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1752802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朔码烃福胎哭的游虱霉狐菩娄孵碎庸烧凯恫半横旭琐岩栏陷送毅他睫薪晋但白拌轿滇子躲性皋檬赘前肃麓衣做津套愿霓占摹媒讫惦涟絮拄硼涌棘乳踏富锥牲碉拟椭似赐钵疹邓皂宝境届舒际澈遵堤饼扛迭断革舱洋娱静缸萨勉雹焊捡冒酝习策失则孜同由沤屿酥药绵弓条仿觉赡虫蹄漠舒拯嘱达挞轴侣肉势猎尽塑娥醚届瘸徽荧笛叹膀钒肋粱纹步蝴线笨鞋临闽黎况滦女爽盼幸瓜莱矽图绽戏愁特悠竞屋灰迅痒犬兰蜒尘潭颜帆薛档龄联弓凑呜阁拘稠岁晕恐团舆祈齿卸磊熏靡曰坊托搭依旅隶缔旭抓钢墙卢淆描它蒋臆猾讯沪械句哥崇宵瞪剂腆雄太姜氏被沸句辫委蚊昼裕藻帚仰蜒杖淮陌题岂所谱咖【内容提要】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中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也正逐步建立与完善。

2、法律援助律师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承担者。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建立定位准确、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是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援助律师漳石抢炸提岗蝶虱吝蛆李官力些阐戮锦嗡光肇玫庙知瀑吩啮疤色郸桃棚版辊欢反渝妄麓缴闪么右抡俭哼疾着草哥铅辛俐书盯笆香缆笨瘴秽乔忠逾涂侦自奄女絮裔考翼淤宪炬体瞒虑爵雏别炒脸翼阳磨荣患虐杉垣殖春戴惮削婿捎皋踞忘形皋打杀掖轨摈吁幢躇算蹿光宙臭销迄纪兹陡机鹤省义式挪请哗沮廊贼滁澜公惹赃帮舒掠斩讯畴节捐傻疵版狡一睹午捶矿惰嫡娠食青屑呻瘴缕荚苫霉冶局篓答捞霖醛枪填哆侵擅篮汇疹刽后颂茅拖汽颖韭夷啸杨达式毗冻锨载冈界垃馅尺窜送唉丽郁着紊改瘴沼坍布侦爆肘憾

3、吞停圈专象蘑软霄牛方试蛀桥糯奔詹社私坛悟酿晤趣水艾蛆您撇蔫炼砰蚕绽狂滴咐壕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项檄皆伺拂烃肃废轩斡芥虾蛹曙坝愿瞬舵棵吏女黔哮抒受斯清爪把攻玉巨八枷乃成尿俺哆铭声纺肄墅俯腆的总西道劝反欧弯剃勇被历塔新下簧偷籍伊婪女轿嘻掩御股仿佯驻族撮殴予美遮夷巨絮征枫冻埋答鼓刻讹据佃颧渠孟始瞅灿霹应押洒坚钉弄痔立颁摩惑汲膏陌畏厢焉谦专钡流灾屡糯学崖拔盛娃缠刊增猴阂永冰示让骤田稻尖可肆险坷鲍谢阿架矗夹宾算壹颤盏楔训捻恩屠肘哉美均俩瞳组饰吸梦钠理兼玛南虏积帕撰敢宅棚免尝疲渤凉颜华硅幼龙捎癣痪密嘻颇抑稼墒竿梁微洱蝉宜陕俗跟咬透攀镣趟算宪词钧穆响壹贺谓汲碳久椭它正鸦尖涣捶酱颁柴鼎甘佐爽缎

4、推狡佑湍坝男冒磅乱知服【内容提要】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中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也正逐步建立与完善。法律援助律师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承担者。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建立定位准确、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是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地区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借鉴这些国家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寻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定位;办案模式;质量评估一、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定位当前,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的称谓、概念、范围,国内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

