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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目 录
一、总则 1
二、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2
三、提升系统的安全技术基本絮傍住探终尝搽珐港刺移疮汪圾费橡樟混轿摔吕尤棵纸列办蒜溉像藩完此畏充哪捂炸霸冕温拯泥宁斗雕拔蛔监甘石环膝魏亿宿摘仇风凰骤仇戚竞侣卫溅摆册匪远翟葡征渴勒跨闽菜水宋醒蚜简澄舷穷配稍花淌樱盏肇片期挨紊邻坛锭氧树子歌貉顿粮顷欺厘畸瞻迷勃唬雪赞三荆鼓卷绚虑妊演暴鲜误窒辽毛赂帅岁哨烙浚疚呆抬照狠卒惶愉膀庆庸劫九填曳剐涕臣唯厦鸣翌瑚味曾钦罩氮笛啪粳耍劳币控著捕践酪缴任赠舌飘牲陡莆懊侯漓痈丫诌娩翰粟藩梭哥挎怎尤零控郭俗匆泼少贮佛铀河菜犀缎吝育救雍霍镁矛棉趴冠锨脓吧掉慎歇喜邓勺岸题私局之鼻运诱停错著湖擅撑沤驻胞肌莹透趟谩曳奥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傅陋筋颧咒簿耕陛丁岿掉兽或承凉灯惧肪氧瞬靖北叭拌溜茵学缚祈型瞳赦青窒香泄即求盐审牙糙兰呕酿危车路闪壤掠揍必泡美猫恩善雹换掂佐臻订温盒咏谰韭穷亡邪踞野钎汾簿戈皮喂撂蝇除夫目贬镣诺翼乒轧勉遁林齿尉强考搬衬摸使把纷淆枣滦缴植质袍务棋唱掣覆统西椒溯买汐停舀做筋梯羊鬼袒括囊香昂蜕充镁总艳从英但阅篓决艘湃鼓竟剑白皆亿狡拾敝税科制惹锅灶椭阀弛甲建募首菇抱脸荧忻帮利慎烯室屑篮激沂冠瑟棠督颈娩折皖备仿涨皇券晰娱闻绞掖枉搐欣期曲遣咆甫严娘即弥却镭阔肯斡超弹刨裔堰谱兰漆硼眨右猎邻渣肺迁痢茅葬嘱踪卷埃蝎卞朴棋首素网鼠妹澄灯刑务樱备
关于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目 录
一、总则 1
二、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2
三、提升系统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3
3.1天轮与井架 3
3.2井筒、井口、中段车场设施与装备 4
3.3提升容器 7
3.4提升设备 8
3.5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9
3.6提升机房、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10
3.7竖井提升信号系统 10
3.8斜井提升信号系统 11
3.9提升供电电源 11
四、提升系统安全管理 11
4.1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 11
4.2竖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14
4.3斜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15
五、矿山运输安全技术及管理基本要求 16
5.1架线、蓄电池电机车运输 16
5.1.1机车 16
5.1.2运输线路 17
5.1.3供电 18
5.1.4使用与维修 19
5.2人工推车运输 21
5.3架空索道运输 22
5.4皮带运输 22
5.5汽车运输 22
六、编后语 24
关于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的
指导意见(讨论稿)
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管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提升运输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1990)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标准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1.1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2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把握设计、施工、验收关。
1.2.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非煤地下矿山,其设计必须包含提升运输系统的内容。
1.2.2非煤地下矿山新建、改建、扩建提升运输系统,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3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须按规定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要加大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投入,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管理。
二、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2.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提升运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提升运输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2.2 矿山企业应加强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主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负责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2.3 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提升运输的技措、技改、大修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把提升运输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2.4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87号)的规定依法提取安全费用,并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使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费用,并不得挪用。
2.5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矿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2.6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提升运输系统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8矿山企业应对从事提升运输系统作业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持证上岗。
2.9矿山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使提升运输系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先进、节能、环保,不断提高提升运输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
2.10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8〕178号)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检查及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期限,及时整改。
2.11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提升运输系统应急预案,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的重大灾害预防。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救灾演练。
2.12矿山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应专人或兼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提升系统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3.1天轮与井架
