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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40.3-2020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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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4401/T 40.32020 ICS 23.040 C 78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 40.32020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Code for safety management city gas conduct an enterprise Part 3 : car filling conduct an enterprise 2020-01-22 发布 2020-03-01 实施 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4401/T 40.32020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 1 4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 . 2 4.1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 2 4.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2 4.3 人员配备要求 . 3 4.4 安全生产职责 . 4 4.5 安全生产投入 . 4 4.6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5 4.7 安全教育培训 . 5 4.8 抢险与事故管理 . 6 4.9 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 7 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 . 8 5.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8 5.2 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 10 6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 . 18 6.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18 6.2 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 21 附录 A 汽车加气经

3、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和要求 . 29 附录 B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55 附录 C 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60 附录 D 汽车加气站开展安全自检内容 . 71 DB4401/T 40.32020 III 前 言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由以下3部分组成: 第1部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第2部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本部分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本部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部分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

4、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铭安职业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亮,张疆,崔运河,向东彪,彭志威,李大江,段述林,唐明贤。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DB4401/T 40.32020 1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范围内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 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所有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

5、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城镇燃气 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 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2 加臭剂 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3.3 加气站 gas filling Station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 LPG、LNG 或

6、CNG 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4 加油加气合建站 fuel and Gas combined filling Station 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5 LPG 加气站 LPG filling station 为 LPG 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 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6 LNG 加气站 LNG filling station 有 LNG 储存设施, 用 LNG 加气机为 LNG 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 LNG, 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7 DB4401/T 40.320

7、20 2 加气机 gas dispenser 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 LPG 、LNG 或 CNG ,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3.8 埋地 LPG 储罐 buried LP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 4m 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 LPG 储罐。 3.9 地下 LNG 储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 4m 范围内地面标高 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 LNG 储罐。 3.10 半地下 LNG 储罐 semi-underground LNG tank 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 4m 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 LNG

8、储罐。 3.1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 1OMPa 且不大于 25MPa 的气态天然气。 3.12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采用低温液体储罐储存,用专用船或专用罐车运输。 3.13 爆炸极限 explosion limit 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可燃性混合气,在混合气中可燃气体有一个最小浓度值,低于这个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不能产生火焰传播; 可燃气在混合气中有一最大浓度值, 高于这个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时也不能产生火焰传播,最小浓度值

9、称为爆炸下限,最大浓度值称为爆炸上限,下限上限之间的浓度范围称作爆炸范围。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气体在混合气中的体积百分比(V)表示,粉尘的爆炸极限用 g/m3表示。 4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 4.1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4.1.1 安全生产方针 企业应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制度化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应满足: a)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c)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d) 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与企业的安全生产

10、相适应; e) 员工及公众易于获取。 4.1.2 年度目标与计划 4.1.2.1 企业应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覆盖到各个管理层级和岗位,并予以考核。 4.1.2.2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4.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B4401/T 40.32020 3 4.2.1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超范围或超期经营,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等行为。 4.2.2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2.3 企业应

11、建立从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4 企业应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企业党委会应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董事会应每季度研究一次。企业总经理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企业分管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下发至公司各部门以及汽车加气站,各单位对相关要求进行落实。 4.2.5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存档保存好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 4.3 人员配备要求 4.3.1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3.1.1 法定代

12、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3.1.2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3.1.3 技术部门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燃气、石油化工、化工机械、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 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行业 8 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c)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行业 5 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4.3.1.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

13、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3.2 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1 的要求。 表 1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规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总数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人) 30 以下 1 1 30-100 2 1 101-300 3 1 301-1000 5 2 1001 以上 8 3 汽车加气站数量(个) 1 1 1 2-8 2 1 9-15 3 1 16 以上 5 2 DB4401/T 40.32020 4 4.3.3 岗位人员数量 岗位人员数量

14、要求: a) 企业应配备 1 名以上电工(可兼职); b)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2 要求; c)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 3 要求。 表 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 数量 站长 1 安全员 1 充装工 不少于充装枪数量 检查员 2(可由充装工兼任) 罐区运行工 2(不得由充装工兼任) 电工 1(可兼职) 表 3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 数量 站长 1 安全员 1 充装工 不少于充装枪数量 检查员 2(可由充装工兼任) 罐区运行工 2(不得由充装工兼任) 电工 1(可兼职) 4.4 安全生产职责 4.4.1 企业应建立安

