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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人保2014版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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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 )新正顾字第 号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乙方: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甲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1、对甲方日常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依据;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 6、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经济项目的磋商、谈判、审查; 7、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甲方涉及的保险合同纠纷专案代理事务(诉讼或仲裁)。 (二)应公司委托办理公司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注: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律服务,甲方在合同期内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 );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涉及的保险合同纠纷专案代理事务(诉讼或仲裁),不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用;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重大投融资、债券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服务及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用,其收费及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4、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实行一次性缴纳,甲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期内全部费用。 第五条、其他费用的约定 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公告费、翻译费、复印费等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 (二)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三)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 指派律师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并勤勉尽责地完成受托事项,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双方签章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乙方: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石河子开发区北三路120号 签约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君正律师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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