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修理厂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修理厂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甲方同意将其部分维修车间承包给乙方经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冠以甲方名称在甲方的场地和经营许可范围内承包经营(所承包的修理车间至少留2个车间维修进站营运客车),不得另作他用或转包给他人,乙方承包车间经营时所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及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经营上自负盈亏。
二、乙方及乙方聘用的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人事关系,但所聘人员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
三、承包期限3年,从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实行对外承包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四、承包金额及相关费用交缴方式:
1、乙方承包车间位置见附图,自东往西,标号为3至6号共四间,每间每月3000元,四间合计月承包金为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2、本《合同》签订之日即一次性交纳经营风险押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
3、承包金采取“先交后用”的原则,本《合同》签订之日即交清第一个月的承包金,以后每月30日前必须交清下一个月的承包金。
4、乙方承包车间所使用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按市价计收,每月收到甲方的水电费收缴通知后的2天内交清上月的水电费用。
5、机动车二保(含干保)收入税后甲、乙双方按6:4比例分成,即甲方按60%分成,乙方按40%分成。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承包车间的面积和作业项目配置灭火器及其它消防设施,监督指导乙方做好消防工作。
2、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所发现或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客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连带或非连带的责任,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维修服务费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客户。
4、甲方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对乙方进行技术和服务质量实际监管,建立管理台帐,并为乙方出具相关凭证。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约收取维修服务费。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客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并且不符合约定的其它要求。
3、乙方有权对客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可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合法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客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行业标准、规范,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为进厂维修的机动车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时,服务项目不得超越甲方的《经营许可证》明确的范围。
4、乙方在甲方的监管下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向客户提供可靠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维修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全部责任。
5、乙方须保管好甲方配置的消防器材及其他消防设施,遗失或被盗由乙方赔偿,属非正常损耗的由乙方补足、补齐。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
7、乙方须协助甲方做好厂区的清洁卫生工作,不在厂区范围饲养动物,乙方所承包的车间及车间前5米内为乙方的卫生责任区,责任区内须做到地面无油污、废料及其它垃圾,生产作业期间所产生的各种垃圾要自行清理消除,废油等须及时并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8、乙方要维护厂区出入口畅通,指挥待维修或俊工车辆有序停放、按照甲方标定的进出厂路线行驶,不得占用甲方客车停车位及其他生产场地。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对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与维修合同不符或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商务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全部责任。
(二)拖欠费用的,甲方除追回欠费外,另按每逾期一天收取乙方欠款总额1%的滞纳金。
(三)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扣乙方100-500元违约金。
1、乙方无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拒绝为客户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累计达2次;
2、乙方受到客户一般有效投诉累计达到3次;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仍未能纠正;
4、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被甲方发现的;
(四)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承包合同(但承包合同终止前乙方产生的各项债务的责任不能免除)。
1、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将车间转包他人的。
2、拖欠各项费用满2个月的。
3、严重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八、其他约定
乙方在承包期间,以甲方内部承包者身份对外经营时,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如发生维修质量事故、商务事故、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
九、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处理。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场地改造、公司规划等)致使修理厂生产中断的,中断期不计入合同期限,中断消除后乙方可继续使用场地,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的,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但未使用期间的承包金及押金。
十、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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