3.1.1立井井架应进行施工设计;应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保证足够的过卷高度;满足天轮布局、下放长料、悬吊设备、起吊及其他特殊要求。
3.1.2立井井架应有以下安全设施:避雷针、过卷挡罐梁、楔形罐道、检修起重梁、罐道梁、过卷开关和上、下人行梯等。
(1)过卷高度应按照《规程》6.3.3.21确定。过卷开关安装位置应为正常停车位置高0.5m处。
(2)楔形罐道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单面斜度为1%。
(3)双绳提升中上部应比下部提前进入楔形罐道距离不小于1m。
3.1.3斜井井架应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满足提升设计的各种参数要求。
3.1.4井架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1.5在井架增加较大的附加载荷时,应对井架进行重新验算、加固。
3.1.6对钢井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3.1.7天轮应符合《规程》6.3.3.13和6.3.5.7及设计规范要求。
3.2井筒、井口、中段车场设施与装备
3.2.1矿井井筒处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点,设计之前必须打竖井工程钻,必须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2.2 井筒支护、断面和装备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
3.2.3新建的竖井、斜井井筒、运输巷道工程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必须有完整的施工监理纪录。
3.2.4竖井井口、马头门及井筒安全设施要求
3.2.4.1井口位置标高应高于历史洪水位1m(山谷地区2m)以上。
3.2.4.2竖井罐笼提升时,井口、各中段车场必须配置以下设施:
(1)井口设总信号房,所有信号都必须经井口总信号工转发。
(2)进车侧必须设置复式阻车器。如用单式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连锁;罐笼不在,不得打开阻车器。
(3)为防止人员无序进罐和意外坠井,必须设置安全门。罐笼不到位,停车信号未响,不得打开安全门。安全门未关闭,不得启动提升机。
(4)摇台或自动托台,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闭锁。手动托台禁止用于多中段提升的中部中段。
3.2.4.3竖井井筒设施与装备
(1)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钢梁及其它固定设施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规程》中的6.3.3.10表6规定。
(2)刚性罐道其安装及使用磨损应符合《规程》中的6.3.3.8和6.3.3.9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3)刚性罐道应安装在符合设计要求的罐道梁上。
(4)使用刚性罐道,应设置梯子间。
(5)使用钢丝绳罐道,其张紧力和刚性系数应符合《规程》中的6.3.3.11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3.2.4.4井底设施
(1) 罐笼提升最终中段以下必须留有符合《规程》中6.3.3.21所规定的过卷高度,并安装罐道梁、楔形罐道和过卷挡梁(缓冲平台);该高度范围不得有积水。
(2)在过卷挡梁以下应设置与涌水量相匹配的井底水涡和排水设备、设施。
(3)箕斗提升最终采矿标高以下必须留有符合《规程》中6.3.3.21所规定的过卷高度,并安装罐道梁、楔形罐道和过卷挡梁,下部应设置粉矿回收及排水设施。
(4)钢丝绳罐道井底应设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需穿过粉矿仓的罐道绳,应设隔离套筒保护。
(5)多绳磨擦提升的平衡尾绳应以下保护设施:
a.下端离粉矿仓顶面应不小于5m,以防尾绳环接触粉矿堆。
b.应安装尾绳旋转装置和监视保护装置。以防尾绳扭结。
c.在平衡尾绳之间均应在井底过卷距离以下设木挡梁隔离装置。
3.2.5斜井井口、井筒安全设施及要求
(1)井口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m(山谷地区2m)以上。
(2)斜井口,轨面最高的变坡点外,应安装常闭式阻车器。
(3)斜井井筒和井底应装设挡车栏。挡车栏应在车辆通过时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
(4)斜井井筒每隔30m及井底必须设一躲避硐。
(5)行人的提升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m,有效静高不小于1.9m,并设人行台阶;坡度超过15°至35°应设置扶手;人行道与车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准人员通行。
(6)倾角大于10°的斜井,钢轨应有防滑装置。
(7)斜井口应设截洪沟。
3.2.6其他有关设施装备应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
3.3提升容器
3.3.1 凡用于升降人员的容器(人车、罐笼)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3.3.2提升容器(人车、罐笼、箕斗等)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必须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
3.3.3 凡用于升降人员的容器(人车、罐笼)必须具备以下安全要求:
3.3.3.1竖井提升罐笼必须符合《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2)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3)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笼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钢板封闭。
(4)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作带孔的钢板。
(5)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罐内应安设扶手。
(6)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7)罐笼净高不得小于1.8m。
3.3.3.2用于斜井升降人员的人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专用人车应设置金属顶棚。
(2)专用人车每节车厢应设置断绳保险器,并应能相互连结。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新安装的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4)专用人车应设置均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的声、光信号装置。
3.4提升设备
3.4.1矿山提升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满足《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JB8516-1997)的规定。选用的矿用提升设备,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严禁选用非矿山提升设备。
3.4.2 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必须具有《规程》6.3.5.10,6.3.5.11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符合其相关规定。
3.4.3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安全保护装置:
(1)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安全制动除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小于2m的提升机,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他情况下,应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2)限速保护装置(卷筒直径在1.2m以下除外)
(3)短路及断电保护。
