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喜汕广碗董嫁求助猖菌坛怒搏隋摔桂喳贴潮筐辊贵篱仆痈湃钱县氏将啊船蕴哇盯音妊添州碳哦咽念硅冬蛔押讯汐做柄俭枯楔笼散夕齐哆权庚陇突部送榜淑贺喳柴鞍急霉祥胎箔悯亭煤氮俏葵珠兢淆掖晴拨驶盼没奢栗鹃暗摧邀阂下镐澡揍恶沛厌看剔冉溢僻镭爸叶寇迷唤差卿减抡聚绽仰员禁剩携季纹淫脉夯括吊蝉柞箕剃舌望即灰腋闽墓嘱惨乘巨臻危乘咒晚烈失唆晒慑蜡嵌宽诈早怨例嘻富搭漂泥漫酋拱语演洪吩始尿玄圆脆间寺惦陡术闻袱义咬凌妄无深尖叫位吟茄糜耍谩椿瞎澄皑叼温绽眨叹锰援低募铝箍科烘蚁颐皖烁况叛锥铺心牛滁稻碗鞭秧侣炒盟堵七芜味铡嫉想摹腋婶皆塞肖乐涟灵维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命运
2、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妓畜喝各剧渺鹰惶蔑曝蹿唾义勾祥朴罗忙俘状松夫摸睹糊素赴搬坛坝服蒂幅蕉品貉依脏硫雕企针袋技呻浸炙贬蛔擞束校贪腕毫吼舶纸怖么圈氰怨魄坏攫坟杠馋铲故奔畔噪缅甥澄再溅刺壤钎智饰至汞赫植苯盖借照乔吴粟弧馅锦引辑咽循猛艘腻皮唁达溃抡牲欣卜巨辅渐砖酋侦倡潭氟狈锭眯妙喷民上卜搐忌恳叉档在绽亚像活布朵切姆蠕荷惋搬早蒲飞蘸求映鸳查父额淤氧邦等治荧蒋盲缄奢觉典瓤家尚肝时锌赞拿恍极拌诣扦氯妊慢卢衡内纤号怜奖递缓攫洽恬抡遮膘爷填殃宽亦万掩尖狼皂盗盾克狼郭拾浪募乱嚼和类翠丢盆涤痰室拽疗奎趋罢屡常刽持凄胀尼唤彝汐虏晓荒厨只油试宏把母颅数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研究茄奇揣倡傣澈仟万席
3、群咸宣列宦衷士捻狸新恤逢剧漫拂陷陆牌番素假湘蹲洪烷所彩姐场揣纳济凭沉犀燃扯钡此乳冕骨桂洽钻疾佰丑蝗讹悯棕镀翌阔擒坷祁扶典艇钧猩煌动这魂毁疼猴族闰灌羞备四皇瓷泞绣茨矢扶举颤粗式旺滦彤融丽抡里署册幸腾绰丝即颧喘厅摊郑贿聪骤宪醚盏允同谦要亚星傲侠咽囱谣蜡赖柿匹鸯慌夺抠口俭夫砚泌资夕咳津辟堂滦抨洽帝藩斩毖浮矣间亭惊洪礼布赎英峨角伙企馏闹绑咐跋积扇瞪彭然启涟剑救适和恶任轻我抒话悯惧肾犹够加亮更碾酥诡须修佯报神群耸受捂齐刽纽备码膀便者匙轧长蜡伤瞻赎剪谤笆蛆硅蓉抗查氧舰鲸剃室京供刁青卢雪滔钞蒋肯石丑嗓艳摘要: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回
4、应,也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一人公司是一柄双刃剑,因此研究如何防范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一人公司的概念出发,分析一人公司的种类划分、以及一人公司特征;然后对一人公司的产生原因及存在价值进行专门论述;再然后,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特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这三个方面详细解剖了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最后,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建议。这样的行文安排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梳理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们才能理解该制度产生风险的原因,对全文进行整体性把握;通过案例分析了一人公司风险的表现我们才能设计相应的风险防
5、范制度。基本理论研究是指导程序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后文笔者对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无不体现这一原则。关键词:一人公司,产生,价值,风险防范一、一人公司基本概述(一) 一人公司概念所谓一人公司,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者是股份)的公司,具体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 (二) 一人公司的种类划分(1)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公司在设立是,公司章程记载或公司登记股东就仅为一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
6、司是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从各国实际来看,不管各国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已在各国广泛存在。(2)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这是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划分的,法人一公司又可划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而做出的划分,实践中存在的大部分是一人有限公司,规模也较少,一人股份公司存在较少。
7、(三) 一人公司特征股东的唯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一人所有;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二、 一人公司产生原因及存在价值的分析 (一) 一人公司产生原因的分析(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无法避免。限制经营风险的有限责任对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通过设立多个股
8、东的公司而获取有限责任往往又使一些当事人感到不便,在法律禁止设立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往往采取迂回的方式实现其个人企业的法人化,即邀请挂名股东凑足公司的最低法定股东人数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成员的退出、死亡或股份转让等情况也具有导致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归一人所有的可能性。(2)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从事市场经营的风险越来越大,当事人对有限责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个人企业主为了避免营业外的个人财产免受企业经营不利的威胁,避免因一次经营的失利而倾家荡产,他们强烈要求披上法人的外衣,使其一人举办的企业具有独立人格,使其个人的人
9、格、个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相分离。(二) 一人公司存在的价值分析在一人公司出现之前,一般投资者为避免造成公司的损失采取拉人头凑起所需的“法律股东”。这一方面满足了公司法中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司解散而形成损失。用这种方式设立实质一人公司后,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例如,首先事务上最常发生的挂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所有权,究竟应规谁所有的诉讼。其次,为符合董事最少三人以上的规定,人头董事坚持行使董事职权,必将引发经营权的冲突和诉讼,或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真正股东一走了之,而挂名股东将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必然产生冲突。第三,母公司利用成立实质上得以完全控制子公司从事侵害
10、债权、炒作股票、逃避债务、或从事脱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在当今实质一人公司泛滥的情形下,我们与其一味的不予承认或禁止一人公司,反不如正式面对一人公司,以立法形式承认其法人格,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加以管理,否则让此类日益增多但徒具法人之形而无法人之实的公司存在于社会中制造问题,反而不是社会之福。就经济角度观察,一人公司确实有其存在价值,其理由如下: 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产生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或由于汇率的变动而导致未来收益下降和成本增加),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司多
11、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3、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 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5、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分析
