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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农村土地专项承包合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753479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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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农村土地经营权专项承包合同 [麒麟区] [ ]镇(街道)农地专包字[年份]第 号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经营权专项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专项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镇(街道)    村(社区)    小组的    亩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承包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备注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 共计: 块地 亩(大写) 亩(小写)。 备注: 二、土地专项承包期限 土地专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本轮一般为3-5年)。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承包价格。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 元(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特约定为:每年增长 。 (二)支付方式。承包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 年)承包费共计 元(大写) 元(小写)。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承包费 元(大写) 元(小写);此后,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承包费 元(大写) 元(小写)。(这是一年支付1次的,还有每2年或3年支付一次的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4.承包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承包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承包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包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承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承包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土地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设备的补偿归甲方所有。苗木及当季青苗补助费归乙方所有。 (二)承包期内,发生土地二次流转的,必须书面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土地流转费甲方占 %、乙方占 %;本专项承包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专项承包权,若仍要继续进行土地二次流转的,书面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土地流转费甲方占 %、乙方占 %;土地二次流转到期,由甲方收回土地经营权。 (三) 合同中涉及地块经核实由林业处罚行为的自动从本合同约定中解除。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承包费,经催告后在 90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由 进行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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