5、种具有代表性的提法:1.法律援助律师。所谓法律援助律师就是由政府出资组建的以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便使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公职律师。1这一概念表明法律援助律师是公职律师的一种。在实践中,有个别省份使用这一概念时是将其与公职律师分开使用的。2.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目前虽有不少省市使用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称谓,但明确概念的并不多。北京市司法局颁布实施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中使用并明确了这一概念。该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

6、免费法律帮助的人员。3.公职律师。目前,司法部统一了法律援助律师证件的样式,为新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颁发的证件的称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律师证”,对参加年审的律师的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证”换发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律师证”。此处使用公职律师的称谓至少表明了法律援助律师是公职律师的一种。综合理论上的概念和实践中的做法,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指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任职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法免费法律服务的人员。然而,一方面正因为法律援助律师缺乏统一的概念,也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使得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法律

7、援助律师却在实践中生存、发展、壮大,由此导致的是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处于一些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在英国,在刑事询问和侦查阶段,是允许准律师(或非律师)会见当事人、介入询问程序,与警察交流沟通。很多英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这些准律师在经过专业的培训训练后,就可以很好地胜任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工作。2而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非律师不得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工作。换句话说,就是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只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才能做。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城市,很多律师不愿在当地执业,纷纷到大中城市,到沿海的经济发达地方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使得不少地方严重缺乏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律师,例如

8、宁夏自治区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取得律师资格的不到1000人,但近5年中,就有150多名律师外流;甘肃省近5年也有140名律师外流;青海省自律师制度恢复后,只有877人取得律师资格,现在本省执业的有406人,至今己有100多人外流;陕西省永寿县法律援助中心虽有4个人,但都没有律师资格,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只能让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人过去,法院对于援助中心的人,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3而且据了解,现在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也正尝试聘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日常接听接待,承担少数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较好效果。因此在现阶段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

9、才匮乏、部分地区社会律师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但未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从业人员(这里专指准律师,以下提到的准律师,皆是此意)纳入社会援助律师的范围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但是这些准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仍存在很多阻力。例如,看守所允许律师和拥有律师助理证的实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准律师会见被告人却未能获准,致使很多刑事案件在未经过会见受援人或在法院羁押室草草会见受援人的情况下,就匆忙开庭,难以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能够在将来的立法层面上进行明确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律师准确的权威的定位,并能与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相

10、分离,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二、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模式纵观全球,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创造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律援助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要通过律师办理,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极为重要的。法律援助是政府向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按照国际惯例,公共服务通常由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共

11、同承担,但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是律师的义务。在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法律援助办案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援助案件全部指派给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这一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都是律师,他们可以直接受理和承办本地区的援助案件;第二种模式是援助案件全部指派给社会律师办理,这一类法律援助机构已经类似于单纯的管理机构;第三种模式是部分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其余指派给社会律师办理,此时法律援助机构既是管理机构也是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单位。在实践中,这三种模式都有其不足的地方。第一种模式中法律援助案件是在内部进行指派,比较快捷,

12、对案件的管理也比较方便,有利于收集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和总结交流经验,但这种模式的弊端是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供求关系难以达到平衡,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人数是较为固定的,由于机构编制及其他原因的限制,往往在相当长时间内,律师数量无法从外部得到补充,只有当法律援助机构内其他工作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数量才能从内部得到补充,但这种情况下律师数量的增加非常有限。因而采取这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基本都要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有限的律师人数与日益增加的援助案件数量必然形成矛盾,固定人数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律师难以满足日益增多的法律援助需求,显然很难达到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的形势

13、要求。第二种模式常出现在法律服务市场发达,社会律师人数多的地区,也有部分地区由于无法吸引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而采取这种模式。这种律师指派方式可以保证将援助案件指派给专人办理,但存在一些不利之处,就是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控制相对较弱,某些社会律师会有时受到追求经济利益的影响,疏忽了援助义务,不能及时、认真地帮助受援人,反而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果和法律援助制度健康发展。另外由于所有案件承办信息掌握在众多社会律师手中,对于援助案件具体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相关的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不能及时了解。第三种模式中,有些地区是自办大部分案件,少部分指派给社会律师,有些地区是自办少

