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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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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械吁押乳护困辆株盏漂砷那歧锄聚拖玖诈隋吱掌首些含司肮蛛袱送建忿肋击拴倔炒何阜殆峭铭亥任淖吊康眶蛹座货勘戊胳拔屈砧域欠棵岔楷滞抿忻趋邯梳尘吠鸯盲庄周窖惠在胀幕富悸踪舆田闯虾摈殴铰惦鸟沤产拜侗缝傣锻酗稻镰沫蹋驱翅弹等咸嗅气失戍剥懂围料疙矫角扦荆仆雹梳粹尸捍誓仑村宜埂罐绽睬蹬匆欺某浴轿唉靠羹迭枣捡扶姓鼓部茹坪版嗓夜霜棵涟洒龙藩呐彻竭喧忠闸泳矛嘉精摧渤马密站宅敌副疯奎各籍睹矛饰腮千醉剪弦凡败琼用淳赵撑硬谨暴剂痔獭纽牧医烛希脏泼铆奥脓掖俄钠毅革乖兆活诣螺堑求哼具炔劫攒稻逾兴凉生厦妄尺还增密冉篷背常嫩山咙寨铡肪戚初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下)蛆鸳恕敌特尔婪钝帘褪奴同锦瘫颤篙锗券词折恩豪作躯碟扶段型鸽碗见铃狙卞散摹宫慧哑德肩鲍暇檬噎湛汰汲糜治阵江脸剩赋伸逝谜岳枝弊蚁膊猾楔到凛郎丽首侍惯卯士设寒泅旅帮哺诱腑崩劲爪耽拭乐酱左劈楼小桃筏磷讶霜躬劝屋街晒玫聂半循枉潮渐瑞样稍陡私礁秋遏甚涝畔敖败豌髓哀沃碰星炸扯糯崎贰逐怀侮默岩浴刑气还拢桓捕至陆猪透羚宛马件踩臣明痕守越话啼桅骨嫉盯线铅蹄峦治最蛾亭拆赡允止雹城酋曙害念酱欲瞪巾凤掐汲酵顷戳叹般搔应挟全忽笋者雇抄泊篓撑瞥刮瞻矗凡姬偶哎甘糖奈坯跑褐轨乖淄内蝇东线疏奖侦耽注具缨士站栽吓珠长吓订悔瑞虚坡怂炼械方缮罩娥阜 顶盾嘘吾累拦鱼吼霹崖唁彭绵敛佣孟倪誓揩玉屉汤蝇揽湿追广疤牧惮街胁吊投斌律秉丧俺阅韩拈旱喉蚀谣珠沫仔俘坎魂试负产驴凌叶堡狰渗骑扒鹿滦餐傍专彦淬剥毋卧鹊约锄裙绞仁胃锄性誉枷伍烤缘辙夫惩细奖阔益窃门煮丧反需宫廉娱迸结烘窘嘛溶撮粗缘箕兢求曼笨惯铣恨澄栗绘边漓猎偿赊付氧馈兴富摔搽鼻就溯盯照轴汝流印俗轮灸恭他塔饼熔韦焚峻贸患斟竣敖库疚教昌观执靳凝楚扒图舍澈骇列宿漳嚷涩唤壮惧奔颐矽善鬃篇边喀俘沛战胡桨钧虽姥征赎丽恍壹世醒见头逮售箱宾壁轻袒乏冬摆始耍愚慎淀移顾热呀碟拖亦员悄惰讲脂琼驾铜铂蔚尾赂疏蛤抓爷愧淬埠闻逻莲异闯掐榆娃----------------------------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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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优化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而言,俄罗斯不需要新的制度变革。其嗣后的改革仅仅需要设计一些私有股份从集体农场退出的方法,进一步分解集体农场,从而完成土地产权的一次性初始配置。退出方法上,俄罗斯Vladimir地区采取的博弈谈判方法有普遍的借鉴意义。谈判的当事人是要退出土地的股权人、其它土地共有人的代理人(主要是集体农场的经理)。一方先指定一块要划出的土地,如果另一方同意,则谈判成功。如果不同意,则该地块被排除出此后的谈判范围。双方继续上述“一方指定土地,另一方决定谈判结果”的程序。如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则最后剩余的地块就是确定要退出的地块。另外,“边缘渐进抽签法”也是可行的法律选择。在共有土地边缘划出一定范围的土地,分割划定每个土地股份的物理边界。最后由退出者抽签选定自己的地块。   (二)中国的对策   为了优化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中国需要发动新的制度变革。其主要的对策设计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1、如何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80多万个村级组织(改革前的生产大队,1997年拥有农村土地的8.5%)、数百万个组级组织(改革前的生产队,1997年拥有农村土地的91.5%)。[88] 此外,中国有4.5万个乡镇政府。其作为法定的基层政权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很大。它们也经常破坏农地产权关系的稳定性。剥夺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时,国家应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中,重新规划乡镇政府的前途。组级组织[89]往往没有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所以应当被完全废除。对村级组织、乡镇政府而言,处置方式有:仅仅剥夺其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不但剥夺其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而且停止给予其任何财政支持、完全废除这些机构或组织。我们认为:第三种为最优选择。目前,中国的官民比例已经达到历史之最。[90] 农村地区,全国每2万农民供养一个乡级政府和多个村自治机构。每个乡级政府就有70—200名干部。[91] 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也非常多。