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建发[2010]61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社保费△ 规章 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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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附件1),分送给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保费。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社保费按如下方式进行缴纳:
(一)建设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和已开标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到市建管站办理缴纳社保费手续;
(二)市建管站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或发包价)计算社保费的预收数额并收取社保费。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后,市建管站为缴费单位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收据;
(四)社保费收取后按相关程序,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建管站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制度,填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附件2)确保社保费足额收缴。
第八条 凡发生欠缴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简称《缴费协议书》附件3),确定分期缴纳的日期、金额和相关责任,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
第九条 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简称《社保费办理通知单》附件4),由建设单位分送相关的管理机关,做为已办理完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第十条 对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社保费后,即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对分期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建设单位首次缴纳社保费和签订《缴费协议书》后,才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第十一条 市建管站根据收取社保费的日期、金额、建设单位名称、建筑施工企业类别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归类建账,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缴费协议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保费的,市建管站除按规定收取2‰滞纳金外,还将向其下达《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催缴通知单》附件5),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单10日内到市建管站缴纳社保费。对收到《催缴通知单》仍未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市建管站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市建管站办理社保费结清手续,填报《竣工工程项目社保费结算单》(附件6)),补交或退领社保费。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结清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清通知单》(简称《社保费结清通知单》附件7)。
第十四条 对未结清社保费,未取得市建管站核发的《社保费结算通知单》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进入市财政专户的社保费,由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按相关审批程序,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拨付,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到市造价站办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标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侧)。
已执行《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也必须到市造价站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规费计取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账号等相关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8),外埠建筑施工企业须携带入沈备案手续。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拨付社保费。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拨付计算公式和方式:
(一)季度拨付额=预收社保费总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3.07×季度实际完成产值÷总产值
(二)季度拨付额不能超过限额,即:实际收费额×企业规费计取标准÷3.07。季度拨付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作为结存,待实际收费额增加时再拨付。
第十九条 社保费按如下方法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
(一)社保费拨付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填报《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 简称《季度产值报表》,附件9),该表须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三家共同确认,再由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汇总后,填报《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汇总表》( 附件10),一起报市建管站,做为计算季度拨付社保费的凭据;
(二)市建管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已收取社保费工程项目和《季度产值报表》,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算社保费拨付额,制作《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季度拨付明细表》(简称:《季度拨付明细表》,附件11);
(三)市建管站将建筑施工企业《季度拨付明细表》进行汇总后,报市建委进行审批,送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备案、拨款。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市建管站计算的社保费季度拨付额提供收款收据,由市建管站将社保费直接拨付到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社保费单独建账并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建管站应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账目和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社保费的,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拨付社保费。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填报《月份建设工程开、竣工情况报表》(附件12),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份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开竣工等情况,报市建管站。
第二十三条 对市建管站等有关部门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
(建设单位):
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10﹞6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前,应到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招投标代理机构(盖章)
建设单位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审核单
市建管站 年 月 日
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中标内容
资金来源
中标工期
中标金额(元)
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应缴纳社保费
计划缴纳社保费
缓缴原因
建管站意见
委领导意见
附件3:
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
甲方: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袁兴安
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投资建设的**工程,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政办发﹝2010﹞66号文件规定,应向甲方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元,由于乙方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经双方认真协商,对于乙方所欠的社保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缴纳社保费**元。
第二条 乙方所欠社保费**元,按如下规定期限分*次向甲方缴纳:
*年*月*日以前,缴纳社保费**元。
*年*月*日以前,缴纳社保费**元。
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和金额,主动向甲方缴纳社保费。乙方逾期缴纳,甲方将按应缴纳社保费的金额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如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费义务,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费义务,双方约定核实方式是:公证处信函核实,信函以邮寄送达乙方。乙方的通信地址: ,收件人: ,邮编: 。如乙方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和公证处,否则视为已送达、已核实,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款项缴纳完毕后失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 系 人(签章): 联 系 人(签章):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
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工程名称
中标内容
资金来源
中标工期
建设地点
中标金额(元)
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办
理
意
见
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手续。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用于办理《中标通知书》《发包承包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备案。
附件5: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单
建设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政办发﹝2010﹞66号文件规定,我站与你单位就 工程项目,签订了《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现将欠费情况通知如下:
