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承包补充协议甲方:浙江单位名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分公司承包协议后,经乙方在湖州市区承包经营一年后,有部分约定需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调整,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一、 在甲方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交纳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50万元的诚信保证金(无息),合同终止时,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退回甲方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证金的同时,甲方将乙方交纳的50万元的诚信保证金汇入乙方个人账户中。二、 乙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甲方提供不少于2名市政建造师配合乙方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该两
2、名建造师的年薪(或挂靠费)由甲方承担,但建造师在招投标活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按如下表参照执行:1、建造师开标出场费300500元/次。2、中标后建造师不需要到场,按任用期1000元/月计算,每月三次之内的按1500元/月计算,经常去现场检查开会按5000元/月计算。如一旦有其中一名建造师中标,甲方将另补入一名,配合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招投标活动中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说明汇报实际工作情况。工程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时乙方必须把中标通知书原件交甲方存档;工程开工前必须把施工合同原件交甲方存档;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把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甲方存档,否则甲方有权等乙方补齐上述所有资料才支付工
3、程款。因甲方建造师不到场,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标的,每次承担乙方5000元损失。三、 乙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需甲方盖章、签字的,在不影响甲方经济利益、名誉损失的,甲方将密切及时配合。如甲方自身原因需外单位协助签字盖章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出现买标、卖标、串标的行为。若出现以上行为给甲方和乙方自身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与之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信誉损坏、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万元。以上级管理部门记录为准,出现网站公开曝光的或则情节严重扣证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在湖州市区,甲方有意向承建的工程,经与乙方协商,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的工作
4、,如果甲乙双方皆有意向的,乙方优先。四、 乙方在生产活动中要避免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出现,如发生乙方工人向上级部门进行上访和投诉,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甲方将按上访工人次数进行处罚,每次伍万元。 五、 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由乙方培养出来的专业人员,归乙方所有,如甲方需要,年薪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需要年薪由乙方承担,如合同终止,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其所有的专业人员转入乙方指定的公司。六、 因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内容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保留其合法权利,不退回乙方承包费用,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必须退回其承包费用
5、,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七、 承包费用分期支付,期满后,如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承包期中,乙方所承建工程的收尾、清算、审计、余款回收等,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一切费用。乙方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八、 工程往来款一律通过总公司指定银行帐户,不得以个人名誉或其他途径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否则被甲方发现存在违规现象,甲方将按工程款10%的数额进行处罚。九、 乙方税交在湖州地区的,具体以地方税务部门政策为准,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要求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甲方要积极配合,企业所得税具体以税务部门政策为准并全部由乙方承担,税务部门需要开具销售发票的,乙方将无条件提供,因乙方承建的
6、工程由于发票原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具税务票据时,甲方则开具证明到乙方工程所在地交税开票,乙方多交的税额由管理费抵充(差额部分不超过1%)。如乙方未经过甲方授权,私自开具发票,处以每次30万元的罚款。十、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刻制有中标单位或甲方名称的任何章,如乙方私刻,将承担与之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十一、 本补充协议与原先签订的分公司承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共同执行。实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相互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诉请甲方行政管辖地司法部门解决。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承包期满后失效。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