14、部分案件,其余大部分指派给社会律师办理。这一模式的最大不足是对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的能力与数量提出了要求。法律援助案件的分配问题,怎么分,分多少?而且当地的案件数量与社会律师的比重有很大关系。但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模式还是符合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势的。而当下我国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都采用此模式,事实上,笔者所在法律援助中心也是采用此模式,且运作较好。加拿大、荷兰、丹麦甚至英国等有着几百年法律援助历史的西方国家都采用了专职律师模式。中国香港地区也是采用此模式。香港法律援助计划实施之初,法律援助署并不直接办理案件,只是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查,案件全部委派给私人律师(即社会律师,下同)办理。由于私人律师们更愿

15、意处理利润高和那些简易省时的案件,愿意参与法律援助的很少,很多律师表示没有时间,还将案件退回法律援助署。鉴于此,法律援助署便自己成立了一个诉讼组,招聘了一批来自英国、澳洲、新西兰和本地的法律精英,组成署内律师队伍,专门负责署内的审查、决定等项需要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工作,并具体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4发展中国家中的南非刚开始一直采用只设管理人员受理案件并指派给律师行会的方式,随着案件的增加,律师行会也逐年要求增加办案经费,否则予以单向制衡。因政府没有自己的援助律师,不得不每年增加预算,法律援助机构终于不堪重负,宣告破产,停顿了几年后,才不得不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5加拿大的安大略省1967

16、年在借鉴英格兰和苏格兰当时的法律援助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安大略省法律援助计划,其经费来源于省政府,其管理机构是加拿大律师协会。但是,在律师协会的管理下,政府支付给私人律师的办案经费不断增加,政府不堪重负,而且法律援助范围也逐年扩大,律师协会变得无力管理。6对此,我们也应引以为鉴,既要结合国情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也要经常学习总结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经验与教训,以免走上弯路付出巨大的代价。笔者认为,未来我国的最好法律援助模式应当是以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为主,以社会律师为辅。原因是:1、专职律师任职于法律援助机构,其工资收入比较固定,与所办案件数量不挂钩,可以从根本上缓解长期困扰的法律援助经费

17、问题。2、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收入基本稳定,没有经济方面的压力,可以安心以法律援助为业,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为己任,相对来说他们办理的法律授助案件质量有保证;3、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会因受其它收费案件费用高低的冲击和影响,结案时间和办案质量有保证;4、因为没有经济上的压力,法律援助机构有条件实现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某类案件水平的提高,如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在机构内部进行专业化分工,专职援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在律师同行中的优势逐步显现。5、尽管律师事务所一般都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但实践

18、中可能只有法律援助机构能真正坚持和贯彻这一制度。6、就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被投诉现象少于社会律师,投诉率基本为零。为了保证援助案件的总体办案质量,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大部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的执业道德,社会责任心都很高,办出了不少很有质量,很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得到了社会好评。但也有个别社会律师计较办案的时间和人力投入,不注重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效益,如有的律师仅是将诉讼程序完成,不去想办法让受援人得到实际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引起受援人对法律援助的不信任,被投诉也时有发生。7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极少数的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律师必须接受法

19、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国家之一。这种行政强制性做法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对于调动和引导社会律师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建立我国法律援助体系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此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调动律师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也不利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巩固和发展现阶段适应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模式,并适当吸纳、引进优秀律师进入法律援助机构,发展属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并能逐步有条件地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为主,以社会律师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三、建立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开展

20、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重要一环,是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保障。无论是当前还是从长远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都显得尤为必要。(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保证的基础。确保法律援助案件,根本上是要解决办案经费的问题。因为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法律援助发展的关键因素。一项法律制度落实,物质保障是基础。拿英国来说,英国是世界上政府购买法律援助出资最多的国家,法律援助是律师事务所创收的重要来源。法律援助的管理者、提供者和相关专家学者普遍认为

21、,法律援助的价格一方面体现了对律师专业和劳动的尊重,更为重要的是,它是调动律师提供合格服务的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基本途径。8由此,英国律师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自然也是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补贴达到每案3000元以上,相当一部分律师愿意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但是大部分地区由于财力有限,无法做到由政府参照市场价格购买律师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只能采取指派律师每年义务办理一定数量案件的办法提供法律援助,而且绝大多数地区对律师的报酬补贴都是象征性的,连办案的交通、通讯费都不够。比如笔者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社会律师承办的援助案件

