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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103-2018 大中型水闸运行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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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3.160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1032018 大中型水闸运行管理规程 Code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large and medium sluice 2018 - 02 - 07 发布 2018 - 03 - 10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2103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组织管理 . 2 5.1 管理单位 . 2 5.2 管理人员 . 3 5.3 管理制度 . 3 5.4

2、 教育培训 . 3 6 控制运用 . 3 6.1 一般规定 . 3 6.2 启闭前准备 . 5 6.3 启闭操作 . 5 7 检查观测 . 7 7.1 检查 . 7 7.2 观测 . 10 8 维修养护 . 12 8.1 一般规定 . 12 8.2 上游连接段 . 13 8.3 闸室段 . 14 8.4 下游连接段 . 15 8.5 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 . 16 8.6 特种设备 . 16 8.7 自动化系统 . 17 8.8 闸区堤岸 . 18 8.9 安全监测和观测设施 . 19 8.10 其它设施维修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 19 9 安全管理 . 20 10 资料整编 . 20 11

3、信息化管理 . 21 11.1 平台建设 . 21 11.2 平台管理 . 21 DB33/T 21032018 II 12 档案管理 . 2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日常检查汇总记录表 . 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定期检查记录表 . 2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水闸工程常见抢修措施. 31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混凝土建筑物维修养护 . 3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砌石建筑物维修养护 . 3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金属结构及电机设备维修养护 . 37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水闸标识牌设置要求 . 44 参考文献 . 45 DB33/T 21032018 III 前 言

4、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文公、应聪惠、郑敏生、周素芳、徐红权、纪生花、肖乃尧、周国有、施齐欢、于桓飞、陈秀良、胡琳琳、谢少游、甄亿位、宋立松。 DB33/T 21032018 1 大中型水闸运行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水闸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组织管理、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资料整编、信息化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大型、中型水闸的运行管理,小型水闸和拦河枢纽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5、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SL 61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 74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SL 7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 101

6、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 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210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14 水闸安全评价导则 SL 226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 SL 230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40 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 SL 247 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 722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运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闸 sluice DB33/T 21032018 2 修建在河道和渠道上,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一般由上游连接段、闸室段、下

7、游连接段、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自动化系统、闸区堤岸、安全监测设施等组成,主要指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灌溉渠道、蓄滞洪区)、 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 3.2 闸区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area of sluices 包括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3 水闸管理单位 sluice management unit 承担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4 基本规定 4.1 水闸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推行标准化管理。 4.2 新建、改建、扩建及加固水闸工程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在建(加固)工

8、程的应急运行应按经批准的预案执行。 4.3 应按规定落实水闸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其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4.4 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足额落实水闸管护经费。 4.5 水闸管理单位应制订和完善水闸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定期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工作标准、改进工作流程及工作台账等要求,并贯彻执行。 4.6 水闸应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定期开展保洁、绿化等景观化工作。 4.7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收集整理雨情、水情、工情,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做好防汛、抗旱和其它服务工作。 4.8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控制运用计划和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水

9、闸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按规定流程操作运行,并按照公布的水闸启闭放水预警方案进行预警工作。 4.9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专业化的维修养护和定期安全鉴定,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4.10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信息化管理要求,结合管理手册建立运行管理平台。 4.11 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5 组织管理 5.1 管理单位 5.1.1 全面负责水闸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5.1.2 应结合水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制订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5.1.3 应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变更

10、、复验和注销。 5.1.4 标识牌应设置齐全,保持环境整洁。 DB33/T 21032018 3 5.1.5 水闸工程宜配有管理房、启闭机房、物资仓库,并配备观测、监控、交通、通信、动力(备用电源)、防雷、供电和消防等运行管理必需设施设备。 5.2 管理人员 5.2.1 应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明确运行管理的岗位名称及其岗位职责,或者在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5.2.2 应设置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岗位、调度管理岗位、水工技术管理岗位、机电及金属结构技术管理岗位、信息和信息化管理岗位等水闸管理技术类岗位。 5.2.3 应设置运行负责岗位、闸门及启闭机运行岗位、电气设备运行岗位、通信

