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高利多物流商贸产业园1#、2#仓库项目
消防施工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 : 张家口龙辰博鳌物流产业园
承包人 : 张家口全明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 : 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第一部分 三方协议
发包人 ( 甲方 ): 张家口龙辰博鳌物流产业园
承包人( 乙方 ): 张家口全明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 ( 丙方 ): 天津市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合同,甲、乙、丙三方就建设工程项目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工程(以下称为“分包工程”)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高利多物流商贸产业园1#、2#仓库消防施工项目
分包工程地点: 西山产业区煤机路
分 包 方 式: 包工包料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火灾动报警系统:仓库内配管、穿线、设备安装。
2、消火栓系统:仓库内消防栓管道、管道阀门、消防栓箱体(包括
水枪、水袋)安装。
3、喷淋系统:仓库内喷淋地埋管、预作用报警阀组、仓库外水泵接
合器安装。
4、泵房: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污水泵(包括控制柜)及管
道阀门安装、调试。
5、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安装及调试。
6、消防外网水电:喷淋系统出户管至泵房管道安装、消火栓系统出
户至泵房管道安装、报警系统出户至消防控制室及泵房配管及穿线。
7、其他消防施工专业项目。
二、分包工程价款
总金额: 大写: 人民币 壹佰零捌万零陆佰叁拾玖 元。
小写: ¥ 1,080,639.00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10 天。(如非可归责于乙方之原因致使本分包工程施工进度延误,则工期随之顺延)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三方约定为: 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规定合格标准。
五、组成本消防施工合同的法律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专用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 “分包合同价” ),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履行承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承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承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三方约定 自甲、乙、丙三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 正式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详见通用条款附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条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并无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2.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需要的内容和时间 / 年 / 月 / 日;
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3、图纸
3.1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本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3套 。
3.2 发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无。
3.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无。
3.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发包项目经理
姓名: 武卫峰 职称 项目经理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5、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刘宏彪 职称 项目经理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发包人的工作
6.1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通用条款》第9条相应款项执行。
(2)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时间: / 年 / 月 / 日;
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3)发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相应款项执行。
(6)三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暂无 。
7、分包人的工作
7.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须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无。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合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以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4)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接收分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后7日内。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相应款项执行。
(8)三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配合甲方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三、工期
8、工期延误
8.1三方约定工程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由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因素。
四、质量与安全
9、质量检查与验收
9.1三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达到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0、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0.1本合同价款采用 (1)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为: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相应款项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经设计、监理、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结算时按照通用条款第19.4条执行,如发生类似合同的变更项目按合同约定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此条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不采用此条。
10.2三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不采用此条。
11、工程量确认
11.1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12、合同价款的支付
12.1发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5%。
扣回时间和比例: 在支付每月进度款时,按照15%比例扣回 。
21.2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的时间和方式:合同价款的85%作为进度款按月完成量支付,即每月按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5%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消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本年度年底,支付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13、竣工验收
1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工程竣工后15日内。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14、违约
14.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条款》第24条执行
(3)三方约定的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暂无约定。
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条款》第5条执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5)三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暂无约定。
15、争议解决
15.1三方约定,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暂无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律向分包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16、保险
16.1发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暂无
16.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暂无
17、担保
17.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暂无;
担保额度:暂无
17.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暂无;
担保额度:暂无
十、其 他
18、材料设备供应
18.1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设计要求采购,工程所用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具有材料合格证。
19、合同份数
三方约定本合同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0、补充条款:
1、本合同价款分包人不再承担所有税金和总包服务费等管理费用。
2、分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后,分包人生活区及加工区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
提供。 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 本工程预算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每次拨付施工进度款的依据,施工范围以预算
书内工程量及内容为准。
4、本工程不包括挖填土及阀门井砌筑。
(以下为签章部分,无正文内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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