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货物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合同签署地:广盛物流货主单位:宁波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1103室 电话:0574-87030162 27963970 传真:0574-87356227 87032003-3970仓储单位:宁波保税区广盛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保税东区兴业二路8号(315800) 电话:0574-86995272 传真:0574-27687718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仓储业务,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仓储货物装卸、保管等具体事宜,达成
2、如下仓储货物保管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中应有的承诺、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为仓储货物的装卸保管业务。第二条 甲方货物进出仓时间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单证,且提前四小时通知乙方以便及时做好进出仓工作。货物进出仓及相关责任如下:一、 货物进仓及相关责任1、 货物进仓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的货代)与乙方进行联系,如果为指定授权货代,甲方应出具加盖其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乙方凭甲方(或甲方指定授权的货代)提供的报关单传真件等资料办理进仓手续。2、 甲方保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等情况与单证相符,是真实、合法的;如果在进仓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向海关申报内
3、容不符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或甲方指定货代)承担。因(或如)甲方非宁波保税区企业,按海关规定,需以乙方作为名义上的区内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向宁波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手续,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3、 货物需室内存放,并按甲方要求分批、分类堆放,文明装卸,轻松装卸。进仓卸收时,乙方应对货物品名、规格及数量点验和外包装的目测查验,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做好记录。发现缺件和破损,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报情况,并通知外理。货物全部进仓后,乙方将记录实际进仓情况的货物验收入库单传给甲方(或甲方指定货代)作为存货依据。如实际进仓件数、品名
4、与申报事实不符,乙方应配合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4、 货物进仓后,乙方应保证甲方货物的安全(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乙方失职造成仓储货物在库内超标准损毁、灭失或者是发货差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海关提出报告,同时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 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取样造成的破损;2) 普通大宗货物在合理范围内的仓库装卸破损(允许标准内);3) 仓储货物在库内储存期间,因本身的自然特性等所发生的质量变异或损坏。二、 保税货物出仓及相关责任:1、 甲方要求货物出仓时,甲方开具提货单(或货物出仓通知书)样单及提供相关资料,加盖
5、公章后传真给乙方输单员(传真件与原件等效),并通过电话确认后生效。提货时乙方输单员对货物验收入库单进行复核,确认准确无误后乙方开具广盛物流出仓提货单交甲方或其指定提货人(代理人),甲方或其指定提货人(代理人)凭出仓单到仓库提取货物。乙方输单员对其提货单(或货物出仓通知书)复核确认无误后,按其指令开单,对开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乙方造成的差错责任外,均由甲方或其指定代理人承担。货物出仓前,乙方须核检经海关签章的出仓放行单,同事查询海关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放行后,仓库保管员严格按单发货。2、 如甲方货物发生货权转让,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货物出仓前须正确核对所保管货物的货权、转让指令(加盖买卖
6、双方公章的货权转让书原件)、费用承担支付方,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有关货物出仓事宜。3、 乙方对仓库内所有货物提供基本货物保险,以减少各种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认为上述货物基本投保金额不足,乙方可按甲方要求协助增保事项,增加保险金额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 费用结算标准及要求: 1、(1)塑料粒子仓储费用按如下标准结算:*集装箱拆箱费: 250元/22G1; 350元/42G1*吊箱费:_250元/22G1; _350_元/42G1(重箱堆存)*集装箱运输费:_350元/22G1;_450_元/42G1(不含吊机费、还箱费、修理费等费用)-此项费用因地方远近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在第六条另定。*
7、平板散货车装车费:_10_元/吨*厢(篷)式散货车或集装箱装车费:_20_元/吨*储存费:_0.35_元/天/吨*EDI输单费:_60_元/份(每个报关单号为一份计算)(2)棉纱仓储费用按如下标准结算:*集装箱拆箱费:_300_元/22G1; _400_元/42G1*吊箱费:_250_元/22G1; _350_元/42G1(重箱堆存)*集装箱运输费:_350元/22G1;_450_元/42G1(不含吊机费、还箱费、修理费等费用)-此项费用因地方远近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在第六条另定。*平板散货车装车费: 10元/立方*厢(篷)式散货车或集装箱装车费: 20_元/立方*储存费: 0.4元/天/立方
8、2、付款方式:按月计算 货物全部出仓前一次性结算。 所发生费用以支票或汇款方式结算,如甲方在结算期5日内未能结清所有仓储费用,乙方可以对上述_仓储货物采取留置措施。 第四条 乙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文件,不泄露商业机密,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 第五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集装箱运输费用大榭四期加200元/车,梅山加400元/车。 2、_ _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2013 年 10 月_30 日至_2014_年10 月_29 日。期满如无异议,自动延续一期,如在本合同到期,
9、尚未签订新的合同期间,无论是否在讨论过程中,如双方发生本协议同类内容的业务,均按照本协议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波保税区海关对区内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是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等效)。双方须共同遵守,履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相关附件:1、 有效营业执照;2、 _ _ 授权书;3、 _ 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有效性及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甲方(公章):宁波中远物流 乙方(公章):宁波保税区广盛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
10、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甲方入库用章确认: 乙方入库用章确认: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
11、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
12、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
13、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