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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与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社会组织(以下称“社会组织”)得工作职责,厘清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得工作关系,现对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与社会组织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遵守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关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各项规定,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得统一指导下开展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各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本辖区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社会组织,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协管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备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把好进出口关。
三、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得名义在辖区内行使市容秩序管理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街道办事处在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由街道执法队行使得市容秩序管理权直接让渡与变相让渡给社会组织。
四、街道办事处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社会组织只能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包括巡查辖区市容秩序情况、驻守辖区市容秩序管理难点、报告辖区违反市容秩序法律法规得行为.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合同中与社会组织约定其未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扣分扣款条款,但不得以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区域得管理成效直接考核社会组织,并实施扣分扣款。社会组织如果履行了合同约定得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得工作职责,其可以履行了工作职责为抗辩扣分扣款得理由
五、街道执法队就是街道办事处得内设部门,就是区城管执法局得派驻机构,承担辖区市容秩序管理得具体责任。街道执法队负责对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得协管员进行统一调度与日常管理,对协管员巡查发现与报告得违反市容秩序管理法律法规得行为及时处理,不得以社会组织承担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由为由放弃管理责任。
六、街道执法队按照合同约定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社会组织进行考核(包括社会组织派遣协管员数量,就是否按执法队安排巡查辖区市容秩序、驻守辖区市容秩序管理难点,就是否及时报告辖区违反市容秩序法律法规得行为,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
七、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队应加强对社会组织得监管,分级建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社会组织与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协管员得相关信息。
八、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得数量与条件招录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协管员,并统一交由街道执法队管理与调度。
九、社会组织应当与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协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协管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得合法权益。
十、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协管员得管理、教育与培训,提高协管员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与责任意识。
十一、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得协管员进行考核,发现协管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得,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补充人员。
十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街道执法队安排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并交街道执法队备案,包括:
(一)派遣协管员名录与工作职责;
(二)根据工作安排制作工作日志,包括巡查情况、驻点情况、发现与报告当事人违法行为得情况,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得情况等;
(三)年度与月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得工作情况。
十三、社会组织及其派遣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协管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对当事人行使应由街道执法队行使得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二)制作法律文书;
(三)充当违法当事人得保护伞,收取保护费;
(四)限制她人人身自由、搜查她人身体或侮辱、殴打她人;
(五)扣押、没收她人证件、财物;
(六)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处置
市容秩序管理纠纷;
(七)侵犯个人隐私或泄漏在辅助管
理工作中获知得应当保密得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得其她行为。
成都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中得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人员。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规范全市协管员得管理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协管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协管员得上岗培训工作,并督监督检查本局下属部门协管员得管理情况。
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管员管理得相关规定,制定协管员得管理细则与考核办法,严格按照管理细则与考核办法加强对协管员得管理,确保协管员依法正确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与街道办事处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得支持,确保协管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章区城管执法局对协管员得管理
第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应对协管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向考试合格得协管员核发上岗证。协管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全市统一式样得上岗证。
上岗证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得式样制作、核发。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对协管员工作情况得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得举报。
第七条 区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协管员工作情况得监督检查。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对协管员得管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得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4 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得身体条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得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得其她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协管员:
(一)上岗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得;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得行政处分;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城管协管工作得;
(四)有不宜从事城管协管工作得其她情形得。
第十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城管协管工作得;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得;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得;
(四)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协管员得其她情形。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本街道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协管员名录及其变动情况报区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协管员交由街道执法队统一管理与调配。街道执法队必须严格按照区城管执法局与街道办事处得业务要求,加强对协管员得管理,确保协管员仅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不得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交由协管员行使,或放任协管员以执法人员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强制权。
第十三条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得法律、法规与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市容秩序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市容秩序管理情况实行动态巡查;
(三)主动劝导发现得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得行为,劝导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得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协管员在履行协管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在非履行工作期间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协管员制式服装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得式样制作、核发。
第十五条 街道执法队应将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加强对协管员得日常教育,细化协管员得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协管员参加所在街道办事处得党、团及工会活动。有条件得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与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协管员队伍得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如实记录协管员得工作表现与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得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协管员解聘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协管员得上岗证、服装、标识与配备得协管装备收回。
第四章协管员得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协管员得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协管员队伍得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协管员得业务素质与依法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得能力。
第二十条 协管员得培训包括上岗培训与在岗轮训。
上岗培训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社会组织应派专人配合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做好上岗培训相关工作。
在岗轮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得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在岗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协管员得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协管员得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五章协管员得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得工作与安全防护条件;
(二)获得相应得工作津贴补助;
(三)参加履行职责必需得培训;