11、设备运行岗位等水闸工程管理运行类岗位。 5.2.4 上岗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参加业务培训;按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5.2.5 岗位配备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保障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包括应急管理)和岗位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水闸运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运行类岗位应专人专岗。特殊岗位应满足如下要求: a) 闸门、启闭机等设备操作过程中,必须有 2 个及以上的闸门运行岗位人员在场,同时应满足水闸上下游检查、巡视、观测等岗位人员同步在岗的要求。 b) 闸门等设备运行过程中,必须有 2 个及以上的闸门运管人

12、员值守。 c) 防汛值班人员应能保证 2 人及以上在岗。 5.3 管理制度 5.3.1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岗位责任制、观测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资料整编、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及工程大事记等制度。 5.3.2 关键岗位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应明示。 5.3.3 水闸管理单位应制订管理手册,并适时按规定程序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5.3.4 水闸运行管理中实施的重要技术改造和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均应详细记入工程大事记,并归入技术档案。 5.3.5 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水闸应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应明确物业化管理企业的责任、人员、内容、工作要

13、求,明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标准。 5.4 教育培训 管理单位应制订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 加强岗位技能培训, 积极组织开展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与培训;首次上岗的人员应实行上岗教育培训;工程管理、设备管理、调度运行三类岗位的在岗人员年培训率应达到40%及以上。 6 控制运用 6.1 一般规定 6.1.1 控制运用计划编制、核定与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功能按有关规定编制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DB33/T 21032018 4 b)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闸,其控制运用计划应同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防(抗)旱指挥部备案。 c) 当水

14、闸确需调整运用标准(如最高水位、最大过闸流量、最大水位差、或变更设计规定的运用方式等)时,应进行分析论证和安全复核,并提出可行的运用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施行。 6.1.2 水闸控制运用应按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防(抗)旱指挥部的指令执行,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工作票)和操作流程(操作票)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向调度指令发出部门报告。 6.1.3 水闸控制运用计划一般包括防洪排涝计划和兴利调度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防洪排涝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应结合水闸枢纽工程运用、水文气象特征、上游防洪工程特征、下游边界条件等实际情况, 综合确定洪水期防洪排涝和冲淤运行的特征水位和操

15、作运行方案, 科学安排,做到有计划地预泄、防洪、排涝和冲淤,充分发挥水闸的综合功能。 b) 兴利调度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应根据工程设计开发目标确定的主次关系,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为原则,充分发挥水闸的兴利功能,综合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 6.1.4 水闸控制运用应考虑与上下游及相邻水闸工程联合调度关系,科学调度。不同用途的水闸工程水位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节制闸(拦河闸)、挡潮排涝闸在汛期控制运用,应根据雨情、水(潮)情和工情变化,按控制水位(汛限水位、兴利上限水位、正常水位、兴利下限水位)进行控制,及时启闭闸门,洪水前后应分别及时做好预泄降低水位和拦蓄尾水等工作; 枯水季节或旱期应以

16、关闸蓄水至兴利上限水位为主;有防渍要求的,应控制闸上水位在兴利下限水位附近。 b) 以灌溉为主的水闸,汛前水位应控制在兴利水位区间内(含正常水位)。 c) 引水闸(进水闸)应以需定供,按用水计划(需水要求)进行引流和水位控制。 d) 分洪闸的分洪流量大小和时间,应视雨情、水情和水文气象预报情况由防汛部门决定;一般当闸上水位超过控制水位时按调度计划逐步开启闸门; 对分洪且兼有兴利的分洪闸, 其控制运用要求与节制闸基本相同。 6.1.5 水闸的控制运用,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资源应兼顾满足下列要求: a) 水环境保护用水。 b) 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17、 c) 鱼类洄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保护渔业资源。 d) 小水力发电用水。 e) 受冲刷、淤积影响的水闸,应妥善采取防冲、减淤和冲淤运行措施。 6.1.6 水闸控制实行启闭放水预警、操作运行持证上岗、值班记录、交接班等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a) 水闸管理单位应执行启闭放水预警制度;预警方案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和公布;当闸门的开度较大, 其泄流或水位变化对上下游有危害或影响时, 应按水闸预警方案及时进行预警;必要时预先通知上下游有关单位。 b) 水闸管理单位对闸门的启闭, 应严格按照控制运用计划及负责指挥运用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执行;操作人员接到启闭闸门的任务后,应迅速做好各项