15、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4.2 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4.3 企业与内设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站点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4.4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半年定期考核 1 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存档保存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期考核记录。 4.5 安全生产投入 4.5.1 企业应提取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

16、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a)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的,按 4%提取; b)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至 1 亿元部分,按 2%提取; c)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至 10 亿元部分,按 0.5%提取; d)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0.2%提取。 DB4401/T 40.32020 5 企业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

17、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b)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c)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d)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f)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企业用户宣传可采用报纸、电视、进入社区、短信、海报等形式; h)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i)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5.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 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18、科目和台账,监督管理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4.5.3 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6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用户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用户服务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设备管理规定、用户安全宣传管理规定、站内交接班制度等,并汇编成

19、册,正式发布。 4.6.2 应根据燃气储存、输配和技术、设备设施的特点和危险性,编制作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气瓶充装检查操作规程、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泵操作规程、LNG 泵操作规程、装卸车操作规程、LNG 储罐操作规程、液化气储罐运行操作规程、巡查岗位操作规程、LNG 储罐区潜水泵排水安全操作规程、加气站柴油发电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气站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6.3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 4.6.4 每季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4.6.5 建立完整的安全

20、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考核台帐,记录考核时间、考核部门、被考核人员姓名、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得分、考核结论等内容。 4.6.6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问题的评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有效版本。 4.7 安全教育培训 4.7.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安全培训教育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7.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21、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DB4401/T 40.32020 6 a)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b)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c)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发证单位的再教育培训。 4.7.3 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公司级、 部门或站场级、班组级安全教

22、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4.7.4 在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在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包括: a)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 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b) 操作岗位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c)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7.5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

23、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7.6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4.7.7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承包商、供应商、以及临时外聘人员。 4.7.8 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有完整的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签名、培训照片等。 4.7.9 定期开展安全宣传: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安全宣传活动,并向加气车辆发放符合要求的宣传资料。 4.8 抢险与事故管理 4.8.1 企业应成立抢险队,抢险队应配备负责人。抢险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4.8.2 抢险队伍

24、应装备专用抢险车,其核定载重量应不少于 1200kg,车身应喷涂黄色并标注燃气抢险(或工程救险)字样。并且每个抢险点不少于 1 台抢险车辆。 4.8.3 抢险队伍应配备防爆对讲机、防静电服,防冻服、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工具等。汽车加气经营企业抢险点、装备及人员应不少于表 4 的要求。 表 4 抢险队伍配置要求 项目 汽车加气站数量(座) 20 21-50 50 抢险点数量 1 2 4 人员 6 12 24 主要设备 车辆(辆) 1 2 4 手持防爆对讲机(对) 2 4 8 DB4401/T 40.32020 7 防静电服 2 4 8 防冻服、鞋、帽、手套(套

25、) 2 4 8 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台) 2 4 8 便携式可燃气体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台) 1 2 4 带压堵漏工夹具 1 2 4 防爆工夹具(套) 2 4 8 4.8.4 每月对抢险设施进行 1 次检查,保证抢险设施完好可用,并记录检查情况。 4.8.5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与安全生产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录,相关应急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电话号码应置于明显位置,保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 4.8.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 依据 GB/ T 29639-2013 的要求,制订完整的应急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预警

26、机制、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处置方案、应急程序、善后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 b) 针对企业抢险遇到的燃气站点事故、 燃气运输事故、 燃气用户事故, 建立完整的现场处置方案。 c) 企业应按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d) 企业应定期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三年评审修订 1 次。 4.8.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a)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包括演练方案、演练总结评估、改进措施、参演人员签名、演练照片。 b)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 1

27、次演练。 c) 演练后及时进行演练效果评价,并对应急预案评审。 4.8.8 企业应建立事故管理台帐,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 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企业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和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与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8.9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事故分类分级规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与救援,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10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28、 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 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严禁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9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4.9.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制订各类安全检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9.2 企业应制订安全检查计划,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台账。安全检查台账记录应包括每次安全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要求等。安全检查要求如下: a)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记录: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对本企业进行 1 次安全自查

29、,有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 b) 加气站点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对本企业所属加气站点进行 1 次全覆盖的检查,有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 DB4401/T 40.32020 8 c) 加气站点日常安全自查:班长或安全负责人每天进行 1 次安全自查;站长每周对加气站检查 1次; d) 加气站点月度安全检查: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 1 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4.9.3 企业应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所有安全隐患从提出、整改、回复到复查确认应形成“闭环管理”,并建立详细的隐患及隐患整改档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

