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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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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二一八年十二月二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一、法律框架体系一、法律框架体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四、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四、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五、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六、案例分析六、案例分析返回返回 一、法律框架体系法律:法律:公司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刑法刑法的相关条款的相关条款部门规章:部

2、门规章: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Ian修正)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返回返回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一)总体及原则要求总体及原则要求(二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返回返回 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3.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信义义务(普通义务);4.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5.积极配合交易所的日常监管;6.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要求。(一一)总体及原则要求总体及原则要求返回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义义务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Duty of loyalty)(诚实

4、信用,对“道德”的要求)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2)勤勉义务(Duty of care)Duty of care)(勤勉尽责,对“称职”的要求)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返回返回 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法将公

5、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法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限制自我交易)6.不得违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和竞业限制)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则规定的忠实义务。注: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返回返回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7147条、条、148148条;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第9797条等:条等:具

6、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限制自我交易限制自我交易义务主体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行行为为表表现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非绝对禁止)返回返回 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义务主体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行行为为表表现现: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非绝对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的商业机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自愿放弃或者不能利用的商业机会。返回返回

7、具体规则和制度:(1)忠实义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义务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行行为为表表现现: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返回返回 具体规则和制度:(2)勤勉义务1.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董事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董事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68条);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股东会、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9、股东的质询;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则规定的勤勉义务。返回返回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0150条;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第9898条: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返回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

10、、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1.证券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返回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上市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上市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树立主动披露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责任人董事会秘

11、书: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责任人 负责信息汇集、把关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积极配合义务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积极配合义务 树立信息主动告知意识;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地将事件起因、当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和保密工作。返回返回(二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1.董事行为规范董事行为规范2.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3.3.监事行为规范监事行为规范4.4.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返回返回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董事行为规范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13、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返回返回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返回返回(1)总体及原则要求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14、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最后一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返回返回(2)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上市规则第9.11

15、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返回返回(3)独立董事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6、;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返回返回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返回返回(4)其他需发表意见的事项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

17、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募集资金使用包括: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等。利润分配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返回返回 2.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对外担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

18、组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返回返回 3.监事行为规范监事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对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返回返回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19、义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2014修订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返回返回(1)上市公司人员兼职要求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续)公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0、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21、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返回返回(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续)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返回返回(3)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二二)行政责任及谴责等措施行政责任及谴责等措施(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返回返回 三、董事、监事

2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返回返回(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行行政政

23、责责任任: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行政罚款等。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返回返回(二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三、

2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虚虚报报注注册册资资本本骗骗取取公公司司登登记记罪罪(刑法第158条)、虚虚假假出出资资或或抽抽逃逃出出资资罪罪(刑法第159条)、欺欺诈诈发发行行股股票票、债债券券罪罪(刑法第160条)、擅擅自自发发行行股股票票、公公司司、企企业业债债券券罪罪(刑法第179条)、提提供供虚虚假假、或或隐隐瞒瞒重重要要事事实实的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报报告告罪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徇徇私私舞舞弊弊低低价价折折股股、出出售售国国有有资资产产罪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内幕幕交交易易、泄泄露露内内幕幕信信息息罪罪(刑法第180

25、条)、操操纵纵证证券券、期期货货市市场场罪罪(刑法第182条)、隐隐匿匿、故故意意销销毁毁会会计计凭凭证证、会会计计账账薄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报报告告罪罪(刑法第162条)、非非国国家家工工作作人人员员受受贿贿罪罪(刑法第163条)、非非法法经经营营同同类类营营业业罪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另外,刑法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规定(第180条)。返回返回相关主要罪名:相关主要罪名: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返回返回刑法刑法第第一一百百六六十十条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

26、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第第一一百百六六十十一一条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第一一百百六六十十九九条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27、,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返回返回刑法刑法(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

28、)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返回返回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29、,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返回返回刑法刑法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30、责任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或者者明明示示、暗暗示示他他人人从从事事上上述述交交易易活活动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此项修改,增加了一种犯罪行为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返回返回四、股东、

3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1.总体及原则要求总体及原则要求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3.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1.总体及原则要求总体及原则要求返回返回(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2)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3)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4)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欺诈活动;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

