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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一节 教育政策
一、 教育政策概述
(一) 定义: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为准则
(二) 类型
1. 根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 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 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 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5. 根据政策适用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
(三) 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于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横向结构是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照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纵线结构是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二、 制定过程
(一) 认定教育政策问题:又称教育政策问题诊断
(二)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方向正确;抓住要害;适度;具体
(三) 拟定教育政策方案:调查研究和预测
(四) 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五) 公布教育政策方案:领导和专家咨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模拟试运转和正式提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节 教育法规
一、 概述
(一) 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 类型:
1. 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 依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二、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一) 纵向结构: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1.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 教育基本法:“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3. 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4. 教育行政法: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5. 地方性教育法规
6. 教育部门规章:(1)由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规章
(二) 横向结构: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
1. 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 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
5. 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6. 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等为调整对象
7.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二章
第一节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一、 概述
(一) 含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 特点:
1. 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2. 教育法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3.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得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 教育法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且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三) 功能:
1. 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2. 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3)促进教育的改革;(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 教育法律关系
(一) 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的特殊属性。(综合性:由教育的特定决定的)
(二)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 教育法的渊源
(一) 宪法
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二) 教育法律: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三) 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法规的行为规则,在形式和结构上比较规范,在时效上有相对的稳定性
(四) 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 自主性教育法规
(六) 教育行政规章
第二节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一、 制定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利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是指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除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 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使,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三、 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三节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一、 教育法律责任
(一) 概述: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结果
(二) 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
1. 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2. 民事法律责任:由于实施了民事违反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3.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 教育法律救济
(一) 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二)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 诉讼方式:包括民事、行政和形式诉讼。
2. 行政方式: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3. 仲裁和调节等方式
第四节 学校、教师和学生
一、 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 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开展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多种主体资格,主要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二)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办学自主权
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
(三) 学校违法行为的预防
1. 健全、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的建设
2. 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3.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二、 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第三条规定表明,教师必须履行教育教学职务,必须从教于各界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 国家教师制度
(四) 教师违法行为与预防
1. 教师违法行为的含义和主要类型
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者由于过失而损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主要类型: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著作权以及不作为违法侵权
2. 预防教师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1) 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2) 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 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4) 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5) 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6)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7) 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8) 加大案例教育
三、 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 学生的法律地位
首先,学生是国家公民;其次,学生的地位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再次,未成年人。
(二) 权利与义务
1. 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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