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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纪 花 园 大 酒 店 婚 宴 订 餐 合 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
新郎: 新娘: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行业规范、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结合本次婚宴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已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行地点:世纪花园酒店宴会厅 厅
庆典用餐: 桌,备用 桌(备桌不使用,不计费)
备注:超出预定桌数,按实际使用桌数计算。
第二条: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如下:
一:菜肴(详见菜单)
二:免费提供项目 。
三:停车场 。
四:其他服务项目 。
第三条:庆典的总价款
酒席价格: 元/桌* 桌
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宴会场所设备使用明细:
备注:超额部分,按实际消费金额计算。
第四条:付款
(一)本合同签订后生效,甲方向乙方交纳定金即人民币 元;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后提供结算清单,甲方确认后付清余款。
第五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程序,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 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场地和各项服务程序。
(二) 甲方应按时支付约定事项的款项(在婚宴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结清款项,若逾期,则按照总消费额的5%/天支付乙方滞纳金)。
(三) 甲方所请客人损坏乙方设施设备,甲方需按成本价进行赔偿。
(四) 如甲方需乙方提供消费发票,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税率承担税金。
第七条: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定金(甲方不得再以其他形式要求退还定金)并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第八条: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相应的解释,如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可以和乙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乙方对第二条款中提供食品保证卫生负有责任,乙方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甲方投诉,经调查属实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其调换相同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也可按原价退款。甲方消费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乙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若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新人自身原因及行政行为或行业行为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等)所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参照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2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五条的约定相对应:
附件一:菜单明细及价格(一桌供10人使用)约定
附件二: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
备注:
1、如有剩余桌数必须第二天中午来吃,如吃不完只能打包带走,
2、本酒店不提供发票,如需发票加收10%的税率。
3、本酒店所赠送的酒水一律不退,由甲方带走。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世纪花园大酒店
新郎:
新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订餐日期: 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东星小区与曲沾大道交汇路口(锦星家园旁)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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