18、准备工作。 c) 闸门操作应由持证的闸门运行工进行操作、监护,并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做到准确及时,保证工程和操作人员安全。 d) 水闸管理单位应执行闸门操作值班记录制度, 启闭前后工作人员应巡查相关设备, 记录工况和相关情况,并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详细记录、复核,操作人员执行完毕后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 水闸操作人员交接班时,应落实交接班制度,及时通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DB33/T 21032018 5 6.1.7 当水闸上、下游河道水体被污染,水闸保护范围内有影响工程安全的活动时,水闸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1.8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及

19、时与当地航运主管部门互通信息、通报水情,制订船舶过闸制度,船舶应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安排;当通航与内河节制蓄水矛盾时,应服从蓄水;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建筑物安全。 6.1.9 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等相应处置措施;在此之前应制订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6.2 启闭前准备 6.2.1 按规定流程做好启闭前检查和记录,应进行以下有关检查和观测: a) 闸门的检查:闸门启、闭状态,多次启闭的闸门,开度是否在原定的位置;闸门的周围有无漂浮物卡阻,门体有无歪斜,门槽是否堵塞;有自动锁门装置的闸门,应检查锁门器的投解锁状态。

20、 b) 启闭设备检查:电动机、电源、动力电路、备用电源设备是否正常;电压表、电流表、自动化装置、监控仪显示等各类仪表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正常、指示是否正确;高度指示器是否灵活准确;启闭机的转动部位是否放置工具及其它杂物;机电转动设备的润滑油是否充足,关注高速部位(变速箱等)的油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牵引设备是否正常,如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和毛刺,螺杆有无弯曲变形,吊点结合是否牢固;液压启闭机的油泵、阀、滤油器是否正常,手动阀门开关状态是否正确,油箱的油量是否充足,管道、油缸是否漏油等。 c) 观测上、下游水位,流态及查对流量。 6.2.2 在闸门启闭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闸放水预警方案进行

21、放水预警检查,检查上、下游管理范围和安全警戒区内有无人员、船只、漂浮物或其它影响安全的障碍物,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预警等工作。 6.3 启闭操作 6.3.1 闸门启闭顺序应符合以下有关要求: a) 单孔闸门宜匀速升降,开至预定高度;双孔闸门应同时升降,遇条件限制,可依次进行,两孔开度每次相差值应按设计要求控制,开至预定高度。 b) 三孔闸门应先开中孔,依次再开两边孔至中孔同高,按此顺序依次开至预定高度,各闸孔开度每次相差值应按设计或模型试验要求控制,运行多年水闸可按经验值控制,关闸时顺序相反;每个闸门均配有启闭机时应三孔同步均匀开启;在水位差大时,不得只开中孔和一开到位。 c) 多孔闸(三孔

22、以上)应按设计提供启闭程序或成熟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应由中间孔向两岸依次对称开启,中间闸门开启后,下泄水流利用下游消力泄消能,待下游水位上涨,上下游水位相差较小时,再依次开启两边闸门;关闸时,由两岸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多孔闸开度应保持在同高, 遇闸门振动或改善流态, 应及时调整开度。 d) 多孔闸小流量下泄,应以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对称开启中间部分或单扇闸门;闸下河道淤积严重时, 可开启单孔或少数孔闸门进行适度冲淤, 但必须加强监视, 严防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e) 双层孔口或上、下扉布置的闸门,应先开启底层或下扉闸门,再开启上层或上扉闸门,关闭时顺序相

23、反。 6.3.2 操作启闭应符合以下有关要求: a) 操作运行应按照设计规定执行,工作闸门可在动水下启闭;检修闸门应在静水情况下启闭,事故、检修闸门不应用以控制流量;通航孔工作闸门应在静水情况下启闭。 DB33/T 21032018 6 b) 启闭操作应密切注意:电机运行方向是否正确,电压表、电流表、开度仪、载荷仪等仪表指示是否正常,防止反转造成事故;若发现当启闭力达到要求,而闸门仍固定不动或发生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不得强行启闭;启闭结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c) 闸门启闭时,如发生沉重、停滞、卡阻、杂声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查原因并予以处理,消除不正常现象后,再行启闭。 d)

