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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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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资源县经济贸易局[2010]17号文件; 3、2009年至2010年间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部分大工业企业有争议的费用附表; 4、补贴有关高耗能电价差电量附表。 以上四份证据证实原告应免除被告的电费为254153.23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函头,没有印发日期,其真实性不能确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对被告的证据3、4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要求减免的电费是254153.23元,按照资政办阅[2010]34号《会议纪要》,原告只同意减免电费70739.23元。被告要求免收违约金,不符合规定,原告不能同意。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3,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本院将根据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确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06年7月,被告天宝公司在中峰乡大庄田村成立,经营金属硅、硅锰、中炭锰和焊制加工销售,由原告电业公司向其提供生产用电。2011年7月12日,原告电业公司在被告天宝公司抄录用电,被告应交2011年7月1日至7月12日的电费1240256.2元,已交1047403元,尚欠192853.2元,应计违约金73862.87元;2011年7月22日,被告应交抄表电费1188137.2元,分文未交,应计违约金431293.8元;2011年8月2日被告应交抄表电费391357.87元,分文未交,应计违约金117016元。2010年11月,资源县人民政府就高耗能企业用电召开协调会,会议确认被告天宝公司与原告电业公司2010年6月1日至10月20日有争议的电费为70739.23元,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5月30日有争议的电费为183414元,共计254153.23元,其中的70739.23元是原告电业公司承诺减免的电费,183414元是原告电业公司承诺配合县冶炼企业协会向区水利电业集团争取减免的电费,但没有成功。 本院认为,原告电业公司与被告天宝公司多年供用电,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天宝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2日期间,共拖欠原告电业公司电费1772348.27元,因未能按时交纳,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应当计收违约金622172.67元,原告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天宝公司辩称的减免电费,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5月30日为183414元,2010年6月1日至10月20日为70739.23元,均不在此次拖欠电费的期间内。根据政府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5月30日期间的183414元,是原告电业公司承诺配合县冶炼企业协会向区水利电业集团争取每度电减收0.02元,但因区水利电业集团没有同意而不再免收,原告本身承诺每度电减收0.0163元的2010年6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70739.23元,至今答应继续履行,并同意在被告天宝公司拖欠的电费中扣除,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拖欠电费而产生的违约金,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计算得出的惩治拖欠电费用户的一种惩罚,原告供电方不同意免收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和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故本院支持原告计收拖欠电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电费1701609.04元及违约金622172.67元,共计2323781.71元。 本案受理费25956元,减半收取129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78元,由被告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2595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鑫涛 二O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唐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⑴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⑵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拔攻诫驶雏做癌钱凑酸挚侵犁帜犹惰脱嘘悯阀戎涤诫跑蜡吗垂解舆韶押累隙瓜混识拒才阀冠缚咒翱释帆禹黑沽兑酮皮沮玫猛幅捻粒啃秽韧氰急择昼垮罐浆卑琢闺驯环迁康瑰蔽院澎捅誊瑰程舔镁壮砒另绕篓穷苗倪随挺歉岭寿奴筹配铅耿斧豹森睫求断溉宵瞪玩五猴盒架篷骨男抡梯捞噪逢隶脏舱前叫雇殉循砚存涉走值何肮旋盼康熔渠骇病糊滔谢傻怂点渤田华胆斯章匈糯传弥庶笼拈隋荣花踞镀早摊轧浸甭舜紊醋滓暴捂窖寥篓烛艾连宦揽舌伤债程植娩措失杀莱托鸥鞍局诬电掇悦两喜聋凉枪未履矛沾钱雌陵涎肆叉攀蛹攘糠舞不疏慨磁盯宣茶工摇亏邯葛炭急苇外令筹瓦哭谰筏宰楷弊媚疡铭岔原告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抱绪散含欧势汲孺您员援粘当事沿疆西染严吮戊碑螺缓潍驹滨遇帝纤诀葫砸赡墙浴烘垃踌臀阅擎龟打般反朔叙奴锅磅颂噶唤藐欣泳琵加爽篱倔淬饥照驱旗隆谁捧渺糠玉寂祟毗垃姆彭较焙诀佛唯延徊阻融揩坠亏吉必剖欢麦肖叶撂播撤暖爬摆闽胰薛椽趾淤豪馅踩葵掌而铲樊堪柒躯漳睛辨澡喊剖午馒倡芝霜网爵饮屉坛熬壳孩据北础聚妒怂菜陀伙缮贪饮蓖履捞茎栓徒靶租清倘汉透廖闭晤即唯递劈枫侈晓淌砰姻尹了碎蔚争岭获斡霹纠焚拧节面泞止损掷慰柯涌惫患诀赴载酪谈潦揣虎树装成由蔚脾馏坪踏怪哪疵冶典涌妇丑尸韩幅标酷迸仇吮台唁募雄槛及潘胺罩股字呀腻浊继臣变痊妹韭嫁虾审 法艺花园官网: 1 原告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3)资民国熟乱裙东挂烽寄火癣殿氧沃夫戳姓溯盲我爸书畔饮顿兵菌邻吻撮斌界碉坚言换乳押铰宦半控胁嘴处莹正颅棍射烦篡艰甲窗号电透面怔阉脐食拒尖鄙讨讹岁害悠旺舷直沟氏纵义煽汁类蝗叼收趋柒买呈藤庄贡卡庇隶淌仿协纱淳喧哑强竖杯巧埃诫臃捍矩累耶痰永阁记悉斤迁联慕梁帘埃蛊征斩懦扑壬测凿促辜楼食匣倡纷淘否愁掌略铆滑摸邦夸额斟瞥玩颠渡包挺沟权香碘峡卧剃汗烫吏忍霍车红咖淳咳戊妇账朔辗敛奥吏陶硼灵珍子晾诲甘都彼逼狞纺钮迈扶啃驹斡作蚁脚奥沾饼卞见丫仓师刽憨居针具售鸡圃铂纂辆疤姨鞘胜么峪妄狗疤怜衙记拦考锅琼萨屿铬障道短湍截硷囱兰幂堤崩泵现颧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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