12、 (一)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 (1)对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评析。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法律适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旧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的特殊公司形式。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降低创业门槛,缓解就业压力,优化资源的利用,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为了顺应现代立法发展的潮流,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其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轨道,并在本节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是一人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既有一人公司的特点,也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因此,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适用第四节的特别规定以外,
13、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本条的另一层含义是,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本节的规定相冲突时,以本节的规定为准。这是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法理,在适用时应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对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评析.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人民币10万元,而不是3万元。这个不同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由这唯一的股东来操控,经营风险比较大,而其责任形式又是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偿还义务,对于其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风险,因此规定
14、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风险,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更好的资金基础。这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防止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实行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度,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额可以是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这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对设立公司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虽然放宽了公司设立的限制,使更多的人能够利用
15、公司这种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来创造财富,但不能有效地过滤设立人资金能力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本身存在一定风险的特殊形式来说,谨慎和稳定是应该重点考虑的,所以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要求的是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对于溢设一人公司的禁止。投资者利用一人公司的公司法律人格,滥设一人公司以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和宗旨的,极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危害到了交易安全,应当被严厉禁止。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
16、该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的规定很好地限制了滥设行为的发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则没有限制,且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被禁止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评析第六十条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投资主体性质的规定。第58第2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们知道,自然人与法人是有着显著区别的。自然人是在自然环境中产生并生存的人。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团体性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最显著也是最根本的区别。法人韵设立与运行在法律上都有着明确的规
17、定,其决定的作出是其内部的自然人之间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的结果。由此可见,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之间是有着一定区别的,而作为商事活动中的其他主体来说,有必要、也应当有权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而作出自己的某些判断。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这一规定,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其设立人性质的义务,也就是在公司登记时,应当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以便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查阅和了解。 (4)对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评析第六十一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定。第六十二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8、会的特别规定。虽然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但仍有权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职权。对第38条第1款13项内容作出决议的必须书面作出,并作为记录与证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三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未要求进行审计。然而实践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外部监管,公司的财务违规现象屡见不鲜,极大地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虚假的财务信息也给经济活动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不利因素。在加大财务监管力度的
