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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工程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发包商:榆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商: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Ⅰ 分包合同协议
发包商: 榆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商: 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1.1 工程名称:__榆林市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__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_
承包方式:除合同中明确规定应由发包商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外,其余由承包商完成安装。
1.2 工期
开工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1.3 图纸
发包商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承包商提供详细施工图____套。
1.4 本工程施工应遵循的标准与规范为:
²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82)
²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条文)》(HGJ207-83)
²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²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T29-98)
²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²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²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² (附加)
1.5 发包商责任与义务
1.5.1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用水、用电,保证现场水电满足施工需要,水电费用问题,如果施工分包合同报价中包含此项费用,则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施工分包合同中不含此项费用,则由发包商承担。
1.5.2 向承包商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1.5.3 开工前一周内向承包商做设计技术交底。
1.5.4 承包商责任与义务
1.5.5 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
1.5.6 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工地交通、施工噪音、污染等的管理规定。
1.5.7 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网、建(筑)构物,负责工程的施工成品保护。
1.5.8 承包商应服从发包商管理,不得拒绝发包商、监理的任何合理要求。
1.6 双方现场代表
为了双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和方便工作,双方各自授权一名现场代表。合同执行当中,只有现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的通知、指示、签证有效。
发包商代表
承包商代表
施工期间,承包商代表必须每天在场。
1.7 合同价格:人民币元 大写
付款方式:承包商进入安装现场3日内发包商支付承包商合同价30%作为预付款,安装工程经发包商验收结束后10天内发包商支付分包商合同价40%,整个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后10天内承包商提供发包商正确发票,发包商收到发票后再支付承包商合同价25%,余款5%,质保期结束后一次付清。
1.8 其它约定事项(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发包商提供的工程材料以及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保险等事项,应在此处说明):
1.9 发包商及承包商各自供应的材料见本合同附件承包商《报价表》
1.9.1 发包商供应的材料必须按照承包商施工要求及时供应,其质量由发包商自行负责;因发包商原因造成材料无法及时供应而影响工期由发包商承担;
1.9.2 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发包商供应的材料外,其余材料都由承包商供应;承包商采购材料应达到工程质量、设计及业主的要求,并附有质保书、合格证、出厂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如承包商供应材料不符合要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
Ⅱ分包合同条件
2 一般义务与责任
2.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按照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商在审阅承包合同、主合同,或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如果发现承包工程的设计或远东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商。
2.2 履约保证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需要为履行承包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银行履约保函),则:银行保函格式及担保银行应经发包商同意,办理银行担保的所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保函在承包商完成施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一直有效,发包商应于工程移交业主(以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的移交日期为准)后7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2.3 承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开工前一周内以发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向发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发包商同意,不得开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明确施工安排、施工方法、进度计划等内容。
如果发包商认为承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计划进度的要求,承包商应对施工安排做必要的调整。
2.4 承包合同的转让
未经发包商同意,承包商不得转让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分亿合同下分包商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2.5 再次分包
未经发包商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发包商同意分包,也不能解除本分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 承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本承包合同的主导语言为汉语。如甲乙双方因主合同的某些规定或要求而产生纠纷时,则应以主合同的主导语言的解释和说明为准。
3.2 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3.3 承包合同文件的优先秩序
² 承包合同协议;
² 承包合同条件;
² 变更及洽商;
² 图纸及技术资料;
² 承包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施工标准及规范;
² 构成承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4 主合同
4.1 承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发包商应向乙提供主合同(承包商与业主或总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主合同的报价单、合同价格等商业细节除外),以便承包商能够详细了解主合同对承包工程的要求。
4.2 承包商对施工承包工程应付的责任
承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承包合同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包商在实施施工分包工程中,应避免与施工分包工程有关的可能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的任何行为或疏漏。
4.3 承包商违反施工承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承包商有任何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商应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发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此种情况如果发生,发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如承包商剩余金额不足以赔偿发包商损失,则承包商应另行支付发包商赔偿费的差额。
5 开工和竣工
5.1 承包工程的开工和竣工
承包商应在接到发包商开工通知后7天内迅速且不拖延地开始施工分包工程的施工。如果合同或合同附件中规定承包商须在某一具体时间内完成分包工程的任何区段时,承包商应保证这些区段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
5.2 承包商竣工时间的延长
除非发包商违反施工分包合同或提出变更导致施工工程延期,承包商无权延期竣工承包工程。
5.3 承包商在试车期间的责任
试车的承包商的责任。单机试车完成后,承包商应按发包商的要求完成联动试车,派出适当人员协助发包商完成系统调试,解决和协助解决试四和调试期间的机械、电气故障。
6 承包商的设备和材料
6.1 承包商用于分包工程的施工设备、机具,进场后使用前须经发包商批准。只要理由恰当,发包商有权不同意承包商使用己运至现场的施工设备、机具。
6.2 承包商用于承包工程的施工材料,使用前须经发包商同意,只要理由恰当,发包商有权不同意承包商使用己运至现场的施工材料。
7 指示、决定和变更
7.1 承包商只能且必须接受发包商的指示和决定。
8 承包商因遵守和执行发包商的指示、决定和变更而发生合同外的支出时,承包商有权从发包商获得合理的补偿,这种补偿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8.1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承包商因实施施工承包工程而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包商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承包商应保障发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
8.1.1 任何人员的伤亡。
8.1.2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8.2 发包商的保障义务