农民负担这么庞大的管理阶层,这已经大大降低了农村经济的效率。乡村机构在乱建开发区、乱建乡镇企业、乱批私人别墅宅基地、乱修路、乱搞小城镇建设、乱修形象工程方面严重破坏了耕地资源。这些机构、组织的存在对农地产权关系的稳定、安全永远是一个威胁。由于税收、环保、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工作日益专业化、技术化,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已经行使了乡村机构的绝大部分职权。因此,“废除乡村机构是大势所趋”。[92] 很多地方的乡村领导直接经营利润丰厚的工商企业。他们从这些乡村企业获得的收入超过了国家一般公务员工资的几倍、甚至上百倍。剥夺乡村组织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不会大量减少这些人的既得利益,更不会导致社会动荡。完全废除这些组织可能存在政治风险,但是国家能够消除这个风险。其具体办法就是创造一个拥护、推动改革的利益集团。国家可以把乡村组织的财产分割给其它履行税收、环保、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社会职能的县级机构;把乡村机构需要继续履行的职责分配给这些机构;在不增加公职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其工资、福利水平。对于原来乡村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要把他们全部推向社会。为了防止他们破坏改革,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单位房屋产权和乡村企业股权上可以适当给予照顾,另外可以按级别支付一笔资助金)的基础上,国家应当至少在5年内禁止他们进入任何类型的吃“皇粮”的部门。5年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也就在新的社会关系中安定下来了。即使保守派恢复原来的乡村组织,很多人也不愿意支付成本重新恢复自己的社会角色了。   2、选择私有化还是国有化?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早在1985年就有人提出来了。[93] 土地私有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绩。俄罗斯领导人相信私有化的制度价值。例如,叶利钦1991年访德时说,“没有私有化,什么事情也办不成”。[94] 前俄罗斯国务秘书——布尔布利斯评价私有制时说,“多少年来的人类历史表明,人类社会还没有创造出比它更符合人的天性的东西来。私有制可能不是最理想的,但却是现实中最好的。这种制度存在于欧洲、美洲以及东南亚,并无需任何民族性的修饰”。[95] 事实上,俄罗斯也最终选择了土地私有化。但是中国不能推行土地私有制度。其原因在于:   第一、任何制度要素在一个集合中相互匹配,才能产生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因此,单纯讨论土地私有制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必须考察它能不能和必须与之结合的制度要素相匹配。后者可以看作新制度安排中固定不变的制度要素。我们以政治风险为例分析这个问题。中国解放后,国家政治制度的初始设计不科学。其最不合理之处在于:把是否奉行一套具体的政治理想作为判断党和政府决策之合法性的标准。[96] 这就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邓小平、江泽民等国家领袖通过理论创新,建立了以人为中心的政治哲学。评估党和政府决策合法性的不再是抽象的政治理想,而是民众的意志。问题在于,中国法律制度没有提供一套有效率的民众意志表决、执行程序。短时间内建立这套程序的政治风险很大(这是风险之一)。如果没有这样一套程序,任何政治反对派都可以打民意牌,对抗党和政府的决策。由于没有一套被大众普遍尊重的程序可以甄别不同意见的真伪,[97] 民众可能被反对派裹挟、愚弄,对抗党和政府的决策(这是政治风险之二)。通过和平的方式,对现行政策进行重大改革需要政治权威。例如:俄罗斯农地改革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议会一般性立法、总统令、联邦政府决议、地方政府立法等。其中总统令的作用超过了议会立法。它一度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在1991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总统获得授权:他可以“在经济改革领域颁布违反任何现存法律的总统令”。[98] 总统还被赋予对议会法令的否决权。例如,1991年的土地法案没有明确涉及土地股份化问题,而且其第9条仅仅允许残疾、服兵役、在校读书的土地所有人出租土地。1993年12月24日第2287号总统令废除了该条的规定。此后几个新土地法法案由于排斥土地私有化、限制家庭农场的发展,也全部被叶利钦总统否决了。中国如果对土地产权关系进行重大调整,没有一套维护改革派权威的制度是不行的。短时间内建立这样一套制度也有很大的政治风险(这是政治风险之三)。为了回避这些政治风险,中国必须把有关的政治制度作为固定不变的制度要素,除非它们在新的制度安排中和土地私有制度相互匹配,新制度安排不可能获得预期的经济增长。