1、 年 月 日前应缴社保费 元。
2、至接到本通知书之日止应缴滞纳金 元。
请在接到此通知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我站将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字): 通 知 人:
联系电话:22514571
联系电话: 交费地址: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年 月 日
附件6:
竣工工程项目社保费结算单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原建)
建筑面积(实建)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
应缴纳社保费
建设工程总造价(实际完成)
应缴纳社保费
逾期 天,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
预缴社保费
应补社保费
应退社保费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企业(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7:
编号: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通知单
建设单位(招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工程名称
中标内容
资金来源
竣工日期
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总造价(元)
施工企业(中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办
理
意
见
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手续。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份,用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备案。
附件8:
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
建筑施工企业全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主项资质类别
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社保费专用账户账号
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年度
规费计取标准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附件9:
( )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总造价(万元)
本季度完成施工产值(万元)
累计完成施工产值(万元)
备注
合计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①、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季后第一个月有10日之内将本表报送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②、本表仅限于建筑施工企业用于申请社保费拨付使用,不作为其它凭据。
③、本表以中标建筑施工企业为准,企业分公司和分包不能申报。
报送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附件10:
( )季度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汇总表
施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总造价
本季完成
累计完成
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11:
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季度拨付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总产值
季度
完成
产值
应收
总额
企业
计取
标准
预收
计取
标准
总拨
付额
拨
付
率
本季
度拨
付额
限额
实际
拨付
额
结
存
附件12:
( )月份建设工程开、竣工情况报表
序号
建设单位
工程
名称
总造
价
建筑
面积
新开工程办理情况
是否办理
缴纳手续
竣工工程情况
是否办理
结清手续
中标
备案
质量
委托
施工
许可
竣工日期
备案日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表报送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②、本表必须据实填报,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③、本报表的时点为前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报送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沈政办发[2010]66号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市建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费核定及落实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等项目。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缴纳。
第五条 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社保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 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保费:
(一)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预缴全额社保费。
(二)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50%。
(三)建设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30%。
(四)建设工程总造价5亿元以上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20%。
欠缴的社保费按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赴外埠施工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地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保费应当委托当地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保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第九条 社保费的收取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市建管站预收的社保费,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规定,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支付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市建管站每季度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1次社保费,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
执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须到我市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为社保费拨付对象:
(一)已经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企业从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四)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的。
(五)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有完整入沈备案手续的。
第十二条 对市建管站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社保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建管站在拨付社保费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市建管站拨付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单独建账。市建管站应健全社保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关账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业外埠从业人员与参保建筑施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我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办理。
第十八条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协议书》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和滞纳金的,除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外,由市建管站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社保费的,由市建管站追回已拨付的社保费。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建管站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5、参与了《新疆博乐市浑德伦切亥尔石灰岩矿勘探》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5000地质填图、1:2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评审已通过。
6、参与了《新疆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9号矿区勘探》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7、参与了《新疆博乐市托特克斜花岗岩矿详查报告》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通过以上的这些工作,我学习并具备了以下工作能力:
1、通过实习,对测绘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实际意义有了系统的认识。加深对测量学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够用有关理论指导作业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对测量学的基本内容得到一次实际应用,使所学知识进一步巩固、深化。
2、熟悉了三、四等控制测量的作业程序及施测方法,并掌握了全站仪、静态GPS、RTK等测量仪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3、掌握了GPS控制测量内业解算软件(南方测绘 Gps数据处理)以及内业成图软件(南方cass)的操作应用。能够将外业测量的数据导入软件进行地形图成图和处理。
4、在项目技术负责的指导下熟悉了测量技术总结的编写要求和方法,并参与了部分项目测量技术总结章节的编写工作。
5、在项目负责的领导下参与整个测量项目的组织运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有了深刻理解。通过在项目组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从事测绘工作以来,深深感受到工作的繁忙、责任的重大,也因此没能全方位地进行系统地学习实践,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经验,对于地形复杂的地段理解不够深刻;理论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实践能力尚为有限。以上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自己将努力做到更好。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通过总结四年来的工作,我无论从工作技术上,还是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我会在此基础上,刻苦钻研,再接再厉,使自己在业务知识水平更上一层楼,为测绘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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