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某某3×450m3高炉大修工程
地 脚 螺 栓
加工承揽协议
(协议编号)
定 作 方:某某高炉项目部
承 揽 方:某某分公司综合加工厂
签订日期:
高 炉 大 修 工 程
地 脚 螺 栓 加 工 承 揽 协 议
定作单位:某某高炉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单位:某某分公司综合加工厂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加工承揽协议条例》等有关规定,甲方将本工程地脚螺栓加工制作委托给乙方承揽加工,结合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加工构件品名与价款
一、 加工品名:某某3×450m3高炉大修工程地脚螺栓加工制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受甲方委托加工的加工件。
二、 承揽方式:本加工件采用包工包料(双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完工结算的承揽方式。
三、 加工单价: 每吨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5200.00元人民币)
四、 本加工件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受市场物价浮动和有关部门调价文件的影响;已包含了加工制作时所要发生及所涉及到的所有加工内容及费用,加工制作范围内将不再发生的其它费用支出。
五、 本加工件不含螺帽,由乙方按甲方要求配置,凭购买发票结算。
六、 本协议价款已含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和各种规费,乙方开具发票。
第二条 加工成品期限与交付
一、 加工期限: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加工顺序和出厂时间及时交付加工件。具体交付日期甲方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二、 交付状态:按甲方提供的委托加工单状态交付,并保护好成品丝口。
三、 交付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负责卸车。
第三条 加工材料供应与采购
一、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无
二、 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件的所有材料、措施用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采用甲控乙供形式;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三、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构配件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鉴定或经过试验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甲方有权制止使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复验,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其不合格产品由乙方在48小时内清理出场。
五、 材料代用,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加工成品质量与验收
一、 根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转化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本加工加工件质量。
二、 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三、 保修期限:保修壹年。
四、 技术资料:由甲方提供壹套加工图纸及加工技术说明资料,交付完毕后收回,乙方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技术资料必须按甲方贯标程序记录整理,格式采用甲方提供的表格格式。
五、 验收交付:加工完毕后,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图纸技术要求为依据;由乙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出厂时必须将加工的技术资料按甲方贯标要求整理好一并交甲方一式壹份。
六、 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及甲方要求组织加工,随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和检验;如加工质量不符合各项要求,乙方应无偿返工或修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方可出厂,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如加工件质量低劣又无法修理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七、 甲方监造人员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和办理验收手续。甲方监造人员的签字验收只代表甲方对乙方工序质量的认可,不对乙方的加工件质量负全部责任。
八、 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自理。
第五条 结算与支付
一、 甲方按交付时间和数量支付给乙方50%的价款,乙方在全部加工件验收交付完毕后1个月内将完工结算资料送交甲方审核,甲方按照施工图、修改图、转化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加工件实际净重量办理结算;于次月支付余下的35%的加工费;并扣留结算总价的 15%作为加工件保修金,在全部工程验收交付完毕之日起至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二、 本协议价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责任与违约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如中途变更加工件的规格、质量或设计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变更。
2、 甲方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交付加工件日期得以顺延。
3、 甲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地脚螺栓,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 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件,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 乙方交付加工件的数量少于协议规定的,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甲方不再需要,有权解除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 因乙方保管运输不善造成加工件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修理或重作,达到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 乙方逾期交付加工件,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 1‰ 偿付违约金。
5、 乙方不能交付加工件,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付加工件部分价款总值 20%的违约金。
三、 乙方在加工制作、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如有安全事故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在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加工件毁损、灭失的,乙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协议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乙方责任。
五、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协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 则
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或规定)作为本协议之附件。该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 本协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鉴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至全部加工件交付验收合格、结清款项,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定作单位:某某高炉项目部 承揽单位:某某分公司加工厂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第四页 共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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