24、 闸门正在启闭时,严禁按反向按钮;改变闸门运行方向时,应先停车,确认停止后,再反向运行。 e) 当闸门长期全开或固定在某一开度时,应投入锁定装置;投入锁定装置闸门,启闭前应先打开锁定装置。 f) 人工操作手、电两用启闭机时,应先断开电源,合上离合器,方能操作;闭门时不得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拉开离合器。 g) 使用液压启闭机,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置,而压力仍然升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将回油控制阀开大到极限位置等可靠措施。 h) 闸门开启后,应仔细核对开启高度,观察上下游流态,检查制动设备等;启闭完毕后,应校核闸门的开度。 i) 启闭应随时注意限位装置的可靠性,防止

25、过度启闭。当用人力操作闸门时,在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位置时,应注意及时停止操作。 j) 当启闭机运行造成不同步时,应马上停机检查闸门纠偏控制系统。 6.3.3 操作闸门应符合以下有关要求: a) 过闸流量应与上、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可根据实测“闸下水位安全流量关系图表”进行操作。 b) 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c) 当下游出现很低水位、水位差较大时,开闸应严格控制闸门开度和流速,并逐步抬高下游水位后再继续提高开度,不得猛开闸门放水。 d) 关闸或减少流量时,应避免河道水位降落过快(挡潮闸除外),减少对岸坡稳定影响。 e) 当闸门运行接

26、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闸底时,应注意闸门指示器或标志,及时停机,避免损坏启闭机械;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得强行顶压。 f) 避免闸门停留在发生振动的位置运用; 应避免小开度 (一般开度为上游水深的 20%以下) 开启。若发生振动,应及时调整开启高度。 g) 大跨度双吊点或多吊点闸门应严格保持同步运行,避免闸门歪斜。 h) 通航孔闸门应在上下游水位相平时开启过船, 特殊情况下, 应在保证船只过闸安全的水位差内过船。 沿海挡潮闸设有的通航孔闸门在关闸蓄水期间, 应在落潮时闸下潮位接近闸上水位时方可开闸通航,水位差加大和通航困难时应关闸停航。 i) 通航孔闸门开启允许水位差应由设

27、计规定或通过试运行确定。 j) 船(套)闸的上、下闸首闸门,一般均应在平水位时启闭,有排水、冲淤等特殊用途的,应按设计规定启闭。船闸输水闸门应待上、下闸首闸门关闭时方可开启,不得同时开启。 k) 启闭期间应根据工程运行工况和水情变化加强巡视检查,保证水闸安全运行。 6.3.4 自动化操作应符合下列有关要求: a) 采用计算机自控、 集控装置远程操作启闭闸门, 应前通过视频检查和闸门运行实时对数是否具备开闸条件,并需配备现场水闸巡查机动人员,能及时联络。 b) 根据操作权限登录操作界面, 应检查控制级优先权是否处于远控状态; 通迅和网络指示状态是否正常。 c) 操作闸门前应巡视河道,放水预警,并

28、通过视频重点检查上、下游河面情况。 DB33/T 21032018 7 d) 通过查询故障报警窗口,检查主要相关设备和设施(工作电源、控制电源、闸门开度显示;开度和荷载;液压系统压力;启、闭闸门;PLC、自控仪表和监控软件自检系统等)有无报警,检查闸门监控系统健康状况,并复归报警信号。 e) 远程控制操作时应时刻监视事故报警窗口(监视按钮有无动作;电机有无过热;荷载仪有无超载;投解锁失败;闸门同步纠偏失败;液压系统压力过高等事项),掌握闸门工作状况是否正常。 f) 控制命令发出后,应将鼠标置于紧停按钮处,以便应对突发事件。 g) 闸门操作完成后,应退出操作登录界面。 h) 自动控制系统出现异常

29、或故障且尚在查找处理时,不宜进行交接班工作。 7 检查观测 7.1 检查 7.1.1 一般要求 7.1.1.1 水闸工程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和设备等级评定;水闸工程各项检查应逐项填写检查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其中,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结束后,应根据成果出具检查、鉴定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7.1.1.2 水闸检查的一般方法可用眼观、 耳闻、 手摸、 鼻嗅和用简单的工具量测; 常年处于水下的部位,可采用修筑围堰、潜水探摸和物探等方法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损坏情况、淤积情况、渗(漏)水情况及周边障碍等。 7.1.1.3 日常检查一般由水闸