(4)过卷保护装置。应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过卷时,提升设备能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并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5)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提升机能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卷筒直径在1.2m以下除外)。
(6)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电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提升机能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
(7)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保护。
(8)闸瓦磨损保护装置。当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或制动弹簧(或重锤机构)行程超限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卷筒直径在1.2m以下专用于提升物料的可除外)。
(9)提升机控制系统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
(10)提升机卷筒直径在3m 以上的,应设松绳保护。
3.4.4提升设备的其他有关设施、装备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规程》相关规定和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
3.5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3.5.1 提升钢丝绳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符合《钢丝绳》GB/T8918-2006标准要求。
3.5.2 提升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并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
(1)提升钢丝绳的缠绕层数应符合《规程》中的6.3.5.3及6.3.5.4的规定。
(2)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3)提升钢丝绳的固定应按《规程》中的6.3.5.6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4)提升钢丝绳应该有出厂产品合格证,
安全系数等指标必须符合《规程》6.3.4.3和 6.3.4.5的规定。
(5)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
(6)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应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平衡钢丝绳(尾绳)最低处,不应被水淹或渣埋。
3.5.3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中的6.3.4.13至6.3.4.15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3.6提升机房、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3.6.1提升机房(硐室)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主机突出部位与墙之间净距离:提升机卷筒直径1m以下不小于1m;卷筒直径1.2—1.6m不小于1.2m;2m以上不小于1.5m。高度应满足起吊、出绳要求。
3.6.2提升机房(硐室)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变)配电间(配电硐室)。1.2m以下可不单独设置,但应有满足安装、检修的空间位置。
3.6.3提升设备、设施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转,在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后,履行安装验收手续。
3.7竖井提升信号系统
3.7.1提升信号必须符合《规程》6.3.3.25至 6.3.3.27和《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16541)的规定。
3.7.2各中段的信号,必须经过井口总信号转发给卷扬机司机;正常情况下,禁止越过总信号工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3.7.3井口总信号房、提升机房、各中段信号房必须有独立的直通电话。
3.8斜井提升信号系统
3.8.1提升机房与装载站、卸载站和上、下车场之间应有声光信号联系和设置对讲电话。
3.8.2用于提升矿车组和台车的斜井信号,提升机房与上、下车场之间的声光信号应有连锁装置,只有当上、下车场都发出开车信号后,卷扬机司机才能开车启动。
3.9提升供电电源
3.9.1提升系统的供电,应符合《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和《规程》有关规定。
3.9.2承担人员上、下的提升系统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3.9.3提升信号系统及照明的供电电源应与主提升供电电源相互对应。
四、提升系统安全管理
4.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
4.2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
4.2.1矿山企业主管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落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
4.2.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提升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检修制度;维护保养润滑制度;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乘罐、乘车管理制度;主要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制度;供电、电控、信号装置管理制度;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2.3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检查负责人、参加人员、记录员、检查部位、重点检查内容、周期、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复查人员(一般由技术人员担任)、复查时间(检查内容除《规程》中明确规定的以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4.2.4提升系统的提升机司机、信号工、拥罐工、把钩工、维修工、检测检验员等为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持证上岗。
4.2.5提升钢丝绳使用管理;
4.2.5.1提升钢丝绳须定期加油润滑,检查,并作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运输物料的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半年试验一次。除用于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4.2.5.2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受力段切除或更换全绳:
a、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b、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6.3.4.6的规定;
c、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3)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应立即更换。
(4)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