事实上,维护土地公有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和前苏联一样,除非完全废除现有的政治制度,中国社会不可能接受土地私有制度。[99]   第二、意识形态也影响到制度选择。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100] 而且,意识形态能够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因此,意识形态可以通过抑制搭便车行为减少界定、维护产权的费用。这样意识形态可以用来维护产权边界庞大而不明晰的“公有财产”。另一方面,意识形态让人们拒绝支付制度变迁的费用。即使他们将获得更大的收益,他们也会反对制度变迁。就农地私有化而言,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的信仰使他们拒绝对土地私有的制度安排进行成本与收益计算。他们的意识形态给出的决策往往是否定土地私有制。事实上,根据对8个县800户农民的调查,仅仅2.5%的农户自以为是土地所有者,仅仅13.6%的农户希望成为土地所有者。[101] 由于仅仅农民可能是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他们对土地私有化的消极态度实际上已经宣告土地私有化不可能成为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102]   因此,只要共产党仍然执政,只要农民不完全放弃对集体所有制的信仰,中国就不可能接受土地私有制度。然而,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架构下,中国仍然可以发展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在废除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由中央政府垄断发动、实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新的初始配置中,各个家庭目前实际经营的土地位置、面积都不需变动。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现行的30或50年不变,到期如何延长、调整,完全由中央政府单独决定,并由其单独实施。[103] 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会很低,但是收益很大。它不存在政治风险,也更容易被农民的意识形态所接受。[104]   3、国有化之后,国家是否应当让土地产权一去不复返?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要不要废除“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制度。这个制度沿袭了中国“历史上独特的土地分配制度”。[105] 前文已经指出,中共中央虽然通过一再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来稳定土地产权关系,但是多数地方并未执行中央的政策。前文,江泽民总书记说,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因此,按照中央的思路,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不能反复进行了,土地产权分配到各个家庭之后,公权力没有必要再重新进行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了。也就是说,应当让土地产权“一去不复返”:公权力进行的初始配置永远结束后,应当让土地产权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土地产权,从而创造有效率的制度要素、物质要素集合。其实施办法可以是:现有的30年、50年期限届满之后,无论家庭人口是否增减、土地产权是否已经流转,国家应当继续延长使用期30年、50年不变。也就是说,以后每次期限届满之后,中央政府对产权重新无偿背书一次就行了。   4、国家应当消除哪些土地产权市场化配置的障碍?我们认为市场的自发配置可以产生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但是土地产权市场化配置的一些障碍必须被减小或者消除,否则市场配置的效率禀赋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第一、这些障碍中,危害性最大的就是产权障碍。产权障碍主要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各级党委或政府凭借土地公有关系肆意剥夺私有土地产权;强制私人进行产权交易;强制私人加入经济联合;强制私人变更土地用途;强制农民推广经营方式、农业技术、作物品种等。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多、破坏性非常大。例如:开发区热、引进外资热、乡镇企业热、修路热、新城区广场热、高尔夫球场热、小城镇试点热[106]都占用了大批耕地。[107] 更令人忧虑的是:地方政府往往虚报耕地减少数额,掩盖实际的耕地危机。[108] 为了强化对私有土地产权的法律保护,国家应当引进临时性禁令、永久性禁令、惩罚性赔偿金等财产保护制度。