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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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 考勤、考核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请休假严格按照《**************党工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39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1-2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天至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合******上半年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年度考核统一进行,考核办法参照******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驾驶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因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对于情节较重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竞争机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分为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二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驾驶员和保洁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包括普通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部门副职、部门正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竞聘,竞聘办法参照******竞聘上岗办法执行。
(一)普通职员工作满1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三级职员。
(二)三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二级职员。
(三)二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一级职员。
(四)一级职员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副职。
(五)部门副职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正职。
业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报常务副书记审批,提交委务会研究通过后,可越级竞聘,越级竞聘比例不超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硕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二级职员。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博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一级职员。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2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办公室通知当事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章 工资、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基础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金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附件一)。
(一)基础工资按不同岗位计发,主要由基本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贴和补助构成。
(二)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确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由财政局统一核交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如遇政策性调整,由******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委务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务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聘用编制 (聘用人员控制数) 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超出财政拔付部分,由******补足。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故将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辞退,给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由******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符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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