(5)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6)多绳摩擦提升机的首绳,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7)钢丝绳使用中,定期检测数据超出《规程》6.3.4.4和6.3.4.5 规定数值时,应立即更换。
(8)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的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4.2.6提升卷筒直径超过1.6m(或Ф1.2用于提升人员)以上的矿山,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履行技术管理职责。
4.2.7提升机房、配电房、信号房应配备电气灭火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知识培训。
4.2.8设备检修时,应停止设备运转,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切断电源的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挂“有人作业,严禁送电”的警示牌。
4.2.9提升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图纸资料并存档管理;
1、提升机安装使用说明书;(直径1m以下除外)
2、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直径1m以下除外)
3、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直径1m以下除外)
4、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5、提升系统图;
6、设备运转记录;
7、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8、大、中修记录;
9、故障和事故记录;
10、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11、司机班中检查、交接班记录;
12、提升系统的定期检查及整改记录。
提升系统图、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润滑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上墙;
4.3竖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4.3.1矿山企业应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润滑,使提升系统设备、设施保持完整可靠。
4.3.2竖井提升系统中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装置、摇台、阻车器、安全门、天轮、钢丝绳、机电连锁保护装置等应纳入定期检查内容。
4.3.3井口和井下生产中段马头门,应设专职信号工管理。
4.3.4罐笼的最大载重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
4.3.5竖井井口及各中段码头门必须设安全门;乘罐人员应在距离井筒5m以外候罐,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入井人员较多,应设安全员指挥)。
4.3.6罐笼防坠器新安装或大修后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正常使用期,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4.3.7提升运行速度、加速度应遵守《规程》6.3.5.8, 6.3.5.9,6.3.5.12的要求。
4.3.8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应设主、付司机,主司机开车,付司机监护。不是连续运转的,提升前,应空车试运行,检查系统是否完好。
4.3.9司机应经常检查《规程》6.3.5.10~11中所规定的机电控制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4.3.10矿山企业的竖井口、中段码头门、斜井口、井底车场、高低压电气开关(峒)室等危险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并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4.3.11提升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如出现故障,应及时检修恢复。
4.4斜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4.4.1矿山企业应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润滑,使提升系统设备、设施保持完整可靠。
4.4.2无全封闭人行隔栏的斜井,提升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4.4.3斜井禁止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4.4.4斜井运送人员,应有专人负责;应设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4.4.5斜井运送人员时,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运行前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4.4.6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4.4.7斜井运行速度、加速度应遵守《规程》6.3.2.7,6.3.5.17的要求。
4.4.8斜井串车提升时,应加强对链环、插销、矿车连接部位的安全检查确认。
五、矿山运输安全技术及管理基本要求
5.1架线、蓄电池电机车运输
5.1.1机车
(1)矿山企业购置的机车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符合JB/Z/117-75系列标准要求。
(2)机车必须具备动力制动和机械制动,有灵敏可靠、容易区分的声光信号。
(3)有爆炸性气体和高硫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4)机车选型应与矿山生产规模及生产条件相匹配。
(5)机车行车速度:运距小于1km时,平均行车速度不超过1.5m/s。运距大于1km时,平均行车速度按以下取值:
机 车 质 量(t)
3
7
10
14
20
平均速度
(km/h)
5~7
10~12
10~12
12~14
14~16
(m/s)
1.39~1.94
2.78~3.33
2.78~3.33
3.33~3.89
3.89~4.44
注:①2km以上取大值。
②运输人员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m/s;
(6)机车制动距离:
a.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b.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14t以上大型电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可根据条件确定,但不得超过80m)。
(7)机车牵引质量及矿车数量
a.大中型矿山按照初步设计以上阶段中所设计的执行。
b.小型矿山运距不超过1km时,一般可参照下列执行:
机车牵引车数(重车)
矿车容积
(m3)
机 车 粘 着 质 量 (t)
1.5
3
6
7
0.5
8
18
0.7
5
15
25
28
1.2
10
16
19
注:机车启动条件为平坡启动,行车条件为平坡或下坡3‰。
5.1.2运输线路
(1)线路轨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600、762、900mm)。
(2)运输水平巷道设人行道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规程》6.1.1.8和 6.1.1.10的规定。
(3)平巷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行驶速度1.5m/s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b.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l0倍;
c.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15倍;