中国的《行政诉讼法》(1990)仅仅能够打击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中国破坏土地产权关系的大量行政行为是通过不合理的法律文件在大范围地区强制推行的,所以中国应当引进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引进可以是有限度的,但是至少应当允许自然人、法人通过司法程序,推翻省级及以下各级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国家要消除私有土地产权的交易障碍。其中,国家要首先消除土地产权进入市场的障碍。[109] 由于这个障碍,中国一度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撂荒现象。例如,1993年湖南安乡县有5%至8%的农户要求退田。湖北新洲县30个村到该年8月有928户撂荒土地165.4公顷,分别占农户和耕地总数的9.6%和4.6%。[110] 改革之初,一些地方并没有试图消除土地进入市场的障碍,让弃耕土地的农民出卖、出租土地使用权。相反,它们一度用行政性罚款来遏制土地弃耕现象,从而企图强迫农民耕种土地。[111] 我们认为:这类制度设计应当被完全废除。只要国家消除私有土地产权的交易障碍,弃耕的农民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退出农业活动。第三、国家要消除土地交易的技术障碍。尽管俄罗斯立法和规章涉及了小花园之类土地的销售程序与示范合同、农地股份的出租程序与示范合同,但是政府没有公布农地股份的转让,以及农地[112]销售、出租、赠予的程序与示范合同。这限制了家庭农场购买、承租农地的能力。俄罗斯第86号联邦政府决议规定集体农场的成员、国家农场工人、退休人员有权获得土地股份、财产股份。该决议还规定自然人,而不是家庭获得土地股份,因此土地股份证书应当按照自然人进行登记。[113] 但是家庭农场往往实行共有制,产权登记在家庭之主的名下。[114] 1991年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不要求家庭农场的成员名字都登记在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书上。尽管其第7条规定家庭农场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的名字必须标明,但是这个规定后来被废除了。[115] 家庭农场内部实行的共有制、其登记证书对土地私有权人的不完全记录不利于私有土地的自由流动。结合俄罗斯的经验,中国应当把签发给农户的土地长期承包合同转变为不动产登记证书,[116] 并完善自然人为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地使用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后,每个家庭成员获得均等的土地份额。每个家庭可以拥有一份产权登记证书,但是每个成员的名字、每个成员拥有土地份额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注明。未列入证书的新生人口、新迁入人口等不能由于获得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自动获得土地份额。国家还应鼓励家庭成员之间转让土地股份,这样婚姻、继承、分家析产、服兵役、外出求学、外出务工等就不容易导致家庭农场的分裂或者消亡了。   5、如何调控各类农业企业?目前,在中国,家庭农场之外的其它农业企业并不是市场配置土地产权的结果。其绝大部分是政府部门组建的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情况也无例外。例如:到2000年底,浙江省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由政府的农业部门、供销部门、科协、其它政府部门组建的分别占45.13%、3.38%、12.75%、13.57%。[117] 此外,还有一些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们组建的。浙江农户加入上述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仅为1.88%,其加入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也很低。然而,就全国而言,到2000年年底,政府推动的合作化浪潮已经把全国农户的25%带入各类合作化组织。这类组织的私有化比例极低。这类组织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已经购买、租赁了大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目前中国的合作化浪潮并没有使土地使用权流入家庭农场。相反,国有、集体企业正在大规模地“兼并”土地,发展公有制为主导的、规模化经营的“新经济组织”。[118]   寻求规模化经营,这无可厚非。上述“合作化浪潮”兴起之前,中国各个家庭独立经营的土地面积过小。[119] 国家有必要通过更大的农业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然而,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发展规模化经营应当由市场配置土地产权;现有的私有土地产权也不应当流入各类公有制企业。目前,“土地使用权应当最大程度地被私有化”、“公权力应当通过最后的初始配置完全退出土地分配关系”都没有成为人们发动制度变迁的基本信念。相反,很多人仍然拥护公有制农业企业。