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文本份数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原件1份
2.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意见
原件1份
二、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1.1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书
(1)提出直销经营许可申请
(2)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3)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
原件1份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1)填报完整
(2)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
原件1份
1.3 申请直销声明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2)企业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3)直销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4)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不从事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
(5)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
原件1份
(二)企业基本信息
2.1 企业营业执照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证照在有效期内
复印件1份
2.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照在有效期内
复印件1份
2.3 股东证照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证照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证照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证照
(4)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5)股东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6)股东在申请前成立(存在)5年以上
复印件1份
2.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1)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企业的控制关系
(2)实际控制人明确至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境内外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外国政府机构
(3)提供实际控制人证照
原件1份
2.5 企业章程
复印件1份
(三)良好商业信誉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原件1份
3.2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声明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声明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声明
(4)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原件1份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1)股东是境内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
(2)股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1份
3.4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声明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原件1份
(四)注册资本
4.1 企业验资报告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注册资本多次变更的,需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复印件1份
(五)保证金存缴
5.1 直销企业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复印件1份
5.2 保证金存款证明书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复印件1份
(六)市场计划报告书
6.1 直销经营市场计划报告书
(1)阐述对直销经营的理解,开展直销经营的设想
(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原件1份
6.2 服务网点设立方案
(1)包括设立的地区、数量、基本要求、管理制度
(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
原件1份
6.3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原件1份
6.4 推销合同样本
(1)明确直销员招募条件
(2)明确直销员计酬制度
(3)明确直销员退换货的权利
(4)明确直销员解除合同的权利
(5)明确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规范
(6)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原件1份
6.5 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原件1份
(七)直销产品
7.1 申请直销产品目录
(1)产品名称明确规范
(2)产品类别准确
原件1份
7.2 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1)商标注册证明在有效期内
(2)商标注册类别与产品类别相符
(3)商标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一致;不一致的,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复印件1份
7.3 申请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1)产品生产企业应是申请企业本身、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2)生产企业是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母公司对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1%的证明,并提供了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授权申请企业销售产品的证明
原件1份
7.4 产品及生产企业合规性情况表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认证、许可、强制性标准的清单及符合情况
原件1份
7.5 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
(1)产品是化妆品的,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是保健食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是净水器的,提供省级卫生部门办法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产品是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明。
(5)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但作为保健器材申请的,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或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检验报告。
(6)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
(7)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复印件1份
7.6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1)生产化妆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生产保健食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生产GMP认证。
(3)生产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产品是压力锅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许可证明,以及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证明。
(6)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复印件1份
(八)副本
申请企业将以下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作为副本一并提交: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2.1 企业营业执照;
2.3 股东证照;
2.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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