30、管理单位自检;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水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定期检查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特别检查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设计、 施工、科研人员参加。 7.1.1.4 各种检查和鉴定都应详细记载,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存档,以备查考。日常检查应填写记录表(参见附录 A);定期检查应填写记录表(参见附录 B),并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指标、设计效益等)、运用概况(控制运用、工程效益等)、检查情况综述(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度汛措施等);检查后的处理情况也应记录在案;遇有异常现象,应记入工程大事记(参见 B.7)。 7.1.2 日常检查 7

31、.1.2.1 检查范围:水闸管理单位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通讯设施、观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和水流形态等进行巡视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在定期检查时作重点检查。 7.1.2.2 日常检查应指定专人按岗位职责分工进行。 7.1.2.3 检查周期:大型水闸每月不少于 2 次、有较大洪潮汛情时增加次数;一般中型闸每月不少于 1 次。当水闸达到警戒水位运行时,每天至少检查 1 次;违章情况、水流形态、安全防护设施、闸区环境卫生等应每日进行巡查。 7.1.2.4 下列情况应加强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a) 新建和加固工程在运行初期。 b) 运行多年且隐患多的水闸。

32、 c) 水闸开启放水期间;水闸关闭且上下游水位差较大期间。 d) 闸门启闭频繁,水位变化较快,流量较大期间。 DB33/T 21032018 8 e) 台风、暴风雨以及地震影响期间。 7.1.2.5 日常检查项目及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a) 工程完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是否有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障碍物,环境是否整洁、美观。 b) 土方建筑物:堤顶、堤坡有无雨淋沟、坑口、裂缝、滑坡;堤身、岸墙有无挖坑、取土、缺口、耕种农作物等人为破坏现象;是否有白蚁、害兽活动痕迹;排水系统、导渗、减压设施有无损坏、沙石淤积堵塞、失效现象;高水位期间,重点观察堤闸交接段、背水坡、

33、坝脚等处有无渗漏、散浸、管涌、流土等现象;减压井、反滤设施等渗水是否有异常变化。 c) 石方建筑物:块石护坡、护岸有无块石翻起、松动、塌陷、缺失、垫层散失、底部掏空、风化等损坏现象;上、下游翼墙或挡土墙等和闸墩(含边墩)的墙体有无倾斜、滑动、勾缝砂浆脱落;排水设施有无堵塞、损坏等现象;高水位时,重点观察墙体渗水是否异常。 d)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有无磨损、裂缝、剥蚀、渗漏、碳化,露筋(网)、钢筋锈蚀以及其他损坏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工作桥桥面、栏杆等安全设施有无损毁。 e) 闸门:闸门门体是否歪斜变形,表面有无附着水生物、杂草污物,表层保护层是否完好;结构有

34、无裂缝、变形、漏水、腐蚀(碳化、油漆损坏、锈蚀等)、露筋(网)、焊缝开裂、铆钉、螺栓松动等损坏现象;吊耳与定滑轮是否安装牢固;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有无损坏、漏水现象。 f) 启闭机: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准确可靠,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机体表面是否清洁;电动机、动力线路及控制线路、制动器、主令控制器、限位开关是否正常;钢丝绳有无断丝、磨损、锈蚀、接头不牢、变形;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及螺杆有无弯曲变形;油路是否通畅,油量、油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g)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设备、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牢固,上下限位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正确,接地是否可靠,

35、绝缘电阻值是否合乎规定,防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备用电源是否完好可靠;自动监测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动作可靠,精度是否满足要求等。 h) 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水质有无污染。 i) 工程的水下部位有无冲刷破坏;注意观察消力池、门槽内有无砂石堆积;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有无损坏;上、下游引河有无淤积、冲刷等。一般选择在汛前或枯水期水位较低的有利条件下定期进行检查。 j) 信息管理系统:网络设备、服务器、终端、存储设备的运行状况、CPU 及内存占用率、日志报告及告警信息;数据库、基础支撑软件和业务软件的运行状态、日

36、志分析。 k) 其它方面: 观测设施、 远程控制、 监控及预警系统是否正常;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否正常;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是否完好;船舶停靠及航行辅助设施包括系船钩、带缆桩、爬梯、航行标志、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上游漂浮物情况,拦污栅、拦鱼网是否有堵塞壅水和闸门有无振动现象;水质有无明显的颜色和气味等。 7.1.3 定期检查 7.1.3.1 检查范围:结合每年汛前(4 月 15 日前)、汛期、汛后(10 月 15 日后)、用水期前后,由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水闸的重要部位和主要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并应着重检查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部位,对闸门、启闭机等,应做动水试运转观察;