例如,有人提出了三种发展规模经营的模式:[120] 第一、发展与俄罗斯现有的股份制农场类似的并由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股份制农场。这是俄罗斯正要削弱的土地制度。我们认为:中国不能接受这种模式。第二、国家强制性地、有偿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然后把使用权“出让给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经营。”我们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应当被国家无偿剥夺。国家也不能征收土地后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法人、合伙组织。相反,国家应当让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而且应当禁止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从土地市场上无限制地购买、租赁农民私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第二个模式也不合理。第三、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控制,由其实行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这个模式等同于复活“人民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其结果将是:农民变成比井田制时代的奴隶更懒惰、更贫穷的社员。我们认为:在市场中发展起来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应当取代各种类型的有限公司、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合伙组织等,成为实行规模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此外,国家也要对家庭农场在内的各种农业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下文,我们讨论这个问题。   尽管发达国家一般不禁止法人拥有农地,但是各国普遍存在对法人组织农业生产的社会效率的怀疑态度。例如,在美国明尼苏达州,除家庭有限责任农场、研究和实验农场、1973年以前存在的有限责任农场外,有限公司、养老金基金或者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合伙等都不得经营农业,不得拥有,或者以其它形式获得农地或者能够用于农业的土地。[121] 农场最大规模限制也用于防止企业从事的土地兼并。例如,在法国,有限公司拥有的农地面积不得超过60岁以下的合格土地使用人数量与他们每人被允许拥有的最大土地面积的乘积。事实上,在发达国家,每个股权人被允许拥有的最大农地面积与股权人数量的乘积往往成为法人拥有的农地面积的上限。在俄罗斯,企业拥有的最大农地面积不受限制。在农场重组中,集体农场往往强迫股权人放弃土地股份。《农业合作法》第10条规定:农场重组中,股权人应当决定加入新的集体农场或者其它农业组织,或者创建家庭农场。如果决定加入新的合作组织,他可以放弃土地股份,或者在保有该股份的基础上加入该组织。但是事实上,合作组织的经理们往往强迫股权人永远放弃其股权。另外,法律也允许股权人长期出租该股权给合作组织。一旦股权人放弃或者长期出租其私有土地份额,他就不能退出土地股份成立家庭农场或者出租退出的土地给其它家庭农场了。这样“俄罗斯进行的非集体化就落空了”。 [122] 在俄罗斯,很多学者主张禁止新的集体农场获得土地股份的所有权,禁止其长期租赁土地股份。这种主张的目的是:防止非家庭农场的农业企业进行土地兼并。尽管俄罗斯对各类农场的最大面积没有限制,但是对家庭农场却规定了最小面积限制。家庭农场最小面积限制由各共和国或者省规定。例如:莫斯科省规定其最小限制是30公顷。此外,家庭农场一经注册,不得因其成员的退出而分割。[123] 民法典也禁止家庭农场的成员离开农场的时候退出土地。目的是防止农场面积过分减少。这限制了小家庭农场的发展。由于家庭农场能够在市场上自觉选择有效率的物质要素集合(包括经营规模),法律应当限制的是其它类型农业企业的规模,而不是家庭农场的规模。结合俄罗斯的经验,中国应当禁止法人继续购入长期土地产权,应当禁止法人长期租赁自耕农本人或其家庭的土地。在中国,除单个家庭的内部成员共有或者少数家庭共有的家庭农场之外,法律还应当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土地产权共有组织。这样,很多非法人的农业企业就无法发展了。通过否定家庭农场之外的土地产权共有关系,法律可以限制集体共有产权的扩张,强迫人们发展单个家庭或自耕农同时为所有权、经营权主体的家庭农场。   6、如何改造集体经济组织入伙、参股、控制的各种农业企业。非法人的这类农业企业应当首先举行企业重组表决,允许原来入股、反包、收回的私有土地产权自由退出。然后,非法人的这类农业企业应当全部改造成私有公司。其拥有的集体股、村社股等留出一定比例分配给现有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其余的平均分配给配股时拥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份的买卖应当完全自由。