘误表(一) 65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两个“办法”勘误表(二) 67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两个“办法”勘误表(三) 70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两个“办法”勘误表(四) 71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答疑选登 77 清单计价答疑 93 成都市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综合单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99 评标中对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方法 100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企业定额势在必行 101 施工企业签约时应规避的风险 103 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须知 105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6 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作的探讨 109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1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企业定额管理 116 工程结算时对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调整方法的探讨 119 成都市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21 浅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 123 编制投标书常见的115个错误 125 《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补充定额 129 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解释 129 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解释 130 《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补充定额 130 《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补充定额 133 《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勘误 137 2000计价定额勘误表 省站06年第1期P550 138 《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勘误表 138 四川省管理总站关于达州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39 四川省管理总站关于德阳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0 关于德阳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2 广汉市2005年人工系数调整 143 关于绵阳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4 省造价站管理总站关于绵阳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5 关于雅安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6 关于雅安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7 雅安市建设局关于调整雅安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通知 148 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宜宾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9 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宜宾市“二000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49 关于自贡市2005年第3季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0 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宜宾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1 关于自贡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2 关于泸州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3 关于成都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4 关于眉山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5 关于南充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6 关于德阳市“二〇〇〇”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7 关于攀枝花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8 关于自贡市《四川省“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59 关于凉山州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160 前 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做为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在我国已经正式推行实施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我国建设市场运用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力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此清单计价的推行,是提高与国际化接轨,顺应时势的必然之路。 青山公司于2004年12月推出《清单知识手册》 第1期以来,受到了众多造价人员的推崇与关心,也得到大家的认可。当然其中的不足,我们也在不断地改进。随着清单计价使用越来越普及,为了使青山的用户及朋友们更好地对清单报价知识的学习,公司了开展了咨询、培训、竞赛、联谊等诸多方式,同时也收集了大量清单报价的相关资料,以飨用户朋友。 本书主要收集了新发行的“四川省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部分项目水平调整”、“招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国标建面”的计算规范、文件规定、补充定额、解释答疑(部份答疑从工程造价信息网中摘录,已注明出处)、05年四川省造价信息出刊的人工费调整以及专家评点和学术交流(也已注明出处)等等,附加了四川2000定额的一些补充定额、勘误及解释,随本期一同发布。 由于收集编写的时间有限,编写的资料不尽详全或有不妥之处,希望朋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我们提供更多有实际参考价值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为我们提出更多的改进意见,以便给大家带来更多的方便,服务于广大的造价行业人士。 在此再次感谢用户朋友们的大力支持!我们会秉承诚信、务实、精细、认真的工作态度,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 青山客户中心 2005年3月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函[2005]57号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省建设厅: 你厅送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悉。我厅意见如下: 一、《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的原则,将该条修改为:施工期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投标人对其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履约担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1.工程量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 3.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制或核对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确认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书有异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有异议,但另一方已认可的,此结算确认书视为生效。 2.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确认书无异议,但另一方有异议的可向造价工程师协会申请竣工结算专家鉴定。造价工程师协会应组织有威望的专家独立、公正的鉴定,发、承包双方宜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用表 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填表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 8、规费税金清单 9、需评审的材料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2、工程量清单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依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措施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编制。《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6、其他项目清单及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列明预留金金额和材料购置费。 (2)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必须列明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合价,其合计金额必须与其他项目清单材料购置费一致。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应依据《计价定额》的工种划分并结合拟建工程需要编制。 8、规费依据《计价定额》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用表填表说明 一、预算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价,其工程量清单计价用表由下列内容组成 1、 封面:包括预算控制价(标底)封面、投标报价封面、结算价封面 2、 总说明 3、 工程项目总价表 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表 9、规费清单计价表 10、签证及索赔计价表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仅投标用) 12、主要材料价格表(仅投标用) 13、需评审的材料价格表(仅投标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和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2、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依据计价内容,应载明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 ①预算控制价(标底):招标文件要求、工程量清单、使用的计价定额、采用的材料价格信息等。 ②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工程量清单、使用的计价定额、材料价格的采用等。 ③竣工结算价:施工合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材料价格等。分析说明清单工程量变化(包括设计变更、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错误)情况;分析说明综合单价变化(包括工程量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情况;工程费用变化的其它情况分析说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工程项目总价表 (1)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预算控制价(标底)总价表中的各单项工程金额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情况确定。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必须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投标总价表中投标人部分的各单项工程金额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情况填写。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4)竣工结算总价表中承包人部分的各单项工程金额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总承包服务费按中标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后的金额填写。材料购置费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购置金额填写。 4、单项工程汇总表 (1)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清单计价表、签证及索赔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填写。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凡是招标(发包)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该材料均不计价。 (2)预算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内容填写。 (3)竣工结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填写,工程数量应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应内容和数据填写。 (4)预算控制价(标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5)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6)竣工结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应按承包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填写。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预算控制价(标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项目综合单价应根据《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项目应参照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竣工结算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项目应按照承包人的中标项目或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项目填写,其措施项目费用依据承包人的中标费用或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费用填写。 8、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表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表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 9、规费清单计价表 (1)预算控制价(标底)的规费计取:《计价定额》规定有标准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上限计取,《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项目,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 (2)投标报价和结算价的规费计取:《计价定额》规定有标准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标准计取,《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项目,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和实际缴纳的金额计取。 10、签证及索赔计价表:按发、承包双方签字的签证单和约(规)定程序确认的索赔依据计价填写。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要求填报。 12、主要材料价格表 主要材料价格表所填的单价应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主要材料价格表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 13、需评审的材料价格表 需评审的材料价格表所填的材料顺序应与需评审的材料清单顺序一致,单价应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Standard measurement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本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本规范反复征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胡晓丽 王彭林 徐金泉 王海宏 李艳海 白洁如 徐佩清 李学范 朱 连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人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 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3.0.2 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关于坡屋顶内空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我们参照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坡屋顶的建筑按不同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0.3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分别计算。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最底层的层高,有基础底板的指基础底板上表面结构标高至上层楼面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没有基础底板的指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一层的层高是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原计算规则规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理解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由于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叠,多数情况是凸出或凹进地下室外墙中心线。 3.0.6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1)。 3.0.9 本条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立体车库、立体仓库、立体书库不规定是否有围护结构,均按是否有结构层,应区分不同的层高确定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改变按书架层和货架层计算面积的规定。 3.0.12 本条所称“场馆”实质上是指“场”(如:足球场、网球场等)看台上有永久性顶盖部分。“馆”应是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单层或多层建筑相关规定计算面积。 3.0.13 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是指向建筑物外倾斜的墙体,若遇有向建筑物内倾斜的墙体,应视为坡屋顶,应按坡屋顶有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5 室内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楼梯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并在建筑物面积内。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面积;上下两错层户室共用的室内楼梯,应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见图2)。 3.0.16 雨篷均以其宽度超过2.10m或不超过2.10m衡量,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的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应一致。 3.0.17 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3.0.18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0.19 车棚、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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