37、当闸前无水时,也应做试运转检查观察,检查报告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DB33/T 21032018 9 7.1.3.2 每年汛前和汛后应各检查 1 次, 在排水期或灌溉期或洪水、 影响台风前后以及其他规定时间适时增加次数。定期检查的检查周期和重点要求如下: a) 汛前检查: 应着重检查岁修、 度汛应急工程完成情况, 度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防汛组织、防汛物料储备等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防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对工程各部位和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并对闸门、启闭机、通讯设施、照明、备用电源、控制系统等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对影响安全度汛而又无法在汛前解决的问题,制

38、定度汛应急方案;汛前检查应结合保养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应在 4 月 15 日 汛期之前完成。 b) 汛后检查: 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 特别是水下工程部分的闸底板、 消力池、 护坦、防冲槽、铺盖、河床等变化情况,以制定岁修工程计划,做好水闸养护修理工作;汛后检查一般在 10 月底前完成。 c) 台风、洪水、用水期前应着重检查启闭机、闸门及动力、配电系统是否正常,保证闸门正常开启;之后应着重检查闸门及启闭机等关键部位和工程易损坏的部位。 d) 水下检查:着重排查长期水下工程的损坏情况,一般每两年进行 1 次。 e) 在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检测的结构性严重损伤,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39、报告, 并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1.3.3 除日常检查的项目和上述重点外,还应进行以下有关方面的检查工作: a) 混凝土工程定期检查应重点检查重点部位的裂缝发展, 必要时要对重点部分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测定混凝土的碳化深度。挡潮闸视外观情况每隔 5 年10 年进行一次碳化深度检查。 b) 闸门定期检查应检查表面的油漆及面板、 梁系锈蚀程度。 工作闸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应在汛前进行;平面钢闸门应采用吊出门槽检查,放置于维修桥(或检修台)上进行;弧形闸门及其它不能吊出闸门,宜用检修门槽挡水,进行抽水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焊缝存在较多裂缝,应进行焊缝探伤检查。 c) 启闭机每隔 2

40、 年3 年应进行 1 次全面检查,汛前汛后要进行全面的试车检查。对运用频繁的启闭机应每年进行一次启闭机减速箱开箱检查; 运用较少的启闭机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开箱检查,主要检查齿轮的磨损和齿轮油的油质;液压系统液压油应每年进行两次检查,检查润滑油质量是否变质,放油沉淀,清除杂物和水分,清理油孔、油槽、油道。 d) 每年汛前对防雷设施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工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建有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接地电阻应小于 1 。 e) 变压器每年汛前应进行一次线圈绝缘电阻测量, 定期检查有关变压器的油质、 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f) 检查水下工程有无冲刷;特别是水下工程的闸底板、消力池、护

41、坦、防冲槽、铺盖、河床的变化情况。 g) 信息管理系统:网络设备、服务器、终端、存储设备的固件和系统软件升级、病毒查杀、登录口令修改,包括网络链路带宽占比、性能分析、安全审计、容量分析等健康检查;设备终端信息(使用人、IP 地址等)一致性;数据库、基础支撑软件和业务软件的软件补丁升级、登录口令修改、备份、安全策略变更。 7.1.4 特别检查 7.1.4.1 当水闸遭受地震,特大洪水、风暴潮、台风,达到或超过设计水位(或超过历史最高洪水位)运行或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制订相应应急处置方案和修复计划。 7.1.4.2 检查内容及范

42、围:闸门、启闭机应进行 1 次安全检测并做试运行观察,安全检测前管理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时,应对土石方、混凝土工程、水下部分及上下游河DB33/T 21032018 10 道冲刷进行 1 次全面检查。水闸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对事故影响范围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闸遭受强烈地震时,应对混凝土工程、水下部分、闸门、启闭机进行 1 次全面检查。着重检查工程的重要部位和主要设施有无损坏或损坏程度。 7.1.4.3 对于工程的水下部位如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 则可作为特别检查处理。 采用何种检查方法需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3、7.1.5 安全鉴定 7.1.5.1 周期: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 10 年进行 1 次全面安全鉴定;无验收资料按实际运行启用年限计算安全鉴定起始年份;运行过程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7.1.5.2 安全鉴定工作应包括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安全复核和安全评价等。 7.1.5.3 安全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鉴定工作应按照 SL 214 规定进行。 b)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