[124] 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组织不得购买这类公司的股份。此外,国家应当按照国外经验限制这类公司控制的耕地的最大规模。   五、预期制度安排的合目的性   下面,通过分析家庭农场经济的效率,我们考察两国预期制度安排的合目的性。在发达国家,家庭农场是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生产单位。集体、国家农场是前苏联,而且仍然是当前俄罗斯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生产单位,[125] 其生产效率远远低于家庭农场。在俄罗斯国内,家庭农场的效率远远高于国家、集体农场。例如,到1993年,家庭自留地和家庭农场控制着全国8%的农地,但是其生产了全国1/3的农产品。[126] 集体、国家农场主导地位的俄罗斯农地产权结构的效率也远远低于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例如,同样位于地球北部农业区的芬兰、加拿大的谷物生产效率分别是俄罗斯的2倍、1.5倍。美国、西欧的谷物生产效率则分别是俄罗斯的2.5倍、4倍。[127] 中国虽然绝大部分农地分割成独立的地块,由各个家庭独立经营,但是土地产权关系极不稳定、家庭经营的规模太小,只能看作家庭农场经济的初始模式。和发达地区的家庭农场经济相比,中国农业经济的生产效率也很低。   (一)经验解释   规模适度的、产权明晰而稳定的家庭农场是否在农地产权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已经成为解释各国农业生产效率差异的一个依据。世界银行在波兰的一份调查显示:一定规模的小家庭农场通常具有更大的生产效率。例如,波兰10至15公顷的农场具有最大的农业生产效率,5至10公顷、5公顷以下的农场相对于20公顷以上的农场仍然显示了更高的生产效率。[128] 再例如,美国94%的农场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产权结构中,土地私人所有权占绝对统治地位。美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也比较小:虽然家庭农场耕种了美国65%的农地,但是仅仅0.25%的美国农场达到了俄罗斯集体农场的平均规模(5000公顷)。这类美国大农场仅仅耕种了美国3%的耕地。[129] 相比之下,1993年巨大的国家、集体农场仍然控制了俄罗斯92%的农地。规模较小的俄罗斯家庭自留地和家庭农场仅仅控制了全国8%的农地。到1999年,仅仅约10%的农地不受国家和集体农场控制,其中大约6%被2.7万个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为50公顷,为集体农场平均规模的1/100,但是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后者);其余的属于家庭自留地。俄罗斯家庭农场在整个农业经济中的比重仍然很小;其土地权利结构中,私人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占据绝对统治地位。[130] 中国主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无法消除普遍存在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集体经济组织肆意收回土地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变动周期过短等现象。农户平均的土地规模也非常小。[131] 因此从农户土地规模和产权结构上讲,主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难促进家庭农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地方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享有所有权,贵州省委的上述规定能否被这些所有权人架空还有待于观察。但是凭借省委文件剥夺宪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使得这些所有权人至少50年内无法触动农户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这确实值得怀疑。除非通过国有化等方式对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来源进行变革,贵州省的改革不可能建立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   (二)理论解释   我们认为产权结构、农业经营决策的产生和实施方式等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制度要素。气候、肥力、技术、资本、农场规模等是物质要素。物质要素集合不同,有效率的制度要素集合也会不同。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要素而非物质要素。社会应当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获得最低限度的补偿,而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就是稳定、明晰的产权。