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车体广告协议甲方:山东交运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乙方:平阴县凯越广告设计处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的公交车体上做广告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四路、七路公交车体可以对外做广告,乙方以每辆车每年4500元的费用全部承包下来。(以每台车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够一年可以按月算)二、承包期两年,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三、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时起每半年付一次,5月份付上半年,11月份付下半年,如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做车体广告期间,公安交警、交通局需办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工商局需办的手续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所做的广告内容要符合国家的要求,不许
2、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如有违纪所造成的罚款和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在做车体广告时,要遵守甲方的要求,不遮车号、不遮灯光、不损坏车体、不影响车体内外的美观,如做不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期间,广告如有损坏、破损,乙方要及时修补,不能影响车辆美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八、如遇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如政府不让公交车运行、停运所造成的损失或主管部门规定公交车不允许做广告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九、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山东交运通达客运有限公司负责人:乙方:平阴县凯越广告设计处负责人: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