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保安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企业负责人: 文化程度: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有限公司
北京保安协会监制(2013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固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岗位需要和乙方的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安排乙方到驻勤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是:按照甲方的安排,承担 (守护/巡逻/押运/技术防范/保安管理)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勤务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驻勤单位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综合计算/标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特殊原因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安排。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原则上应该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时工资。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甲方每周应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天,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或超过法定工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 乙方累计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限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休假制度执行。
四、劳务报酬
第八条 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 人民币。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职业技术等级、岗位绩效、工作表现等确定和定期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条 乙方每月货币工资不低于本市保安行业当年集体工资协议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缴纳。若本人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属于个人自愿放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工伤期间的伤病假工资、医疗待遇以及相应抚恤等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改善乙方的福利。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配发统一的保安制服和必要的防护器具。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健全保安工作规范,组织乙方进行文化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娱体育活动。
七、职业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乙方应如实准确地向甲方提供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纪律、执勤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法律、职业道德、业务技能、作风纪律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乙方应遵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益的集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和驻勤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和驻勤单位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乙主应爱护公物,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觉司,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乙方辞职,乙方所用物品必须交还公司,否则按原价赔偿甲方。
(二)、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给他方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需赔偿违约金贰仟元—叁仟伍佰元。
(三)、乙方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或其他生病、意外伤亡所用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己全部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驻勤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或期限届满时终止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续订合同。
十、经济补偿及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在本合同解除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作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提出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四)本合同期满,除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定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甲方发生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情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第十八条,甲方将依照纪律规定和管理制度视情节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合同期未满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当履行保安职责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由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活相关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项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声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子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发芽U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不依法支付工资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乙方可以项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十二、其他
第四十条 乙方有非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纪律、职业规范和规章制度均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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