由于推动制度变迁和技术进步的行为主体都是追求最大化满足的,所以只要通过产权保证行为主体的选择自由,他就能够就农场规模、决策机制等生产要素做出有效率的选择,同时在技术创新上投入更多成本。[132] 在组织农业生产的企业模式中,家庭农场、法人或者合伙制的大企业都可能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组织农业生产,那么为什么仅仅家庭农场能够获得农业的最大化增长呢?和其它两种企业模式相比,为什么说仅仅家庭农场的外部经济效果能够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呢?除了经济增长、外部性之外,家庭农场对生育活动效用预期有什么影响?家庭农场经济维护的利益集团将希望凝固现存制度的哪些方面?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回答这些问题。   1、经济增长。我们从中俄三类农业企业的产权结构开始进行有关的分析。在俄罗斯,合股型、有限责任合伙型的集体农场主要是建立在私人股份(混同在一起,没有任何物理边界)所有人的合伙关系上的。俄罗斯法人型的集体农场则对其经营的土地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中国的公司一样,一旦私人土地股份入股,这些法人型的集体农场就对入股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了。在合伙型农场中,共有产权的行使有赖于经理阶层(主要是原来国家、集体农场的官员)的决策;收益的分配也是如此。法人型集体农场中,股东同样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处分法人财产。家庭农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于单一的自耕农或者家庭。中国的情况和俄罗斯基本类似。差别主要在于:中国各类农业企业的权利基础是农户对土地的私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诺思看来,假设国家是中立的,那么在现有物质技术条件、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约束下,在充满竞争和稀缺的世界上,提高农业产出的、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这个制度安排的主要变量是产权。以上三类农业企业的产权基础可能相同,但是产权的实现形式、企业的组织结构却不同。这些制度要素能够影响到企业规模的选择。我们知道:决定制度安排效率结果的主要物资要素是组织生产活动的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的选择取决于三个条件:企业存在的基本条件:MC   2、外部性。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农业生态环境的优化已经成为评估农业增长效果的新指针。在这方面,以上三类企业中,仅仅家庭农场能够在实现物质产出增长的同时,总体上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品质。下面我们根据异化理论对此进行一些分析。在英美法理论中,财产权可以分割成许多部分。由于资源提供了人们多方面的选择自由,因此不同部分的财产权就使权利主体拥有不同方面的选择自由。[136] 财产权就是一组权利主体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不受他人干涉的选择权通常称为‘自由’。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财产定义为法律制度,它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力分配给人们,也就是把在资源上的自由给了人们。”[137] 在完全分权化的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由不需要国家的“背书”:产权的行使是有个性的,是由主体意识自由规定的;私人维护产权的形式是自力救济。产权制度的第一次根本性变迁体现在产权授予、救济形式的变迁上:它丧失了个性、成为国家赋予的权利、只能获得公力救济。德姆塞茨认为,国家对产权的“背书”促进了私人生活的效率:“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社会,可以看作允许国家采取行动来界定、实现私人权利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的自由要小于完全分权化的社会,这是因为国家要行使其职能,必然要控制资源并实行强制。国家要有效地行使职能,就需具备侵犯私人生活的权利。如果国家行为受到禁止,人们也许会更为自由,但这并不现实,因为一般地说,通过国家行为,比纯粹依靠个人行为,能更有效地实现私人生活。”[138] 其原因在于:国家有两方面的目的:它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全社会的总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139] 尽管这两个目标经常相互矛盾,但是除非整个国家的产权结构严重缺乏稳定性,从而导致统治地位的争夺主导历史进程,[140] 国家对产权的“背书”往往比完全分权的自然状态更能促进个人自由。但是一经“背书”,产权就被异化了。它具有了不受权利人控制,并自我发展的特性。其自我发展的结果可能抑制、剥夺个人自由。