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目录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分期付款机器买卖合同技术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仓储是物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对物流的健康顺畅起到重要作用, 但目前全国各家仓储公司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某储运公司与某贸易商行于1998年4月3日订立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由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布料、旧自行车等物, 该合同应于1999年5月30日终止。在该合同终止以前(1999年4月30日),某贸易公司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放, 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某储运公司处放存半年, 为此向储运公司
2、多支付保管费1000元。储运公司表示同意。1999年7月15日,某贸易商行与某储运公司又订立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规定, 由某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 时间为一年, 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 保管费为3.5万元。合同并规定: “ 任何一方违约, 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订立后, 某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两个仓库, 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物的请求。同年9月4日,某储运公司突然接到某贸易商行的通知, 称其原定需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 因为他人没有供货, 因此不能交给某储运公司保管。另有部分货物因其租到仓位,不
3、再需要储运公司保管。某储运公司提出如解除合同, 则应支付全部保管费并应支付违约金; 否则某储运公司将扣留某贸易商行先前寄存的50辆自行车。某贸易商行认为, 某储运公司的要求极不合理。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 某储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某贸易商行支付全部保管费,并支付违约金。本案在审理中, 法院内部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原告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双方在订立第二份保管合同以后, 原告严格履行了保管合同的义务, 而被告单方面违约, 当然应向原告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如果被告不承担这些责任, 原告有权留置被告先前存放的自行车。第二种观点认为: 尽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有合法
4、依据的, 但不能留置被告先前寄存的自行车。第三种观点认为: 原告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而非承诺合同。被告没有交付需保管的物品, 则合同并没有成立, 因此被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违约, 自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也不能交付保管费。最后, 法院按第二种观点作出了判决。风险评析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所谓仓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方提供仓库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 仓管方) 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就实质而言,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 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 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
5、合同的性质, 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法律风险:1、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 仓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 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大部分情况下, 存货人为了降低仓储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 将特别货物当作一般货物, 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 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 应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将危险物品交给仓库营业人入库的, 构成对仓库营业人的欺诈。双方由此签订的仓储合同
6、无效, 同时, 仓库营业人所受损失也应由存货人负责赔偿,甚至将追究存货人的刑事责任。也有相反情况, 有的为了获得不法利益, 有意将普通货物填写为贵重物品。意在合同期限届满后, 再诬陷仓库营业人偷换了他的货物, 而主张索赔。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种欺诈行为, 最后法院也难以判明谁是谁非, 只能根据有关证据来确定, 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仓储合同。如果仓库营业人员签订合同时不谨慎, 则极可能陷于错误认识而上当。2、存货人对将交付储存的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提供虚假的信息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以外的物品, 存货人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一些保管条件或保管要
7、求, 从而引起保管人轻信, 而遵照这些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对货物进行保管, 以致造成货物毁损、短少、污染、变质、灭失等后果。如果存货人出于恶意, 故意陈述不当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就会误导仓库营业人。此时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由于证据难以寻找, 很多情况下都由仓储公司当了冤大头。3、存货人欺诈保管费用保管费用的收取是仓库营业人得以正常开展仓储保管业务的物质保证。实践中, 有的存货人可以会采取多种手段对仓库营业人进行欺诈, 如诡称将账记在其他单位身上; 有的存货人在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仓储合同时, 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 或以次品充当真品, 或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已经过了有效期或者即
8、将到达有效期, 或者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即将或已经变质,却当作质量合格的物品。4、存货人转让合同的风险有的存货人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了仓储合同,然后转与其他急需仓库使用的第三人, 以赚取差额利润。按照合同的有关法规, 合同权利义务一般只能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之间, 如果有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人, 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存货人出于牟利的目的, 对仓库营业人构成了欺诈。5、仓储企业不按合同或物业惯例进行保管,给存货人造成损失对于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 有着特别的保管要求。在实践中, 仓库营业人出于经济目的, 心存侥幸心里,
9、而伪称其具备这种保管能力, 与存货人签订合同。最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事故。有的仓库营业人在接受存货人的货物后, 甚至未经存货人的同意, 就擅自使用保管物。按合同法规定, 这种行为属于违约的行为, 应对存货人的损失予以赔偿。6、仓储企业滥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约定性。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免责不同。仓储合同中的仓库营业人可能利用其对该行业的垄断地位, 强加对方不平等的条件, 特别是在合同中强加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存货人或者因为无能力与之争执, 或者是因为误以为该免责条款是国家规定
10、的或该行业的行业规定, 而无奈地接受, 一旦发生事故, 往往只能自认倒霉。7、存货人不履行提货及交款义务而造成“死库”目前全国各地的仓储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货物“死库现象” 。由于委托方音信全无、企业倒闭、涉嫌骗汇等原因, 各仓储企业内超出两年以上的货物积压, 有的甚至仓储期限已近10年之久。积压货物占用了大量仓库面积, 货物均已明显锈蚀、腐败、变质, 既影响到其他正常货物的仓储, 又极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 企业既无法收回仓储费,又无法处理。防范技巧仓储保管业务是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企业要充分发挥这种法律形式的作用, 只有不断地健全其合同, 才能提高自己合同行为的质量。1、细签合同,及时
11、补救要有效地防止风险发生,首先得把好合同这一关。具体而言,企业在合同上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时要准确、清楚, 不要产生歧义。合同中要明确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 注明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货物入库时的交接手续, 可以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来执行。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 或者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货物的, 必须按照该细则第11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相互之间的责任。为防发生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对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费,
12、 车皮、站台、专用线占用圳及包装整理等费用, 应予以具体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费用的承担人及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2、利用担保增强合同的安全性企业可利用法律作关于保障合同债的安全性的规定,如保证、抵押等。合同管理制度中的公证、鉴证等, 都可以用来强化合同的安全性。对于仓库营业人来说, 有时会遇到拖欠甚至赖着不交保管费和有关费用的事。这时, 仓库营业人如果事先为合同设置了担保, 则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或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这样, 仓库营业人即使遇上欺诈行为,也可以尽量减少损失。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给付仓
13、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
14、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
15、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分期付款机器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买受人
16、(以下简称乙方):_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1)总金额人民币:_元。(2)付款方式:_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元。b.余款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1)交货时间_月_日前。(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工厂,应安装妥后
17、,并先行试机。(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2)乙方或
18、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19、。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元。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前
20、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字):_买受人(乙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保证人(丙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技术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第一条合同当事人甲方:_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电话:_乙方:_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电话:_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
21、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所使用的技术,以确保合营公司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以_ 的办法作为补偿。第二条定 义2.1“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2“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 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
22、标为准。2.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_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合营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_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应对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点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2.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
23、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2.7乙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
24、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市场中销售的产品。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 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专利权。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制造。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_(地区)销售。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权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
25、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乙方可以合营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书面同意。第五条提成费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5.2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_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销售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_计算。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年以后,每年递减_%。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年_月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 每季度后的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
26、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财务主管签署。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第六条技术培训6.1按合营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 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 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
27、定。6.5合营公司若需要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人员进行无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 全部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_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第七条优先条款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_制造的产品。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_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
28、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第八条保 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年。第九条合营期限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年。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_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的同意
29、,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第十条仲 裁10.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 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
30、,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12.1本合同及附件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第十三条其 他13.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_份。13.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13.4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_天,视为有效送达。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