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冈西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结报和审核工作,让参合患者充分享受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实惠,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乙方应予积极合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乙方有权检举和投诉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第二条 甲方及时告知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新要求,并予详细解读。第三条 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坚持因病施治
2、,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参合患者日处方限额不得超过40元。对因限于技术水平和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建议参合患者及时到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四条 乙方应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内的药物,按零差价销售,不得超范围使用其它药物。第五条 乙方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结报工作的意见(建卫基200717 号)规定的要求,做好村级结报和公示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数据,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会计报表。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结报费用的每旬进行复审,对发现的违规结报,甲方按实际结报额在乙方垫付医药费用中予以
3、扣减。乙方如编造处方或串通参合人员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的,一经查实,所流失的基金必须全额追回,不能追回的部分和所有外出调查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按处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额度缴纳违约金。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协议履行情况每季进行2次专项考评,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到位的,甲方视情节对乙方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报县合管办查处。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根据政策规定协商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报请县合管办裁定。第九条 乙方应及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甲方: 冈西镇新型农村 乙方: 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2011年3月16日 20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