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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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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安质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

2、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公司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由安质部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安质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安质部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7、

3、安质部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8、安质部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4、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公司每

5、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0、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6、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

7、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申报回执由安质部存档,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安质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

8、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2、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职业病基础知识,包括常见职业病种类、产生的危害,本公司职业病类型,存在部位等内容。(4)、职业病预防措施。(5)、常见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正确使用方法,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6)、接触职业病人员补贴、保健品等发放标准、规定;(7)、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报告程序。3、培训要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记录、培训成绩等文字记录。4、培训相关资料由安质部存档。5、公司安质部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宣传周等,

9、每年定期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意义,从思想上提高员工预防职业病的认识,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2、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

10、、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3、安质部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4、安全部应当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5、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6、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

11、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7、防护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记录由安全部存档。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由安质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2不得扩大

12、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安质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物资部根据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采购计划,报主

13、管经理审批,并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5.1物资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

14、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安质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建档保存工作。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 公司安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

15、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制定检测计划;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由检测机构根据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铆焊作业、机加工作业、喷漆作业的危害因素确定。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防护用品。安质部负责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各受检测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5、对检测结果超标的项目,受检部门应立即对作业

16、场所进行整改,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要按照作业项目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异常,公司各部门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安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7、安质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由整理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8、安质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2.1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 “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 改建、 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2.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3、工作程序3.1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

18、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由设计院编写职业卫生专篇,交于安质部,安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3.2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由安质部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3.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3.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

19、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3.5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3.6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3.7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8

20、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9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3.10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3.11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4.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

21、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公司每位员工。2、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3、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4、公司负责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5、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职业

22、病诊疗等其他材料。6、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查阅制度。7、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8、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1、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23、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病情5人以上的。2、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安质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上级领导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4、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

24、,撤离作业人员、组织脱险;(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6、 对构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安质部报告,安质部应详细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7、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

25、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

26、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

27、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公司负责人、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3、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28、: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b、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c、公司相关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d、公司相关人员成员到达

29、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e、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在主管的指挥下,组成由公司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组成由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4、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5、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

30、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办公室人员,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公司综合办公室、安质部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2、开始工作前,先检查健康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待隐患排除后,方可工作。3、工作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砂轮间,必须戴好防尘口

31、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4、砂轮间工作时,必须打开除尘系统,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地面清洁,经常洒水。5、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工作一段时间后要适当休息,避免疲劳作业。6、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

32、、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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