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维动画宣传片承制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地产项目制作三维动画宣传片及 (下称本项目)。特制订本合同,信守执行。一、 项目内容:1、 提供总片长为 分钟的三维动画专题宣传片及 ,供甲方宣传使用。2、 宣传片将依据客户或甲方签字认可 (以下简称脚本)进行制作,“脚本”作为三维动画专题片的制作依据和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根据设计制作情况进行细节方面的调整、修改、补充,但主题思想不可偏离,结构不可变化太大。3、 宣传片包含三维动画、配音、字幕、背景音乐、及必要的实拍影视素材合成,最终格式为
2、,成品分辨率为 ,技术规格达到省级电视台播出要求。4、 本片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录有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视频成品,格式为 ,录制介质为DVD光盘,其中数据母碟5张,DVD播放母碟5张。二、 制作费用(本合同计价货币均为人民币)本合同制作费用共计¥ 元,大写 元整 。三、 结算方式1、 在双方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60%的制作费用,即:人民币 ¥ 元,大写: 元整。如果甲方在各个阶段支付款项时间推迟,乙方也相应地推迟整个时间进度的安排,并不负延误责任。2、 甲乙双方应在制作过程中作好沟通工作,确保本片执行顺利进行; 乙方制作的三维动画最终成品经甲方确认通过后,乙方提供电子文件及相关DVD光碟
3、、截图渲染图等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本合同尾款40%费用,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四、 验收及交付时间:1、 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基本设计要求及相关资料,包括本项目营销策略ppt、cad套图电子文件、建筑设计效果图、环境或景观设计图、户型设计图、风格、色彩要求,以及现有的其他影像图片资料等。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全部本项目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制作脚本。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脚本后的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定正式制作脚本。自甲方签字确定脚本之日起(即:2012年 月 日),乙方开始制作,且保证在制作开始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本
4、项目全过程动画预览样片,经甲方审阅、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入后期修改制作。4、 甲方在收到样片初稿后的2个工作日内,给乙方答复。乙方在得到甲方确定样片修改意见后,根据双方协商修改时间,向甲方交付录有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动画成品光盘,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截图等附件。5、 甲方若未明确回复验收结果,但已将乙方提供的样品投到相关媒体、公开播放或刻制相应的宣传光盘,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6、 本合同宣传片应做到动画画面清晰,动作流畅/色彩协调/物理分辨率达到 P以上,符合甲方设计意图及本合同其他要求,音画品质规格符合省级电视台播出规范要求,宣传片内容完整性以宣传片脚本为验收依据。五、 甲、
5、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利根据本项目的制作进度及设计要求对乙方的制作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乙方应保证制作进度,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和审查。2、 甲方若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项之约定向乙方提交项目的具体资料,则乙方交付日期相应延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3、 本项目宣传片的样片,如因乙方原因延期提交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扣除乙方制作尾款。4、 制作过程中,甲方若有不同于先前提交资料内容(特别是合同确认的动画脚本)更改、增删或设计方面的重大修改,双方应根据情况对修改费用和交付日期重新进行补款与延时商议。5、 如果三维动画宣传片最后总长度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时长,但所缺部分时长小于10秒的
6、,属于技术允许范围,甲方将不得向乙方要求减少费用。6、 在乙方未征得甲方认可的情况下,如果三维动画宣传片最后总长度超出合同约定时长,乙方将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制作费用。7、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如社会局势紧张,较长时间的交通管制,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制作进度暂停的,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可继续执行。六、 版权1、 本合同制作成果版权属于甲方。2、 乙方设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其创作元素侵犯他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益,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3、 甲方声明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并未侵犯他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益,如因此而引起任何法律纠纷,其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七、 其他
7、1、 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须以收据或发票为准;乙方或根据各批次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等额的设计费发票。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两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日期: 日期: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银行户名: 银行户名: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
8、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
9、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
10、,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