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视剧合作协议:制片方与出品方的权益保护协议编号:编号起草日期:日期本协议由以下缔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制片方:制片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出品方:出品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制片方与出品方在影视剧合作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方式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二、合作内容1. 制片方和出品方将合作制作以下影视剧作品: 影视剧名称 简要介绍2. 双方将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 (2) 保证影视
2、剧制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共同维护影视剧作品的声誉和形象,不得进行有损品牌和形象的行为; (4) 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三、权益保护1. 制片方权益保护: (1) 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制片方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创造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属制片方所有; (2) 制片方享有对影视剧制作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权,有权要求出品方按照约定完成工作; (3) 出品方不得违反协议约定,私自修改、演绎、再创作影视剧作品。2. 出品方权益保护: (1) 享有影视剧作品收益的分享,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2) 保护出品方的知识
3、产权,对影视剧作品进行合法授权和发行; (3) 出品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了解影视剧制作进展情况和投入情况。四、保密条款本协议的内容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商业、技术、财务等信息都应当保守对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除非经过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五、协议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期满自动终止。2.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已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终止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六、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事项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还可以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以便进一步明确合作内容和责任。八、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制片方和出品方通过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制片方(盖章): 出品方(盖章):_ _签字: 签字:_ _日期: 日期: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