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 资 材 料 加 工 定 做 合 同 合同编号:ZT12DS003 合同签订地: 甲方(购货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规格、数量、价款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kg)单价(元)金额(元)详见订货清单千克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传真为准。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铁标验收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及费用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
2、应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1)乙方送货;(2)甲方自提自运。2运输方式和运费承担方: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到达州、万源站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到达州、万源站后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到站:达州、万源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7天通知乙方。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产品的交(提)货期限:9月10日前交货。第六条货款的结算方式货款的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的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65%,余5%为质保金,工程开通运营6个月后付清第七条 产品的验收验收时间:交货后15
3、日内。验收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借助相关仪器检查。验收标准等:按行业规范及设计要求验收。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按质
4、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不能包换或包修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的1%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
5、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因质量原因除外),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5的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的,交货日期可以顺延。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部分%的违约金。4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第十一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转让。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
6、,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相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因其擅自转让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履约方人民法院起诉;若要对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变更,必须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若以其他方式
7、进行的变更均被视为无效。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第十五条其它:本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解除。本合同非格式合同。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 理 人: 代 理 人:地 址: 地 址: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
8、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
9、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10、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
11、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