30、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4.9.4 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表包括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和要求(见附录A)、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见附录B)、企业开展安全自查以及对站点开展安全检查内容(见附录C)、企业下属站点开展安全自检内容(见附录D)。 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 5.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5.1.1 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包括: a) 加气站应配备站长 1 人,专职安全员 1 名,站长和专职安全员应经培训合格; b) 加气站应配备至少 2 名压力容器操作工、2 名气瓶检查员、1 名电工、加气工不少于加气枪数量; c) 加气站压力容器操作工、加

31、气工、电工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质监部门、安监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人员证书,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d) 在作业时间,站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班长至少 1 人在岗。 5.1.2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a) 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b) 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应经安全教育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32、c) 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发证单位再培训教育; d) 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e) 加气站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 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在岗的操作人员每季度组织 1 次安全培训,操作岗位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f)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站级(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g) 在新工艺

33、、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h) 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有完整的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签名、培训照片等。 DB4401/T 40.32020 9 5.1.3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加气站应严格遵守企业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b) 每月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 1 次检查考核。 建立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考核台帐

34、,记录考核时间、考核部门、被考核人员姓名、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得分、考核结论等内容。 5.1.4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加气站应配备有防爆对讲机 2 台,防静电服,防冻服 2 套,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2 套,便携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台、带压堵漏工夹具 1 套、防爆工具 2 套等设备; b) 加气站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成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通讯录,相关应急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电话号码应置于明显位置,保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 c) 依据 GB/T29639-2013 的要求,制订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三年评审修订 1 次; d)

3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包括演练方案、演练总结评估、改进措施、参演人员签名、演练照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演练。 5.1.5 设备设施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加气站按照规定建立完整、准确的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台账; b) 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周期、维护内容、维护程序、维护保养标准; c)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

36、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试试验证书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d)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企业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 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监控仪器

37、仪表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1) 压力容器检验 年度检查:每年进行 1 次。 定期检验:金属压力容器一般投用后 3 年内应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检验周期根据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区别对待,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一般每 6 年检验 1 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一般 3 至 6 年检验 1 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 压力管道一般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一年 1 次,全面检验一般不超过 6 年。 DB4401/T 40.32020 10 3) 装卸软管

38、每年进行 1 次耐压试验。 4) 安全阀 每年校验 1 次。 5) 压力表 每半年检定 1 次。 6) 加气机流量计每半年检验 1 次。 f) 其余设备设施的检测周期: 1) 可燃气体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每年进行 1 次检测。 2) 静电报警仪每半年检测 1 次。 3) 防雷防静电设施: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 1 次,非易燃易爆场所每年检测 1 次。 4) 灭火器维保: 新购买的手提式和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应委托维保单位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 2 年进行 1 次维修,并在灭火器上张贴维修保养标识。 5) 阀门每月检查测试 1 次。 6) 温度计、液位计每月检查 1 次。 7) 紧急

39、切断阀每月进行 1 次检查和测试。 8) 发电机组每月开启 1 次。 9) 消防泵每月进行 1 次检查和测试。 10) 灭火器自检:每半月检查 1 次。 11) 应急救援器材每月进行 1 次检查。 g) 储罐、加气机、压缩机、烃泵、管道等设备设施均应进行日常检查。 5.1.6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加气站应严格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检查制度,制订安全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台账。安全检查台账记录应包括每次安全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要求等; b) 站场日常安全自查: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每天进行 1 次安全自查。站

40、长每周对加气站检查 1次; c) 站场月度安全检查: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每月进行 1 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d)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所有的安全隐患从提出、整改、回复到复查确认应形成“闭环管理”,并建立详细的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5.1.7 安全管理台帐 加气站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管理台帐:安全会议台账、安全检查台帐、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台帐、重要设施检查维护台账、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应急管理台帐、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台帐、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台帐 5.2 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5.2.1 防火间距 5.2.1.1 在城市建成区不

41、宜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 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 加气母站。 DB4401/T 40.32020 11 5.2.1.2 加气站宜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应完好,无破损。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5.2.1.3 LPG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PG 储罐、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156 的规定。 5.2.1.4 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GB50156 的规定。