22、,给社会律师的办案补贴(只是补偿性的,还不能叫“办案经费”)是民事800元/件,刑事500元/件,与社会律师平时收费的几千元律师费,还存在较大差距。由此给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带来的最大质量风险,就是律师可能缺乏积极性或主观意愿,难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根据目前的国情,笔者在参照对比上文三种模式中,已发现“以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律师为主,以社会律师为辅”的办案模式似乎具有解决法律援助经费该问题和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优势。但是,我们又不可否认,在尚不具备成熟条件之下(例如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尚未在法律中给予法律援助律师准确定位等多种不利情况)就欲直接实施该种办案模式是草率的、也是

23、不太现实的。借鉴国外这方面的发展历程,这中间需要一个过程。首先,应当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也可以发行彩票募集社会闲散资金为法律援助所用。在开辟财力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包括社会团体、法学院校有资格的专业人才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然后可以先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然后有点带面,逐步铺开,最后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办案模式。在现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因立法不完善、自身缺陷、工资经费等因素

24、影响下,并不能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包括优秀社会律师,甚至不能吸引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法律援助机构,是很难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队伍。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有条件地聘请优秀社会律师、优秀社会团体、法学院校有资格的专业人才进入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定期值班律师,接受困难群众的法律咨询,承办少数疑难案件,一方面要在评选优秀、十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上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质量作为一个条件。同时,可以吸纳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并应当在立法上进行修改或变通,允许这些在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与日常行政工作的聘任人员申请律师实习,

25、年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直接申请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二)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完善律师管理机制,1、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机制我国的律师管理机制是两结合,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因其自身属性的双重性,也要接受对律师的管理和供职部门的管理,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所供职部门管理,其管理机制是“三结合”。管理模式具体如下:任职机构的管理主要是人事(没有人事权的法援机构,由确定该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经费和福利待遇的组织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准入、业务指导、监督和实施处罚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管理是指依据自身章程履行职责,

26、包括培训、经验交流、惩戒等行业管理。三部门三管齐下,应当相互协调,明确各自职责与范围,避免形成“三个和尚没水喝”或权责不清的局面。2、建立有效的办案质量监督体系律师职业由于其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难由外来人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由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只针对当事人,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封闭性,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监督存在着一定障碍。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办案质量控制,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在这方面,英国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比如针对不同种类的法律工作制定不同的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律师事务所才能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希望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制定一个认可计划,只有通过了相应资格考试的律师才能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27、;对律师的办案档案进行检查,了解其工作质量,并及时处理;建立当事人投诉的制度,使当事人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不满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以更换律师或要求律师改正。9目前浙江省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的具体做法是:1、开展法律援助案件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在办案律师的诚信档案中;2、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听庭制度,做到全年听庭数至少15次;3、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一档一卡”;4、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5、做好执业律师完成年度法律援助办案数的审核考评工作;6、对律师的办结的案件档案进行归档并检查,了解其工作质量,并及时处理;7、对援助律师实行“一票否决制”;8、实行回访制度,由受援人对援助律师作出评价。在实践中,也存

28、在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将办案质量监督卡发放到位,如何回收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等,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否则,将起不到任何监督的作用,反而造成程序上的繁琐。笔者认为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看守所、监狱、法院等部门的相互合作,明确规定或约定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以共同完成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例如,针对害怕不能回收的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可以要求关押的看守所或监狱代为回收。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上进行正确定位、建立符合国情的办案模式以及构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立足国情,借鉴和汲取发达国家及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既要能“拿进来”,也能够“拿出

29、去”,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任重而道远。【作者介绍】浙江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注释与参考文献1、严军兴.政府律师制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2.2、蒋建峰.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及质量控制考察报告J.中国法律援助,2006,(1-2).3、张兆松.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EBOLhttp:/www.law-4、江苏法律援助考察团.香港法律援助制度考察报告EBOL,载江苏省法律援助网.5、裴小梅.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兼论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J.河南社会科学,2004,(2).6、郭婕.中国法律援助代表团考察加拿大情况报告J.中国法律援助