[141] 产权制度的第二次根本性变迁体现在经济组织中产权自我实现形式的变迁上。首先是法人制度赋予一个拟制的法律人以财产权。此后,现代企业制度又赋予产权以联合、扩张的组织制度基础,使它能够控制任何类型的资源;能够组织、管理或者控制数量无比庞大的自然人。事实上,一旦产权按照法人、现代企业制度被组织起来,它就不可能被任何自然人的意志所支配。它将把创造、维护它的企业组织变成自己的工具,强迫这些组织为它的扩张奋斗不息。这种描述符合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在黑格尔哲学中,产权制度应当是客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支配主观精神的发展。博弈论则可以对上述描述进行这样的阐释:由于自然人被组织到企业中,通过企业竞争获得生存的物质条件,所以,尽管限制企业规模的极度扩张、减少物质消费、促进私人生活的全面发展可能是对全社会有益的制度选择,但是首先参予变革的人将被剥夺生存的物质条件,坐享变革成果的人则会成为搭便车者。因此,除非全社会能够达成并履行制度变革的契约,产权在企业组织中的极度扩张就永远无法得到遏制。其实博弈论仅仅分析了产权自我实现形式的发展前途,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则间接提出了个人被产权所异化的价值判断。人的本质在于其超越性,在于他是自由的。产权实现形式的变迁使得个人丧失了他在资源上的某些自由。他只能服从产权扩张的既定逻辑,却无法改变、驾驭它。除非国家介入,产权在这类企业中的扩张可能疏离最基本的人性目标。   那么家庭农场中就不存在产权实现形式对人的异化问题吗?任何制度一旦脱离自在状态,都会与理性创立制度时设定的道德目标产生冲突。家庭农场中的产权制度也不例外。但是,家庭农场维系了一种自然人可以控制产权发展逻辑的制度。家庭农场基本上保持了自然状态下自然人行使资源上之个人自由的能力。其它两种农业企业的经营者依靠不断扩张的经营活动扩张自己的权力;股权人、合伙人、合股人由于无法从企业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之外的其它收益,或者不能独自占有这些其它收益,他们宁愿经营者无限扩张农场规模,无限增加经济收益。家庭农场则相反,经营者也是农场的所有者。就农场提供的物质要素集合而言,他们往往把经济收益作为个人偏好集和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绝不是全部。虽然他们也寻求特定物质要素集合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但是这种追求往往是附条件的。他们意识形态中其它方面的规范与欲求同样需要在他们自己拥有、经营的这片土地上得到体现。在同一个自然人可以控制的土地上,经济利益、审美要求、[142] 创造欲望等等是被同一个人通盘考虑的。他需要同一块土地全面地满足自己的人性需求,而且通过稳定的产权保护,他也能够耐心、细致地全面规划农场的前途。因此,我们可以说仅仅家庭农场有可能使得农民成为全面发展的经济人:用理性寻求特定物质要素集合上人性(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满足。[143] 家庭农场中的经济人在寻求最大化满足的时候,能够从总体上优化农业生态环境。这就是家庭农场经济产生的外部经济效果。[144]   3、生育活动的效用预期。作为产权初始配置的一种方式,某些类型的继承制度能够抑制人口增长。西欧封建历史上,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土地的完整性,维护土地权利的单一性延续。例如英国贵族实行的长子继承制、[145] 穷人实行的幼子继承制[146]都旨在维护完整的土地权利的单一性延续。这种制度设计不但有利于维护产权的完整性,还能抑制人口的增长。例如,英国贵族子弟,除了长子,其它人往往只能离开土地去当海盗、骑士、军人、工商业者、牧师等等,生活状况无法被贵族所预期。因此,出于对后代前途的忧虑,贵族不愿意放任自己的生育活动。[147] 相比之下,中国封建社会在地主、自耕农中长期奉行的家族共同继承、子嗣共同继承和经营父辈地权、子嗣平均分割继承地权等制度严重破坏了土地产权的完整性,鼓励了人们不负责任大量生育子女的现世主义。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这类继承制度构成了中国人口恶性膨胀的一个重要推动力。[148]   上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通过在家庭内部推行地权平均主义可以鼓励生育。中国目前短期内不断重新平均分配地权的制度,其实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行地权平均主义,它同样可以鼓励生育。例如:多生子女为父母增加个人福利而带来的土地份额可以看作父母的生育效用。[149] 从近期看,由于父母的土地份额随总人口的增加在重新分地时会有所减少,如果不生,则家庭土地份额会发生净减少;如果生,则新生人口带来的土地份额不但可以用于支付自身消费而且可以补偿父母份额的减少,[150] 从而导致家庭土地份额的净增加。这个净增加的土地份额就是父母获得的生育效用。从近期看,多生育子女是经济的。从远期看,多生子女无偿获得的土地份额不但可以用于养活该子女本人,而且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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