44、全鉴定计划, 按分级管理原则, 报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c) 安全鉴定认定为三类水闸,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 d) 由于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报废, 或安全鉴定认定为四类水闸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 应按照谁审定谁批准原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 经安全鉴定, 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

45、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7.1.6 闸门、启闭机等级评定 7.1.6.1 管理单位应依照 SL 240 规定定期对钢闸门、启闭机进行等级评定,宜每 2 年4 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定期检查进行。 7.1.6.2 闸门及启闭机设备管理评级工作按评级单元、单项设备、单位工程三项逐级评定。 7.1.6.3 凡被评为三类单位工程,应限期整改,在 4 年内达一、二类单位工程;必要时应做安全检测。 7.2 观测 7.2.1 水闸观测任务 7.2.1.1 监视水闸运行期间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改善运行方式,保证工程安全。 7.2.1.2 分析研究观测资料,掌握工

46、程运用情况和变化规律,验证原设计及实验的数据。 7.2.2 观测工作基本要求 7.2.2.1 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和连续性,应按规定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和记录。 7.2.2.2 水闸工程观测应做到“四固定”(人员、仪器、测次、时间),测次有变动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2.2.3 观测项目设施布置、观测方法、观测时间、测量次数、测量精度、观测记录、资料整理与整编等符合 SL 75 有关规定。 DB33/T 21032018 11 7.2.2.4 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记录资料进行计算及整理,不得将原始记录留到资料整编时,再进行计算与检查;对观测成果进行初步分析,如发现

47、观测精度不符要求,立即重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即进行复测,查明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加强观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7.2.2.5 观测设施(包括观测仪器)应每年进行一次率定、校测。 7.2.3 观测项目 观测项目宜按设计要求确定,并可根据水闸运行管理需要增加观测项目。观测有一般性观测和专门性观测两大类,具体如下: a) 一般性观测项目:水位、流量、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力、绕渗、闸下流态、上下游冲淤等。 b) 专门性观测项目:永久缝、结构应力、地基应力、墙后土压力、水质、泥沙、冰冻等。 7.2.4 观测时间与测次 水闸观测项目及测次见表1。表中测次均系正常情况下人工测读的最低要求,特殊时期

48、(如洪水、地震、 风暴潮等) 应增加测次, 观测自动化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密测次; 具有相关性的观测项应同时进行。 7.2.5 观测基本要求 7.2.5.1 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观测应遵循以下要求: a) 大型水闸的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二等测量要求,中型水闸应符合三等测量要求;每年应向当地测绘部门核对所引水准点的高程,起测基点高程应每年校测 1 次。 b) 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 1 次;经资料分析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一次,如汛期水位变化较大,应适当增加测次;5 年后改为每年汛后观测 1 次;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河水位、过闸流量及气温等。 c) 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

49、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7.2.5.2 扬压力观测应遵循以下要求: a) 工程竣工两年内应每 5 天观测 1 次,以后可适当减少,宜 10 天观测 1 次;常年挡水水闸每10 天观测 1 次,当接近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每天观测 1 次。 b) 平时不挡水水闸,无水时不观测,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每天观测 1 次;达到保证水位时每天观测 2 次。 c) 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并应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 表1 水闸观测项目及测次表 观测类别 观测项目 水闸规模 测次 大型 中型 一般性观测 上、下游水位 2 次/天4 次/天 流量 2 次/天4 次/天

50、垂直位移 1 次/月2 次/年 水平位移 1 次/月2 次/年 扬压力 1 次/旬2 次/旬 绕渗 1 次/旬2 次/旬 闸下流态 过流时,2 次/天4 次/天 上下游冲淤 汛前前后、洪水前后 专门性观测 接缝变化 1 次/月2 次/年 DB33/T 21032018 12 结构应力 1 次/月1 次/季 地基反力 1 次/月1 次/季 墙后土压力 1 次/月1 次/季 水质分析 2 次/年 泥沙 按需要 冰 冻 按需要 其它项目 气 温 逐日量 起测基点校验 1 次/年 工作基点校验 1 次/3 年1 次/5 年 注 1:为应设项目;为可选项目;具体观测项目由设计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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