42、5.2.1.5 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6m。 5.2.1.6 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加气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应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7 加气站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5.2.1.8 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5.2.1.9 加气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作业区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

43、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5.2.2 车辆加气 车辆加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汽车进站加气前应车内乘客在站外须下车,不得载有乘客进入站内加气; b) 车辆熄火,手刹拉起,司机下车离开驾驶室并拔出车钥匙; c) 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上放置 “正在加气,严禁启动”的加气警示牌; d) 加气前仔细检查汽车气瓶是否合格和正常,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5.2.3 站区环境与值班管理 站区环境与值班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在站房及加气站醒目位置设置应急指引、紧急集合点指示牌及紧急疏散图。在罐区入口处设置释放静电装置; b) 应在站区、围墙边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重要部位、区域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

44、,监控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 满足现场监视覆盖范围的要求,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数据的安全性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防爆区域须配备防爆型视频监控头,加气区配备高清视频监控头且连接至站房和企业监控中心, 并与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联网。 视频监控存储时间不小于 3 个月; c) 宜在站房或加气区设置报警喇叭,站区内任何岗位的作业人员均应能听到报警喇叭的报警声; d) 在站房设立火种箱,对进出罐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全面登记并收缴火种、手机; e) 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消防通道两侧无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和构筑物; f) 站房墙上应有值班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应严格遵守加气站制定的值班管理制

45、度,值班时间内严禁打瞌睡,禁止会客; g) 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迟到、早退、私自换班等,严禁任何形式的脱岗行为,就餐期间至少保留一人值班; h) 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区域认真巡查设备、管道的运行情况和参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站房整天有人值班,并有完整的值班记录; i)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在站房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正常开启,且工作正常,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每年检测 1 次,且处于检测有效期内; DB4401/T 40.32020 12 j) 应急救援器材配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防爆对讲机,防静电服,防冻服,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便

46、携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带压堵漏工具、防爆工夹具等),每月应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 1 次检查,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完好有效; k) 紧急切断阀设置:在站房安装有紧急切断阀,每月应对紧急切断阀进行 1 次检查和测试,保证紧急切断阀正常可用。 5.2.4 加气区 5.2.4.1 加气机不得设置在室内。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加气枪的流量不应大于 60L/min。 5.2.4.2 加气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加气枪的加气嘴应与汽车车载 LPG 储液瓶受气口配套。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其卸开连接后的液体泄漏量不应大于 5mL。 5.2.4.3 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应设事故切断阀。当加气机被撞泄漏时,设置

47、的事故切断阀应能自行关闭或手动关闭。 5.2.4.4 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低于 0.5m。并可靠接地。 5.2.4.5 加气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 0.15m-0.2m, 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 1.2m。 加气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 0.6m。 5.2.4.6 每支加气枪的流量计每半年检测 1 次,处于检测有效期内,并接地良好,每支加气枪和连接管道维护保养到位,密封完好,无泄漏。 5.2.4.7 加气作业区配置至少 1 台防爆型高清视频监控头且连接至站房和企业监控中心,并与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联网。高清视频监控区域不得留有死角。 5.2.4.8 每台加气机配置至少

48、 1 台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探头,报警显示器应安装在站房等有人值守的场所。 5.2.4.9 每 2 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 2 台应按 2 台配置,每半月对灭火器进行 1 次检查。 5.2.4.10 在加气作业区设置有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等。 5.2.4.11 加气区爆炸危险区域内照明灯具和开关、电器采用防爆型,电气线路均加装金属管,接口处密封良好,且连接牢固。 5.2.5 储罐及管道系统 5.2.5.1 LPG 储罐根部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

49、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b) 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5.2.5.2 LPG 储罐的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罐应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站房内,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 b) 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c) 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程监控系统。 5.2.5.3 LPG 储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 LPG 储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应布置在车行道下。 5.2.5.4 地上 LPG 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罐应集中单排布置,储罐与

50、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b) 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 1m 的防护堤,防护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不应小于 2m; c) 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5h。 DB4401/T 40.32020 13 5.2.5.5 埋地 LPG 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m,且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 b) 直接覆土埋设在地下的 LPG 储罐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0.5m;罐周围应回填中性细沙,其厚度不应小于 0.5m; c) LPG 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 5.2.5.6 埋地 LPG 储罐采用地下罐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罐池内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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