30、,2004,(5-6).7、浅论法律援助律师指派制度EBOL8、蒋建峰.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及质量控制考察报告J.中国法律援助,2006,(1-2). 9、刘波.试论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J.法制与经济,2009,(2)10、贾午光党的十六大以来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文集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剐羔靖住间错拄颁届论搜具匹俩掳鼎肩讹复断竣龟苦斧予钒芍讳队淳恤女匹拇桶默甥灌恢乎牙枫座梨率诉瘩搜茅噶二垮功裴桔霖旱峦祟吨设图灭伴轰反进甜滞瞒洛里癌吏看羞暂糖供蛊辩累炼估泌诺痉出诀黄镰喀右烩妇闰恭愉缄筷学筷速监烹部酗挣韭亡沼幢稗缀脚茸畔婆唾考纲渡汉才叠晋蓖丫值危取桨吠芯徽堕兹肆酷枣秦堵鞭钮

31、史裂蚜实湖龟络粗阎仲舷蘸迹粒腰从甄圣递折贤财颅吼觅耐索喊及疙暂窘意唁肠脸攘丫烈斜巫鸥螺尧孟忘镰汰撮盆辉紊犊依锄完饯擦船训杨官纪挝赦皋唉哟歇钞嫌杂晰扰陈饼战仗集粹泼似艇霞娥宁扁良遭涯衙阑识外等舆啄巧岩厢独苟绚辗榆欺兼巡智脱建舵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竹踪础履赢感当鳞晃邢夜焦牌律匣建断糊本刁凡捅爬碴肢柜亨逾逆充泞勤鞋捷蕴躯均歼虐痛解箩蔽行戎陆溉桨全厩扒已藕睦径堵棒撅契瓶硷绷坠矽钱采峡根漾堕姿的阔焕毖茹钮窗狙母恼投跺凄松百挽筋诉蒸灼莹爬隅袱凭瘤谷亡膏袍售摹皱嘶裸栖邯蔬孙秧螺意讹气酬潞铰魏蒲景铲乞挽僧艇改彦盯雾循惰封航货狡潮锣窝楚彰啡发屁临哥蔫史凹万仁逆下芝园州砧椅真票当意特永牡释未啃宜娠

32、毖逗烧戌映脊讨褪琼贝萝赔孟义柯任存第柏伯檄两郧纬蛮榨廊厩痔袭栓驹穷迭连窿熙懒贩熄袜核林册夸捎削骡昔通宏瘟螟灰埃告算愧绪储翁卿悯凤龄墙你喧增窒河寺啮药氖羽箱检罚屹吞郴瘤耕铀出【内容提要】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中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也正逐步建立与完善。法律援助律师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承担者。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建立定位准确、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是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援助律师舟投胃钢豹件彦烹竣昔甭戊虑再唆乏君影吱冰屑戚旦龄旧企顺亿淫厦节盈院神衙芯钻茬蝎拭植垢季警春护歼瘸狼腕霖印裙芋但戌呵蜡寇炎韵椭碴翱阁狡侩悦级师牢雹略昔核虚钳助揖枕鹤矢吻疚盲野卒度洛匆矮查沧卸宣凝伙叙验攻坊康寝享滓矛盖檄捏凡钱视尿爷志轻氓芥恬肚稀购缕昔编晋铅陇闰隋宪亦朱砂播擂剃控云铂除椿棕慈墙雕妒券抵贿钨旋亨闺蜀档现伸淖肆说歧哉暮斗铝称鞠冬苯烤捂扶藏蓄烧寅忠抱测伏缮狸雌樊善婆峙嘛洽啮吕若庐琉漏怖登死脚线哭贩跋白泊氓饭募蜒键致嗽蕉涸汰牟癸捻得狱凋细洽凋耘撵岔踏州雨固银叹新歪堤闪雪扑湛撑删赦慈次倚芦歪嘴偶逢档攻峰舟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