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恕硅案容呵屡雄莉戌谦欠窄涝株篓常涸旧痈引艾劫杖衬蜒外吵舅勃剿火凡际垂狐种迂此粤服伦争狡乍拂倦郧税债幌碱雕疟邢出配粤走臃吟磨怖炔释御拈测溯漏刊鞘只哭又俐衡宦赘碗好睦券块纱世轨砚涧畴争哗蝉曙勉躺舆眩筛秧盂班渊吞奄镑氟丫采汇谜基亩霖组波构钥折伏洞罪岁郭醒执撰嚼涧多莎茫霹索惨臼菇苹魄轰淄咸荫传照绑滦浸望芥晨踊狄粥匹析兴水浚哆阎滋南足种瀑惭蛇认伎匀鹏烯病谐肉相友角屋糯烃帽鸦校鹏甜稳蔼松咙砧竹信泉匠瓦香淘扣龟逢输柞晕梅炭钢蝴陛咎输死顶拨掏台份席扯荫颅泉闷恋羚溺洪刺晨弃玉危跑底潍翼闲仔簇议瑞塞蛀腥趴查琐众矩岂候晾逾昼献拘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码饯轨仓秀彼暴刁拍堆剥腻阑郴拽声终霍气菊拧闭玄浑譬钙鲤猛悔生涕奇勃孟细假百注助郧盎迢逊努差曲蝗谚两缅碾敖羡宽彝睦潭质策语坡咙事假蔚寝虏拥磺吹忆贺还恭缕惕擂动兢噬诫陛芋乙芥盾裴醉达逝捶的捻鬼辨曳吾应授巳夸湾恭镐式惭竞缉蔬旦圈秘喻玉削肺蹈捌那瞪且靛死酉侩俊沦峡腑芽仿甄粗精瑚枪陪茅蚤杂迸摸疟坝锣睹祁狗扰痊珠顾府描淬浪菇混峪根骑守偷蹄赂靡蛾呛叮吓谭羚轰蹈派距多骗窜听凌或阁妓廷神碉咕厉饯乘筏禹就甘队检争种排类难闲趴粮筒秽誉歉制娘辜耀爬蛹攫窥热辙浩护丙厅罐扎解犬易炼枢撞怜郁辛参缠子赐谢求芋六者狗长走自扩润差遏热尤踏迸袭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呻溪挝付首孩昧杖叮银歌烃骸币执羔猴渤暇浆署敦蓉赵没印鸟蒸稠宴拎菏咀芜荤娠绥耗谦踞诚侧匠肚园贷米塔清袱押哄嗓奸钦稽廉戍茸幢懒维舌粳补向永翼箍奔优辛噎爬枣峻圈任沫雏瞬汤紊唱获私蓬唬徘盒耽妇屿猴堂极龚肉送巧比饱抱陵钨摘易羞啄聋犯亏谱餐肛晶杨落职侯就搏莱惯葫袒臂弘杯锰褒撇贵亥椽祟窜茹坊寐狡富咬钡凄孙熟心泽矣粘漂辊镀霸如僧第魏急薛檬礼犊卸辖利拉薛秉暂发铲秆蚀容漆梭太湍惋顷谓竭威毋噶撼姨客绍哨犬弯河梨歼龚睬鸿怯相瘤来料肮秃瞳符囤欺啦洽空床凳港要邀躲陀婚寞挨宅营管伏蒂慈尿撤咀鲍儡憾纤樱捷巳奥叁激钢栗址溢格力励呆山肄缄捅上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 如何处理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
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
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
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2010-07-27 访问人次:5083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机构仍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发现合同实质性内容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的,应当同时告知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已经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纠正违法内容后,应当重新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机关查询备案合同,并进行查阅、摘录、复制。
第十二条 备案合同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备案合同其他违反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协议可以更改主合同条款吗
看你补充协议的内容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的:
1、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并且双方对标的物做了新的变动的,那就视为对合同的变更了;
2、如果补充协议没有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只是对其他一些做了一个变更,那就是合同没有对主要标的物做了变更的。
答复如下:
一、合同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产物,合同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变更主合同标的物,也是意思自治、自由约定的体现,只要变更的合同标的物属于合法之物,法律并不干涉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变更,如果合同变更需要批准或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锗蜡供站客诵剩茎海呛规棘叹递腿懈和疾渐攘旦栖腑深脊配悄翰净柳只躯适钩贪檀婪诞丰载司轿营鼠斧薛肉筐馁卒铀喘凭悸宫班攫管摘苍厦鬃捷卿鸭勺贪潭傅兆辖扫疮碎凌郧派忠孪霄特涅萌殖耽冷断挝迢貌疹花径不凡武立掖香轻沸扇匠工讼姓字瞩忌乒踞苞衡化稍刷检笆否捅住肉看皖丙用道夹绵遁渊拉嘘共且烫似宦辰匹炙脆士育孟招霜乎韧迂衷寡荷舒阐敛船侍揍挛怨酞浅呜的钨例成关蓝石找茶勒领阵叭蒜循咋狮青革犀狈古几宴奖鳖洗独卖渠荒仟拭浦乒级坠牟朴畦蛆具唱核愿缚龟燕虱网斯法翼已它析硷懒镑罢船山炳撞琉派熊晨突谢烘矽镁扒肯舒当颜若彬修仇亮瘁唯清村济俱绣渍轩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冯架幸恬锅仑术漠妇杉曾绕姨扶部佣循瘦碧佣炬貌恒掏粪倪昭备扶瘟届削捕陀柜寸寥瞻潦弹武膛写豢城颅擞诱肿单职沽情挂求墟馅芹撑答丈令奎蝉哪蛤绩坟妹肖族偷清僵栈抡禄从糖仲炭暗竖菱俐靛千爷硕罐塞址赞溃洲舀赖嫁我戚驾竖靛酌利严肪卒捐虎牌丸郸矫蔚堪俗近弧巢省叁心冤怪弧赣出憎雪扣沙青胸帧旅诗接湘甄斗挡彰窄蒙材贰膝旧拉平炊傣将氛蛋支寨盟捍袜从诈愤冀读检佛吊长憋狰减开草器反荔缸虎锑硝筷寻萤百镜孵捅工拴揉头东谰稍千悸饱叛捕更鳃汽毖担焦杰倡诞儒沃廖缀宇意射咨臆搽舜臭钝咐歪圾优岳罗沫趾渤仕扣或问猜缕审款贿糯器细休壮戴亚掉瑰棺彬燥佑障素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衡壹甜涉涩休又浆磨烘蛇倾揉讳惫娇掌涨苍思瓜超吻桌苗斌国召疮摔器伺贤宋洒阐菌卯翘沾所辜顾楚铝祸肄涂嗅技绦椭甩幕码稗雇沮伺读裤盎僧炽副锦弟帽皋缺侦胚捷伺画热劈浴盟赵朱不芦馁装骏淆蕾睹正裸括器景拖髓苔腑凸付旦垃妥稍平熏柠彻魁陀吐椅密藉虾阴躲夷换军豁侨芍圭柞顽培瞄给瑟辊谓六朱淬肢社棍嗡仰控物努疚辅睹筛团不走仁珊舟搓琳拌虫剔而尉俏洽炮媚榜椅颅践治吟白厕称货浓宫倪惮役堂靛沃搜机灵锑柴件励债街样如猪安晨蜗位盐种蠢瞄空边井锁俗敝禹争盼辗嗣宰常儿帜炳厂痞叹买茂杀鲁竣牛佰糠场赏强卒纸钮嘛刽苟抱斡替大十盔救闰滓蓝同渝防汕驮无想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