发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发包商、发包商的雇员或发包商雇佣的其它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商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
9 质量缺陷及修补
9.1 移交前承包商的义务
主合同规定的承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应使承包工程始终处于合同所要求的令发包商满意的状态,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
9.2 移交后承包商的义务
施工承包工程的移交后,承包商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修补施工承包工程中主合同规定发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质量保证期限及缺陷修补的条件应与合同规定的发包商应负责的质量保证期及条件相一致。
9.3 如果承包商按照9.1款、9.2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发包商、发包商雇员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承包商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发包商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否则,承包商无权为其修补缺陷获得任何追加付款。
9.4 终止后的付款
上述承包合同终止后,承包商有权得到按照承包合同已经完成的那部分工作的付款,但应扣除发包商已支付给承包商的付款。
10 承包商的违约
10.1 承包合同的终止
如果发生如下任何情况,则视为承包商违约:
a) 承包商停产或停业清理或其财产已被转让给债权人,或者承包商用于施工承包工程的货物被扣压;
b) 承包商违反本合同2.4款、2.5款;
c) 承包商已经否认本合同有效;
d) 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5.1款开工或实施施工承包合同;
e) 发包商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要求承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通知后,承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通知;
f) 承包商无视发包商的书面警告,公然固执地忽视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
发生上述情况时,发包商可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在通知承包商后,立即终止施工承包合同。随后发包商可占有承包商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及其它任何物品,并可由发包商或发包商雇佣的其它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承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只要理由适当,承包商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承包商因违约应支付发包商的款项。
10.2 发包商的权力
发包商可不根据本合同12.1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承包商手中接过该项承包工程的一部分,由发包商自己或发包商雇佣的其它分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施工承包工程的剩余部分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在此情况下,发包商可从承包商收回其实施此施工承包工程的费用,或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
11 发包商的违约
11.1 如果发包商宣布破产,承包商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从发包商的破产清算中得到发包商尚未付给承包商已完成的那部分工作的付款的适当补偿。
12 争端的解决
12.1 无论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发包商与承包商因承包合同或承包工程的施工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双方可就此类争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设法在56天内友好解决争端,可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章程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仲裁期间,双方不得以正在仲裁为理由而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发包商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 天灾(地震、暴风雨/雪、非责任事故的火灾、瘟疫等);
b) 战争、敌对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 暴乱、叛乱、社会动乱、内战。
13.2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中的义务无法履行,则发包商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13.3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发包商代表,并尽力继续履行义务,尽力保护承包工程成品,使发包商的损失降至最低。
13.4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得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工程的付款。
13.5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80天以上,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协商终止合同。当不可抗力事件在180天内结束,且主合同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就工期、修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缺陷所需款项等问题形成协议。
Ⅲ 特殊条款
14 承包商工作范围:
14.1 承包商应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加发包商组织的安装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安装方案和进度计划,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力量,搭建临时设施,做好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安装准备;
14.2 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安装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安装,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辅助发包商编制工程竣工图;
14.3 发包商所定购设备进入厂区后所有卸车、搬运及设备材料的保管等工作都由承包商完成;
14.4 本工程中所有设备吊装、就位、安装(包括设备底脚螺栓、螺母、垫圈、灌注水泥、砂浆及基础校平)等工作都由承包商完成;
14.5 本工程中所有工艺要求的管道、穿线管、线槽安装及所需材料及附件(如弯头、三通、异径管、法兰、支架、管卡、螺栓、螺母、垫圈、垫片等),除双方有明确约定由发包商供货外,其余都由承包商提供并完成安装;
14.6 安装过程中如需要挖管沟,此部分工作应由发包商完成,包括开挖、回填;如需要在池壁上开孔,此部分工作应由承包商完成,包括开孔、预埋防水套管、填补水泥砂浆等,要求防渗、防漏;
14.7 本工程中所需全部电缆都由承包商供货并完成铺设;
14.8 发包商所有机电设备及控制柜均由承包商完成接线工作;
14.9 设备管道安装完毕,所有设备、管道的试压都由承包商完成;
14.10 发包商在调车过程中如需要承包商人员配合,承包商应派出足够人员,此项费用已涵盖在本合同范围内;
14.11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商之前,承包商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14.12 承包商在保管及安装过程中造成发包商设备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延误工期之损失。
综上所述,本工程从进水口至出水口之间所有涉及到的工作,除土建工程及明确规定由发包商购买的设备外,其余都有由承包商完成(包括材料供应),其费用已涵盖在本合同总金额内。
15 质保期:
15.1 质保期为本工程验收后12个月。
16 违约处罚:
16.1 承包商必须在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安装工程并交付发包商调试,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应向发包商支付双方认可的违约金,此违约金为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额1%计算,但累计不超过合同额的10%。
合同有效期
合同于签约双方最后签字日期生效,有效期贰年,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时间规定提前终止。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榆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地址:榆林榆阳区航宇路街 地址:榆林榆阳区长乐路科技
道办事处南侧路东 局家属院
电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青山支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26005401040007481
中标通知书
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指导下,经过合法的评标程序确定的中
标单位,接到此函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中标单位
榆林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项目(标段)
榆林汽车产业园市政道路综合官网工程N4标段
中标价(大写)
元整
招标单位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监督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验收单
工程名称
榆林市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单位
榆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交工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
监理单位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
施工单位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
设计单位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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