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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符合国家的信贷货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 者不平衡时,要充分考虑防范信贷风险和本行长远利益。
第三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 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的总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营行是指各支行;管理行是指总部;信贷人员是指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总部和支行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 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不同管理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和审贷委员会。公司业务部、 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对所分管信贷业务的审查;授信管理部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并负责对各类信贷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部负责对划总部管理的不良贷款和对已确权的抵债资产的盘活、重组、处置和管理;审贷委员会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八条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分设为信贷管理科、授信评审科和审贷小组。信贷管理科负责对信贷业务客户的调查,信贷业务的初审和审批后管理;授信评审科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复审、对信贷业务客户信用评 级和授信;审贷小组负责对支行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九条实行审贷委员会制度。支行审贷小组由支行授信评审科负责 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审贷小组组长,审贷小组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不能办理或上报,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支行行长有一票否决权。
总部审贷委员会由本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及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贷会召集人,对审 贷会未通过的信贷业务不得办理,行长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总部对支行、总部对信贷管理 部门进行信贷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在内的有限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超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备案制度。支行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 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向总部有权审批人和相关部门备案,总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在信贷业务办理中,设立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岗、审查岗、审议审批岗等,各岗位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国家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客户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 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 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帐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 监督;
(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 有关认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经年检的贷款 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资质证、排污许可证等;
(七)除自然人外,需有符合比例规定的资本金和规定的资产负债 率;
(八)申请承兑业务,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可靠的承付资金来源;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税票;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信贷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是 本行对客户实行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对客户办理信贷业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AA+、AA、A+、A、B、C 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企业经营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xx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 定结果、净资产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本行对其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年度内本行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掌握;集团额度授信是本行对集团客户进行客户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经办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各项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实行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循环额度贷款是本行向借款人提 供一定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贷款是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 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贷款。
(二)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和诚信程度及其 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做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益、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 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目前的市场价值,参考抵押物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比例,对评估价值高于市场现行价格要降低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价值的 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权 利质押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 90%。
(三)按性质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消费贷款等。
(四)按贷款的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普通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 贷款。
(五)按贷款的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信贷资金贷款、委托贷款。
(六)按授信对象划分,可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类信贷业务。第二十一条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
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 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二条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第六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须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 会有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价、 审查、审议与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对客户的项目贷款及支行认为自身素质和技术条件不能进行认证评估的,可申请总部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信贷产品定价与收费。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 策和本行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结息方法,并在借款 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展期贷款,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 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利息的计收。经支行同意,客户可提前归还贷款,贷 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 息。
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及其它格式 化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 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xx条信贷业务发生后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贷款具体用途、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之日 前 15 天向经办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 款期限的一半。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承兑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 入相应的科目。
第二十九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支行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 素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还款意愿、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 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行长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有预警信号的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事项,支 行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总部。
第三十一条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支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并向总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立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信贷档案是本行提供、管理、 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形成的资料档案。
信贷管理部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 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 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等,并按要 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按人民银行要求录入企业征信 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小企业违约通报系统)。
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支行形成的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审贷小组 审议表决纪要、支行行长决策意见,及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形成的审查 意见,贷审会审议表决纪要、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等,信贷运作资料 分部门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 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三十三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 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三十四条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其中: 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 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五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 审批认定、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支行要直接监管,总部要重点监管,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
存量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新发生不良贷款的控制率要列入支行经营目标考核之中。
第三十六条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 现、正确核算、确保本行利益的原则,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 价、保管、处理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xx条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五级分类后,按规定足额提取贷 款损失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呆帐(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每年做出呆帐核销方案,明确核销对象、金额、时间等,并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九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 理部门,明确不良贷款清收和盘活标准,制定不良资产清收盘活的岗位职责和激励政策,促进不良资产的清收及向正常转化。
第九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按照审贷部门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 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一条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 考试,获取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暂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待岗培 训。持证上岗有效期 2 年,由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培训部、人力资源
部联合组织持证上岗考试。
第四十二条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 人员,按考试结果、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实行等级管理,享受不同 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
第四十三条建立信贷人员培训制度。对信贷人员业务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每年要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对不同的培训对 象,分层次、分阶段进行连续培训,使素质提高成为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要给 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调离信贷岗位或其他处理,不断净化信贷管理队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信贷人员稽核制度和信贷业务稽核制度。对信贷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情况、信贷业务现状、信贷管理效果等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章信贷业务微机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信贷管理微机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把信贷 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分析、贷款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信贷管理全过程微机化的科学体系,成为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xx条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科技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 要各司其责,分别负责信贷数据的登录、数据处理和系统维护等。支 行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发放、收回及客户经营情况等 资料登录,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审查、权限管理、数据上报和综合系统检查,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
第四十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信贷管理前后台部门和科技 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客户商 业秘密等告知无关人员。
第四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 定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综合管理人员,信息登录人员等,信息登录人员要对登录的基本信息,决策意见等负责,系统维护人员对系统及设 备维护负责。系统综合管理人员对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等工作负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某银行总部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制定相关业务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某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以前制度与本制度 不相符合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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