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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确认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30661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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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委 托 管 理 合 同 甲方(委托方):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委托方):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甲方先行委托乙方对其所开发的加州花园项目房产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1号;占地面积:24247.479平方米;建筑面积:74914平方米;其中住宅59616平方米;店面3030平方米;地下9544平方米; 商住、会所、车库等多功能小区。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主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主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二次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建筑智能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四害的消除等;   6.维持物业内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小区实行人车分流;   7.保安管理: (1)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 (2)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07年 月 日起至2008年 月 日止,(一年后续签合同由业主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乙方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整改违章的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无偿使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受理业主二次装修手续的办理,并负责按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装修管理政策法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维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整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证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3.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协助开发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管理标准(见附件)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二级执行 ),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壹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暂向业主(用户)收取,即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5 元/M2,店面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 元/M2;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或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商定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主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保修金或房屋主体公共维修金中支付,房屋主体公共维修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 5.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50%; 6.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经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确认并形成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同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时,任一方都可提请区或市房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一方均可选择到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本合同正本共五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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