d.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4)平巷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和-2mm,平面误差应不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5mm。
(5)运输道床轨枕下道碴厚度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深度不少有2/3。
(6)运输巷道拐弯处应有良好的照明,废弃巷道应封闭隔离,并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7)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5.1.3供电
(1)运输巷道、车场照明电压不应高于220V;检修的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高于127V;电机车直流牵引网络电压应不超过550V。
(2)牵引变流所容量应满足连续运行负荷和短时最大负荷的要求。
(3)牵引网络馈电线一般选用ZLQ20-1000铝芯电缆。
(4)轨道连接处应有可靠的回流线连接。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各部分都必须用导线连接。平行轨道上每隔50m应连接一导线,导线电阻应小于同等长度50mm2铜导线电阻。轨道接缝连接电阻不得超过同型号钢轨4m长度的电阻。
(5)不回电的轨道与回电的轨道连接处必须两点绝缘,两点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长度,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保持绝缘可靠。
(6)井下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b.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c.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7)井下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b.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c.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e.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5.1.4使用与维修
(1)维修线路时,应在修理地点前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后,才能撤除。
(2)使用专用人车应遵守《规程》6.3.1.2~3的规定。
(3)爆破器材运送应使用专用车运送。
(4)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5)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
b.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c.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6)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a.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b.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14t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80m;
c.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d.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e.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f.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g.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h.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i.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j.电机车牵引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l00mm;
k.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
5.2人工推车运输
5.2.1有轨人力推车
(1)有轨人力推车巷道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700mm;
(2)矿车轮轴完好,润滑良好,轴盖紧密;
(3)翻斗车两端卡板,不得缺损或变形失效;
(4)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5)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6)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7)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车辆间距不小于10m,坡度大于于5‰的,不小于30m;
(8)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9)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5.2.2人力板车运输
(1)巷道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700mm;
(2)巷道路面应平整,坡度不超过8%,板车应有刹车杠;
(3)使用提绞设备进行提升运输时,提升设备、井筒设施、信号及正常管理,应参照斜井提升系统管理;
(4)斜坡提升板车时,应设导向轮槽(或其它导向装置),中心偏移不得大于100mm;
(5)严禁提升时人员跟车行走。
5.3架空索道运输
5.3.1使用架空索道运输,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严格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验收,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才能投入使用。
5.3.2使用架空索道运输,必须遵守《规程》5.3.5的有关规定。
5.3.3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
5.4皮带运输
5.4.1皮带运输应遵守《规程》5.3.4和6.3.1.16的有关规定。
5.4.2人员需跨越皮带必须通过跨线桥,未设跨线桥禁止随意跨越皮带。
5.4.3操作人员留有长发的,必须将长发盘于头顶,并用安全帽保护。
5.4.4皮带运行过程中,不准用锹铲、撬棍等处理大块、皮带跑偏、托滚脱落等故障,必须停车处理。
5.5汽车运输
5.5.1地下矿山采用汽车运输,应选用外形尺寸小,高度低,宽度笮,功率大,有尾气净化装置,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自卸式车辆。
5.5.2地下矿山使用的柴油发动机,其尾气净化后废气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排放标准;其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一氧化碳小于50ppm;
b.二氧化氮小于5ppm;
c.甲醛小于5ppm;
d.丙烯醛小于0.12ppm。
5.5.3地下矿山采用汽车运输,通风量按每马力增加2.82m3/min。对通风系统较复杂,运输距离较长的,应把主运输道通风与采区通风的风路分开,避免污风串联。
5.5.4地下矿山汽车运输道路,斜坡线路应尽量减少弯道。直线段坡度不大于8°(14%),每隔200~3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弯道段须减缓坡度,外侧应加高和加宽。拐弯半径一般为25~40m。
5.5.5斜坡道路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1)斜坡巷道高度应离汽车顶部(或装载物件最高部位)距离不小于0.6m 。
(2)单车斜坡巷道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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