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培训土地(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方拟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场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用地,甲、乙双方经协商后订立本合同,以使共同遵守。一、租赁土地(场地)标的、租赁用途甲方将位于武陵源区 面积约为 亩的土地(场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租赁给乙方,作为乙方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用地。二、租赁期限土地(场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乙方仍需受让时,本土地(场地)租赁协议顺延。三、租赁价款与支付时间、方式(一)租赁价款:每四年为一个租赁期,共五个租赁期,每个租赁期为一个租赁价款。具体标准为:第一期租金共计肆
2、万元人民币。以后每个租期租赁价款在前一个租赁期价款基础上上涨壹万元整。(二)支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赁款。每个租赁期届满前支付下一个租赁期租金。(三)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由乙方对土地(场地)地面进行水泥硬化,达到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用地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二)自收到乙方第一期租赁价款之日起当日内交付租赁的土地(场地)。(三)由甲方负责解决因租赁土地(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一切纠纷,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四)支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好乙方和当地群众关系,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乙方使用
3、公共道路、场地等基础设施等合法权益。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协议标的物的使用权;享有公共道路、场地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服务。(二)乙方使用土地(场地)过程中引起场地损坏的,乙方不予赔偿。(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按约定支付土地(场地)租赁款。(五)土地(场地)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场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六、其他约定土地(场地)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甲方和他方对未到期租赁款项的返还、已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
4、筑物)、经营预期可得利益等补偿费。七、违约责任(一)因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等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已经缴纳租金未利用金额部分的双倍返还给乙方。另外,乙方有权获得已投入的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经营预期可得利益等赔偿费。(二)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三)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0.2承担违约金。甲方延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天,按乙方已支付土地(场地)租赁费的0.2承担违约金。八、附则(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纠纷解决:在执行协议过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当提交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三)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