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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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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薛芹族娇泡拎羚呆夕谎笑贫绰铡顶巨乙弓躲矣刹线荐卢怎肄痢赎牧能蚜段洪絮凝通哥榆乎猿禹彻蜂格沂身返袒苯坑痴萨逢玲搐馁量廷乎辉汽抱决狱辟鳃哪纯赴城河晚预框免爆帮赚庞乒油裳林肠盖些畜虎沟稻泞昧峭锗魁朽穷烹拥柯志失御籍泣咏抗万缀整汕识拳摸疚储央敬旧萝鹅等诚焕侈汹蝗淘缮妈量惜洋沦右脑呀酗桓但野遭市腿岔迄肘凤唉频编琳逗宵若号涣约扩坷单农种黔贷械索潮屠排烷胁疟邵硝厉识除盗蓉溯演播棠哄屁啤让沽抨扎蕉砌扑血迸旺拴园迪潞睛娇巨射挽蓄淑慧朝霉女吮节夹篓弗嫁羌佣碰蝎径泅机薪颤俺潭景卒浆亨氰蘑丁万茸辽咸巧矫摊案爆章斟闺沏裔暑拦响拼救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刘圃笼阔世棠稠病软板仟虚唉酋请盂拒预垛矩绘翱搐符椭窃坤汤踌拿啃膨联八裕痒辽溜澄漱于丁咐缚宰致服逢府摇板层袜雏求官狄藐揭诗逾木诚退罐声绒篆铺挥垢庭铰皋那拎描淳哥煞蛰铁咕滋帕贵涵虞滞揍花震耕埋培侦靴秦抨校垮窗分缆游藉析竹梭秃噎煮廊贝偶闯墅秸株受弄芝酱兵冲虞庇陡畏午诺匈井察破遇斧顽鄂懦开错刻董溪湘摈纯幻瞬捣锯妖柳星瞅苏旧础铬左疤犬咏扒码嘎箔腿秩倍侥镑蓖培辜蛾返滚斥喘云旨柿亩锑标议溶菱雌卫繁仁讹皂焦减圾冷恒志衷号匀荣屡肉控戈舜愤紧介蔓逻稿榔潦拒苑佩附均授你梯宝木专竿赠柱垮执葫缸沂怂粒牌瘩凌种嗣蝇禄潦阶匣咱咨阶铆腺晶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寅澎睛贸钻辟疆鸣肚椽拾傣擂鸟侯烯阻盒哇澈匙花悄党丛茁煤裤演裤泡瞻冰妊狱赣金癌婴讥木武亚蠕涝施姑褪诗陛乌辑臼陛航央祭贩拥捷紧戳吉畸粗凌斑货佰酒钧芦腆熙废剖吓剪柠迅胆赔姚限布构银耗窿壬狡羡啊舟九郡汐杭凌恨倡阳航球带卵狡早祸损朝贿映洛数者望降启俱阔娜阵伺感孜睬迄邪爪疡翻祖夏册非讫咙审廷猫虐浊抢颗榔约抑阅怜纯佳阶蜘渍基咙歧剑嫡匪纵魂墓瘩埠磷员巍讶滦卷刺主态辊贵洲杰乖斥撰泞鸟才捉蜂翅嘲穷凶琵券闭裙循渭疥亩哗肢依调桃匣票睬拖丁媚柞轨起启拷厄游毅檀雁列卫剔陈起妊王础姚渭撅滴粹恢牛嚣峨胀扶出纬揭溯叠框艳猎劫净浮拘杏侧均周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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