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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钙粉供销合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736739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26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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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卫辉市天翔新型建材厂 灰钙粉供销合同 需方: (甲方) 供方: 卫辉市天翔新型材厂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和卫辉市天翔新型材厂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购销合同。具体协议如下: 1 产品、数量、价格: 1.1 产品清单: 类 别 规 格 (kg/袋) 单 价 (元/T) 生产执行标准 豫北牌灰钙粉 25 QB/WHTX001-2016 豫北牌灰钙粉 500 QB/WHTX001-2016 豫北牌氧化钙 25 QB/WHTX006-2016 2.1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场地卸货,交货地点应为 以外的由需方支付运输费用,需方承诺单次运输不得低于 吨。 2.2 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 3. 交货时间: 3.1 供方按需方要求分批次供货,需方提前3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大概所需产品的规格,品种,型号及数量的订货计划。 4 产品质量要求 4.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产品。 4.2 产品除符合企业有关技术标准。 4.3 履约期间,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供方或需方有权组织监理、涂料行业专业技术部门对供方所供产品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最终以供方所在地权威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结论为准。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因产品不合格而导致的所有人工、材料等一切经济损失;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合格,因配方或施工不当至使产品不合格,供方不承担由产生的一切费用。 5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 供方应在交货前1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到货地点、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需方逾期不作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 5.2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符不符合合同规定。 6货款支付方式 6.1双方签订合同,需方安需报货并支付货款,供方因需方不按照合同支付给供方货款,需方有权停止供货,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需方负责。 6.2协商付款: 7违约责任 7.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供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3 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7.3 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7.4 需方延期付款的,须每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 .5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需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灰钙粉,否则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施工问题,供方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问题。 8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3 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需方或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9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亦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供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 合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1 附件: 1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需方: 供方: 卫辉市天翔新型建材厂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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