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期付款购房补充协议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今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就乙方所分期购买xxxx 单元 层 号商品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付款方式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购房首付款4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仟百拾元整),买受人同意按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应按下述要求向出卖人付款:1、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总房价款的60%,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上房期限。2、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3、自本协议签订的次月起
2、,乙方每 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30%,共计3期。每个月 日为付款日。4、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应于每月的日前将当期应付款项交付到出卖人的财务部门,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或存入之前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中路支行,开户单位: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号:6xxxxxxxxxxxxxxxxxx。甲方承诺,在乙方每次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出示银行存款凭证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5、乙方可以提前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第二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在本协议的分期付款期限内付款,按下列方式处
3、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金额3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买受人并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3的违约金。 第三条:关于房屋产权转移及产权登记的约定1、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房屋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归出卖人享有,买受人只对该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买受人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转让或租赁给任何第三人,若需出租应经出卖人同意。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后,该房屋的包括处分权
4、在内的所有权全部转移至买受人享有。2、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出卖人不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3、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四条:买受人对下列内容予以特别声明1、买受人对本协议及附件的内容已认真审阅,对于不明白的条款,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认真解释,买受人对其内容了解无误;2、在购房合同和本附件内容之外,出卖人没有其他任何承诺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购房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为准。3、在签订本协议时,出卖人不存在隐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抵押、已出售等事实的情况,买受人对该情况已真实了解;4、双方对本协议意见不一致的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及修改,买受人自愿接受本合同
5、的全部条款。5、买受人保证向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住址、通讯地址等)真实、可靠,在联系方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以保证出卖人可以信函的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否则,因此导致出卖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第五条: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解除协议一方应按总房价款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若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出卖人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只需书面通知买受人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出卖人不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3、在本合同解除时,房屋的所有权
6、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原转移至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回转至出卖人享有,出卖人可对该房产进行任意处置,买受人无权干涉。4、出卖人应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0%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若买受人还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人应当进行赔偿,出卖人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5、本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若买受人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买受人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出卖人无偿所有。第六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7、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本协议连同附件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房管局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
8、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
9、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
10、.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
11、、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