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
2、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反诉实质要件: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4、赡养、抚养、扶养
3、案件不适用反诉。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
4、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
5、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法律服务合同书法律服务合同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6、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一、 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与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二、 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收取案件款、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一般诉讼代理:(以委托书为准)三、 承办律师及助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合同事务的承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及他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
7、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四、 律师费: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空白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0 .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 空白小时.。(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如下:五、其它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律师费中:(1) 代理直接费用(包括
8、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2) 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六、 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 )方式支付与结算:a)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b)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 空白元,余款于 付清。七、 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各项费用,由甲方于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 空白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乙方代理事务过程中垫付的超过以上的各项费用,甲方应立即按实单独结算付清。八、 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
9、甲方出具发票,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预收凭证。九、乙方及律师的义务: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无权在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十、 甲方的义务: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
10、乙方和律师;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十一、证据和财物: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十二、保管和留置: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
11、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1) 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2) 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乙方代方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3)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算)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
12、时,归还本金金额,不计利息。(4)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十三、保密:(1) 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2) 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十四、利益冲突: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
13、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十五、其他法律事务: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十六、完成受托事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a 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b 属非诉讼事务的: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其它依
14、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十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1)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取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2)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 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篇三: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15、住所地: 。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识别码: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件:乙方(受托人):华中雄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中雄 ,职务:主任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大厦号。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电话:联系人: 电子邮件: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帐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 年 月 日订立。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目(非选项的打或划杠)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本事务”):1. 1非诉讼法律服务1.1. 1关于 项目(事件)的咨询/谈判/尽职调查/出具法律
16、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见证/ 。1.1.2甲方与争议的诉前调查。1.1.3甲方与纠纷的非诉讼调解/致律师函。1. 2民事诉讼、仲裁、行政争议法律服务1. .2.1甲方与 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1.2.2甲方与仲裁案件的仲裁代理/申请执行/申请撤消仲裁/申请不予执行。1.2.3甲方与行政案件的听证/申请复议/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国家赔偿/申请执行。1. 3刑事法律服务1.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阶段/死刑核准阶段
17、法律服务或担任辩护人。1.3.2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一审刑事被害人代理/二审刑事被害人代理/再审刑事被害人代理服务。1.3.3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代理/二审代理/再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服务。第二条 委托权限(本条不适用于1.1.1、1.1.2、1.3.1、1.3.2条服务项目)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中列明的范围:2. 1一般诉讼代理,乙方无权表态处分甲方实体权利和放弃甲方的程序权利。3. 2特别授权代理:2.2.1乙方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2.2.2乙方有权进行和解,签署调解协议。2.2
18、.3乙方有权提起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上诉。2.2.4乙方有权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2.2.5乙方有权签收法律文书。2.2.6乙方有权代为受领执行标的。甲方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与本条的约定不一致的,委托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第三条 承办律师及助理4.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或指名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华中雄 、 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5.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不能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
19、同,本合同终止履行。6.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调查、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第四条 乙方及律师的义务7. 1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但甲方未及时签署相关的委托书或未足额预付费用,使乙方不能履行义务,不认为是乙方怠于履行义务;8. 2应按照甲方授予的权限和指示处理法律事务,但甲方的指示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如果确需扩大代理权限,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
20、确的授权;9. 3应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及其助理或其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亲自处理法律事务,乙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才可以改派律师;10. 4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将为甲方代理案件取得的财产转交甲方;11. 5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机密和甲方的商业秘密、未公开的资料、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供或向大众传播媒体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2.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13. 1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
21、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书证、物证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5.2应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文件、书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包括翻译、证据复制、复印、非法规资料收集和由甲方署名的合同书、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件的文本印制,但可在甲方负担费用的前提下代办)14. 3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律师费,及时支付价外费用。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按央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偿付违约金至支付之日止。15. 4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冲突;16. 5如变
22、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甲方按下列在“”中标有“”符号的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服务费:17. 1采取计时计费方式。17.1. 1计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人民币,其中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出庭、谈判时间加倍计算,最小计时单位为1/6小时(即10分钟)。预计完成本事务约需 小时。6.1.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 万元(¥)。6.1.3乙方根据律师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6.1.4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后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按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多退少补。甲方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事务的实际工作
23、时间的记录。18. 2采取计件/按标的比例计费方式。18.1. 1本事务律师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18.2.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18.3. 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首付 计万元,余款于 付清。19. 3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费。19.1. 1甲方按本事务标的金额(原告委托为胜诉金额,被告委托为比原告主张减少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19.2.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预付费用万元。19.3. 3甲方在向乙方付清律师服务费。 6.3.4 特别提示: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仅适用于商事、债务、普通侵权诉讼案件,且委托人必须在充分了解了计时、计
24、件、按比例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后才能选定。国家规定,婚姻、继承案件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国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七条 价外费用乙方的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六条的律师服务费中,由甲方负担:20. 1代理活动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食宿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费用,甲方按下列在“”中标有“”符号的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20.1.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
25、票据实报销。7.1.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元,乙方包干使用。如因情况估计不足或发生变化,包干费用与实际支出悬殊,甲方予以追加。21. 2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及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等需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由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垫支后甲方立即据实单独结算。第八条 付款或凭证22. 1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或价外费用均有乙方财务直接收取。金额为三位数(含三位数)以下的,可现金交给乙方的财务人员;支付金额四位数(含四位数)以上的,应向乙方的银行账户转账。非经乙方财务同意,不得将款项付给律师或存入律师个人银行卡。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由律师代交费用的,甲方应向律师
26、提供载明金额的代交费委托书。23.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价外费用,应当向甲方提供或出具合法凭证。第九条 证据和财物24.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确认。25.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他受委托代收取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第十条
27、 保管和留置26. 1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26.1.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10.1.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27. 2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28. 3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
28、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29. 4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第十二条 受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12.1本事务属诉讼、仲裁案件的,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受托事务:12
29、.1.1本案本审以判决/裁决、调解、和解、撤诉、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执行终结等方式结案;12.1.2委托合同解除。12.2本事务属非诉讼事务的,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受托事务:12.2.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12.2.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12.2.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12.2.4其他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12.2.5委托合同解除;12.2.6(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填写,如甲方通知停止操作等) 。 12.3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第十
30、三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13.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13.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13.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13.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情形的,有权中(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13.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
31、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标的比例/分阶段/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第十四条 不保证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多种风险(见民事、行政诉讼风险提示书),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6.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
32、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16.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通过律师协会统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6.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价外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未报销的价外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双倍利息。16.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
33、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
34、,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
35、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
36、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卸缓细癫贰杂诓缓细衿罚追娇梢杂枰曰换酢导刍蛲嘶酢绮啡毕菹狄蛞曳奖懿簧啤褂貌簧频确羌追皆蛞穑追揭宦刹挥枰匀魏涡问降幕换酢嘶趸蛘呓导邸?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
37、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760bca8e-e102-4a35-8e4f-fda82a50c7d1_xljte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