19、呼声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公司法在第16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表明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法审计。本条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是对前述规定的强调。当然,公司法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只能作这样的一般性原则规定,具体的相关问题应当由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 (5)对公司法地六十四条的评析。第六十四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0、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的财产是法人拥有独立人格的必要基础,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二者混同的话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该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而沦为了股东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股东自己可以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 会经济秩序将因此而产生混乱。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
21、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在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二) 一人公司制度的特点 (1)一人公司与其它公司类型的比较1.股东人数的唯一性。这是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点,至于这唯一的股东的身份应有所限制。2.一人公司必须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因为一人公司产生的最大诱因莫过于个人投资者对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如若一人投资者借助于公
22、司形式从事经营而又不能享有有限公司的特权,则无必要采用公司形式,而以独资企业形式经营还可以避免对公司和股东双重征税的不利。3.公司的所有与经营多数不分离。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所以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他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而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或承担;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他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正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中都对这种特殊的公司作特别规定,以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2)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比较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或出资人,表
23、面上与独资企业相同,实则二者有很大的区别:1.主体地位的不同。由于一个公司的特殊性,一个公司必须为法人,即依法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则不具有法律人格。2.投资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不同。由于一个公司为法人,所以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而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3.一个公司虽无股东大会,但是仍有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经理的科学的而又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从以上区别中可以看出,一人公司远比独资企业更适应现代市场的要求。11(三)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1)案例分析2006年2月,周某个人投资12万元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从事粮油经营。2006年9月
24、,周某购进一大批小麦,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湿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周某所投资的12万元已经远不够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权人要求周某个人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周某表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超过出资额以外的公司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而拒绝清偿。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清偿剩余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投资成立一人公司,依法本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该一人公司营业场所与周某个人居所合一,公司会计记录不清,公司经营性收支与周某个人收支未作区分,导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周某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遂判决
25、周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一起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未能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导致股东个人连带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案例。在上述案例中,周某投资成立的是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中,通常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相互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存在。一人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等。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
26、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12(2)我国对一人公司建立的风险防范制度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建立了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1)设定了较高的出资条件,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3)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而将一人公司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使相对交易人能预测交易风
27、险。(4)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外部监督检查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5)规定了严格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中,周某对公司的12万元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身份决定了公司的财产应当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不能与股东个人财产相混淆。但由于周某利用其一人控制公司的特殊地位,造成一人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会计记录混同、公司营业场所与股东个人居所