32、规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返回返回(5)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独立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保证上市公

33、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人员独立: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独立性:资产独立: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

34、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独立性:机构独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业务独立: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

35、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善意使用控制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不得利用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3)承诺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36、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并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应当提供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3)承诺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及时披露。除因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

37、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证监会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措施。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4)提名及人员任免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

38、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5)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39、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返回返回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6)避免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及规范关联担保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非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7)不得利用其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

40、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充分了解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并如实回答交易所的相关问询。返回返回39.四、四、股东、股东、控股控股股东股东和实和实际控际控制人制人行为行为规范规范四、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3.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进行诚信教育和培训、发出监管函件、口

41、头或书面调查、约见谈话、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监管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有关规定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返回返回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1.1.有关规定有关规定2.2.预披露要求预披露要求3.3.减持节奏减持节奏4.4.大宗交易及其他大宗交易及其他5.5.协议转让限制协议转让限制6.6.禁止减持的情形禁止减持的情形返回返回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1.1.有关规定有关规定返回返回(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42、公告20179号,2017年5月26日)(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2017年5月27日)(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27日)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2.2.预披露要求预披露要求返回返回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交易所备案。要求要求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受限主体受限主体原规则 仅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大股东”)新规则 董监高也要预披露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减持方式仅适用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预披露内容预披露内容拟减持数量

43、、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进展公告进展公告在预披露减持时间区间内,按交易所要求披露减持进展,实施完毕后,T+2日(T日为首次二级市场卖出日)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期满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特定进展公告特定进展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1%的,T+2公告;披露高送转/筹划并购充足的,董监高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3.3.减持节奏减持节奏返回返回上市公司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

44、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并计算。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4.4.大宗交易及其他大宗交易及其他返回返回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大宗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要求。受限主体-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IPO前股东;定增股东(未要求董监高)减持比例-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

45、超过总股本的2%受让后持有时间-受让方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质押及其执行:质押及其执行:大股东质押的,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因执行质押而减持的,使用减持规范要求违规减持后果:违规减持后果:交易所: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6-12个月限制减持证监会:责令改正;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市场禁入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5.5.协议转让限制协议转让限制返回返回53.五、五、股股东及董监东及董监高减持新高减持新规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

46、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五、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6.6.禁止减持的情形禁止减持的情形返回返回适用情形适用情形内容内容大股东、董大股东、董监高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处罚/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因违反交易所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董监高离职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其他其他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规受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而退市警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47、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终止上市/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能被禁止减持六、案例分析(一一)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二二)违规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三三)违规买卖股票违规买卖股票(四四)违规减持违规减持返回返回六、案例分析:(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经查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015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出现重大差错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更正、未审慎评估并及时披露天津港“812”事件影响并披露、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纠纷、控股股东对前次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整改不彻底、控股股东增持承诺逾期未履行等违规情况。上交所对时任*ST柳化董事长覃永强、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兼任公司董事)予以公开

48、谴责,并公开认定上述两人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监事庞邦永、林波、陆有汉、王伟英、韦伟和控股股东柳化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对*ST柳化时任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予以通报批评。上述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返回返回1.1.*STST柳化:多处违规董监高均受处罚柳化:多处违规董监高均受处罚六、案例分析:(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停牌长达9个月后以失败告终。此后在重组终止并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期间,以筹划非公开发行为由继续停牌,披露预案并复牌后

49、又先后2次以拟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为由停牌,期间方案先后经历多次反复。直至6个月重组承诺期满,公司决定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同时再次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继续停牌长达2个月。上交所认为,公司筹划重大事项不审慎,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严重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秩序;同时筹划事项一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公司未能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揭示不充分,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玲玲(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予以公开谴责,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返回返回2.2.厦华电子:筹划重组及定增不审慎董事长被谴责厦华电子:筹划重组及定增不审慎董事长被

50、谴责六、案例分析:(二)违规信息披露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就股份冻结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查询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相关事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彭扶民、时任董事长胡智奇、时任副董事长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可云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返回返回1.1.*STST金宇:披露不及时遭通报批评金宇:披露不及时遭通报批评六、案例分析:(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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