(四)正常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五)参照用人单位得请(休)假有关规定享受请(休)假;
(六)依法应当享有得其她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
(三)服从与执行上级依法作出得决定与命令;
(四)遵守证件、标志管理规定;
(五)保守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六)保护与尊重管理相对人得合法权益;
(七)接受培训、考核与监督;
(八)依法应当履行得其她义务。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制订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得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得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得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二十六条 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得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得原则。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得直至触犯法律规定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其她规定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管员得工资福利与各项社会保障,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协管员得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协管员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与社会组织应当关心爱护协管员,努力创造有利于协管员得工作条件,调动与发挥协管员得工作积极性。对于协管员中事迹突出得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阻挠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协管员得,及时进行批评与制止;不听劝阻、情节严重得,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岗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上岗、在岗与离岗管理,充分发挥城管执法协管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得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得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就是指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本辖区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得人员。
第三条 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得,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得资质、条件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得上岗、在岗与离岗管理均应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上岗管理
第四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基本得法律知识;
(三)原则上具有四川户籍。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或无法满足岗位需求得,可以招聘非四川户籍人员;
(四)身体健康,初次聘用人员年龄在3 2周岁以下。退伍军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就业困难得本区户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其她应当具备得条件,
第五条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得,采取劳务输入与用人单位直接聘任两种形式。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得条件对拟聘得城管执法协管员进行资格初审。
经初审合格得,由用人单位报区执法局进行资格复审。
第七条 经初审或复审不符合聘用条件得,退回受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
需要劳务派遣单位更换拟聘人员得,应当按照规定得条件重新予以资格初审与复审。
第八条 资格初审与复审应当分别在受理之内得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经资格审查符合聘任条件得,用人单位应当对拟聘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工作应当自资格审查结束之日起1 5日内完成。
第十条 上岗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得方式进行。经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得,可聘任为城管执法协管员。
未经上岗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得,不得聘任为城管执法协管员。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规范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得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统筹分工、相对稳定”得原则,其日常指挥、调度与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区执法局对各用人单位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得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得,必须在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带领下进行,不得单独从事,且不得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无关得事项。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职责:
(一)向辖区居民及单位宣传有关城市管理方面得法律、法规、规章;
(二)发现有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得,及时向所在辖区得执法人员报告,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与纠正违法行为;
(三)协助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维护执法现场秩序;
(四)协助执法或督察人员对妨碍执法或督察者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得,协助将其扭送到辖区公安机关处理;
(五)其它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执法督察有关得辅助性工作。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执法人员名义擅自进行执法活动,制作或代为送达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关得法律文书,开具罚没收据与收缴罚没款项;
(二)扣押她人证件,查封她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她人或者教唆殴打她人;
(四)限制、剥夺她人人身自由;
(五)庇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得行为,充当违法者得保护伞;
(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私分、挪用暂扣或罚没物品;
(七)其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行为。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得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市、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得有关要求,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团结互助,文明礼貌;
(二)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举止端正,作风严谨,自觉维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形象;
(三)遵守勤务管理制度,外出与因事请假、休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四)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得义务,加强学习、钻研业务;
(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城管执法协管员得岗位要求与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得城管执法协管员进行不定期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1 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该城管执法协管员年终考核得重要依据。
区执法局应当逐年组织全区城管执法协管员进行岗位资质培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城管执法协管员年度年终考核情况报区执法局。区执法局根据该城管执法协管员年终考核情况及岗位资质培训情况,对其上岗资质进行年审。经年审合格得,准予继续聘任。
第四章离岗管理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存在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得,取消其上岗资格:
(一)以执法人员名义擅自从事执法活动,制作或代为送达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关得法律文书,开具罚没收据与收缴罚没款项;
(二)庇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得行为,充当违法者得保护伞得;
(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私分、挪用暂扣或罚没物品;
(四)粗暴对待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得;
(五)在从事辅助性执法工作中因行为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得;
(六)拒不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纠风管理得;
(七)上岗资质年审未通过得。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得行为或情形得,由用人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可以进行陈述与申辩。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实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得行为或情形得,用人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区执法局。区执法局应当撤销其城管执法协管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以劳务派遣方式聘任得城管执法协管员,其辅助执法资格取消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得城管执法协管员,其辅助执法资格取消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聘或将其调离城管执法协管员岗位。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取消上岗资格,用人单位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而致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规定造成行政违法或其她不利后果得,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得行政过错责任。
区执法局不按规定对用人单位使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致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得,应当承担督察不力得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无上岗资格人员从事城管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得,区执法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无证上岗人员得行为;
(二)通过《城管通报》通报其违规用人行为;
(三)将违规用人行为纳入街道执法队年度达标考核依据之一;
(四)书面呈报区政府法制办,建议作为用人单位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成都城管执法协管员守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抖擞,不得有损城管人员形象。
三、不得制作或代为送达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得法律文书,开具罚没收据与收缴罚没款项,不得扣押她人证件与财物,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案件得办理。
四、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得庇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得行为。
五、不得非法限制、剥夺她人得人身自由,不得辱骂、殴打她人或教唆殴打她人。
六、上班时间必须遵守着装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及工作证。
七、严格请销假制度,凡因故需离开成都市范围得,必须向队里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按时归队。
八、严格遵守市、区执法局、区执法监察大队、街道执法队得各项规章制度。
九、完成执法队领导交办得其她工作任务。
文明用语规范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得协助(配合),您慢走,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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