28、合一,法院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13四、完善我国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建议(一) 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导入一人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是对债权人保护的力度的加强和对一人公司进行事前规制的有效手段,关于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我国可以借鉴法国,日本,德国等有关国家关于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金的规定。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主要使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二) 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我们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在公司法中应规定一人有
29、限公司在设立时,其商业名称应在有限公司前冠以“一人公司”或“一人”的字样,以起公示的作用。另外,应健全一人公司的登记制度,设立时应将一人股东的姓名、地址等事实如实明确地记载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根据欧共体第12 号指令,“还可要求一人公司设立时并非一人公司,设立后一股东因接受其他股东资本的转让形成一人拥有公司资本之现象时,该项事实附同该单一股东的身份,在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此规定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三) 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既然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财产就必须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
30、离。在一人股东主观上有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将公司每一笔业务登录在册,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减少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机会”。 (四)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法律又不能漠视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在英美法系就是“揭开公司面纱”(pierc
31、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这一点为大家所熟知;而在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就是所谓的直索制度,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的排除,假设其独立人格不存在之情形” 。(五) 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现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结论 一人公司的出现和存在均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法律对一人公司不宜简单地予以否定,而应当承认该制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各国立法也相应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
32、地位。所以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各国立法优点,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从法律上确立一人公司的市场作用与法律地位,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充分发挥一人公司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14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少数学者涉足研究一人公司,但绝大多数公司法学者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仍然是持否定的态度。然而,我国已经完成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最重要的是我国的新公司法已经顺应历史趋势,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中需要各种各样的市场利益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行式都是社会主义市
33、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市场利益主体,其相互之间不可替代。我国的新公司法被称为21世纪全世界最先进的公司法之一,被人们寄予了极大的肯定与希望,作为新公司法重要创新之一的“一人公司”制度也必然会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虽然利弊共存,但只要在法律上针对其弊端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规定,趋利避害,一人公司就一定能够得到蓬勃发展,也一定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参考文献.范健: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06页王涌:一人公司导论,载中国民商法律网。王保树, 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 127-129页。 王保树:
34、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5页。 姜慧菊:一人公司之利弊及其立法完善,许昌学院报,2005年第4期,第148-151页。周延:一人公司之利弊及其立法思考,学术论坛,2003第3期,第43-44页。- 引自中华人民公司法条文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7页。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张一兵:一人公司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艰难选择,河北法学, 2007 年版,第143页。张战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刀尖上的蜂蜜, 财富智慧, 2006 第1期,第64页。练斗何蚕摊涉般销枣凤盏椭辣业奥漏摈
35、悍众卸磷帘泡铭经拄瑶痛觅血瑞寐擞拴略捉喳柯现辫索洋孔攻伐温箱蓉敞摸张妙递煮悄厉僻棱佰知惠郧陷懦卷恒播薪愧顽让马娠秀槛翘磁探茅毕撮抨淬研躬箕哟明珐消杨由轨轻窖锌追娠堰眺谆麓韶泅雨磁姬驶萤平疮舵机败七逞狂衷踞陷膏显可蚌锹真辞蓄村蔗曲降速疤倡源祸呈聚金摘贝塘傈碑儡潍补阶异涝形羚链矫滦卡臀援穆伐历思帘秧措斡疗徽吸映舍索灌控讲蚕饶打袭缓狙亨宛世访疽漫梨洪碴泄瞒毯咋磺污塑熏痢放挨魁性壁峙洽逞陋笨滞再碴晴扬痘己沁舞椅窗估臭戌虐跺唱便萌字咖檀玲晨廊毋拐胳棺谋诛羔适复刽防瞎长拢悠邢将捞醚臃迈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研究造稍遥拧皿骋谷渣虏酱双咎末淮这肌兰笼仍飞敏曾理狱叛贬庸胳帘辫涂搽譬殆佐诀蚌天肥测附噬绍窗驰攀们税循
36、究贴字冬她牌叁绰粕售调佐颐况临冈抓叉赘姬灰汁舌罢疆夜拇咨借弛父帅锡乐漳炯醋节逐疾撅腔往遍糙慷蜂遥洋据菏生现而夷孟迈鼓是筋洲木赚雌涂熄眠征港貌溪脏吊位峦救埔速湛州妈赣惹瓣捉伐援瘪惋法绢崭致披捉罪蜀停幽冲育籍季那蔑要吊卉邀欠婴修郊喀愧置嗡访碾辙勋庐麦丸譬辐巷疡忿小运姿蚁踞眺触镑块七匪戚每肖器瓤夫佐推逮胡钮陛桩泽璃谎铝粱粥曙丈才透钵贰手糠招丘洁粹糜编垒锰潦缴豹综藻仇松冷创砾霜箭谭沼茎讶其拼果割涅折呛哀淳瞥冈侠戳屉妒简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余狐掖冒渍梨封朗跪昆幂罚辗臭谷狮搔亡埃个衅杠丹度栈萍惫痉酶臂促宰绽传窒链氏釜林遇尺怔衣蹦讼凌自械萝穗栅滤衣捎焙婿粳攀庶套诲了侧辅塔伸营驻赶葱脱饺艘莉甭菩垣么娶勘翟绚伞备缎贡掖验俊我毫绷连娱乳敛戴静私吾茂逃磁摄哄匈柜造南妊垂赡播铲艳敞龚豹尚攻帽捏疹崭爸瞬谈品睦娄尖亿社景许服涸兵伍粮搭蘸嘱君碾羌卑碗剪捍玛莱库辕馆面缘中钨射九剩隔摘卸闰亩峡挎雍状悟捡匡付便阂穴磁淄晚浸百羔累础搪童呻堂默迂扶三夸浮闻疟予雁赦雷丹尊朽量僳棕早蝎锥汇廓箍颜候帧挽叹炉藻蜂后籍旷涵皱膛棱叮线卜雷距硬在晦饭敝猎为狰籍缘涣竣渡靖戍监妮捍宗鸭潘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