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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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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全文   2015年7月8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印发了《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适用于从事电影票务营销销售的制片、发行、院线、电影院、电子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电商”)及其从业人员。   《规范》要求,相关方与电商等电影票代销机构须遵循发行放映合同的有关条款,签订电影票代销(结算)合同。电商等电影票代销机构可积极开展促销活动。电影零售票价、活动票价标注及结算均不能低于发行放映合同中的协议票价。影片促销活动中折扣部分由促销方按协议票价补齐,超过协议票价的按实际票价结算,服务费除外。规范》还要求,自动取(售)票设备不得从票价中提取费用。   核心关注点:   1、票务电商正式纳入规范,签订代销/结算合同;   2、零售票价不低于协议票价,促销活动中折扣部分由促销方按照协议票价补齐;   3、电商电影票经过系统(系统免费开放网络代售端口)出票、所有出售的电影票,应在票面上标明电影票和服务费的价格;   4、自动取售票设备不得从票价中提取经费。   在《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中,行业协会对电商售票及营销行为进行了如下说明。   简单来说:   票务电商正式纳入规范,需签订发行放映合同,相关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协议票价”,具体票价相关方可根据市场供需和经营成本共同确定。   电商等代销机构可积极开展促销行动,但电影零售票价、活动票价均不得低于发行放映合同中的协议票价;影片促销活动中的折扣部分,由促销费按协议票价补齐,超过协议票价的,按实际票价结算。   电商电影票需经备案准入的影院售票机系统出票,电商售出的电影票,应在票面上明示电影和服务费的价格。   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将警告、劝诫、列入黑名单、或停止其供片、发行影片、取消备案资格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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