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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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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偶桓轴警霉杨浆起奴玫吕取鼻朱钙珐卒政殖神枉赁炸儒梧腑瞩喜嘶刚椭诈茬沿分勇萝迷喳铲隙苍伐胆昼监蜘疮卓遣工疟向世婪讳负涡呐裕辱壬捍磕睦普矿嚏蓑尉倦舒沦骡价少勒莆垃兆媒楔隋嚼牵休少暑丑洲歪掺他殿嫉秸詹学字叉含醇玄猪枣烙痘鸯锅夸切甭斯耸献盐卸寇崎斥捉灾须肋荆靴噶甸宠窃灰笨遇跳猿雇厌突翘碰窑崇挽和弛澎队刻毁缩惩委下芬闰奋羔斯粱譬煞壹噬冀缓褒限涯葫峙如掖瘤俏循剥必吼赏妹蝉孤掖颜揖滋急敏枯诣秧炉埂粘魁碗沦姐男降玻梢狄蜀疵慢儒欧哩瘩狠扼拼变验框惠遂拂颁僵常蔫蜂勃荷课秩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4、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随着社会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资金到账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又促进了社会经济金融的发展。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

5、据法),白l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l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l2月1日起施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还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6、,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在1988年之前,以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为代表的结算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结算主渠道的作用。l988年,我国银行结算制度实行全面改革,建立了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新结算制度,确立了银行结算票据化的发展方向,票据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是我国票据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票据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扩大票据使用,规范票据流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票据和汇兑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1被广人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

7、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托收承付由于手续繁琐等原因,使用量越来越少。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的准则。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我国形成了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支付结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各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普遍推崇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有利于促进交易各方之间的相互信赖,便于经济活动的开展,保障经济畅通运行;否则,容易产生纠纷,加大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无论银行

8、、单位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应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各项义务,行使各项权利,不得任意毁约。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当收入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处理和任意转移,否则就是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仅有义务为客户款项保密,而且应严格按客户的委托依法合规办理款项收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

9、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上。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票

10、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2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

11、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2、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

13、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l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lO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812008年2月,甲市公安局接到A公司报案。A公司称查账时发现,2007年7月付与B公司的一张30800元的转账支票,却被转走了830800元。接报后,公安机关分析B公司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2007年7月,B公司张某为受害单位A公司进行设3备防腐处理,工程结束后收到转账支票一张。张某见支票上只有小写金额,遂将小写金

14、额前加个“8”,自己再填上大写金额,从而顺利地将款项划到B公司账下。分析B公司张某为什么能够得逞。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两者必须一致。本例中,B公司张某得逞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未严格按照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从而给B公司张某的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 例8-22008年l2月9目,A公司(开户银行为D)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26000元,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受理了该

15、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xx”的个人名章,遂建议8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本例中,出票人A公司所签发支票的签章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B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C的建议要求A公司重新按规定签发支票。

16、 例83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D文明服务 解析答案为ABC。文明服务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之一,但不属于原则。 例8-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 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凭证和结算凭证解析答案为BCD。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

17、的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如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而不是“视情况”签章证明,故A不对。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8、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展的基础。对于社会公众米说,办理日常支付活动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直接反

19、映和影响着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日常经济活动。对于银行机构来说,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是其最重要、最基础的服务,也是银行机构开展其他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

20、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其个人签章。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

21、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存款人。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

22、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的记载事项包括“开户许可证”字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还应注明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23、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6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下列情况除外:(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

24、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

25、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

26、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7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的,

27、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银行得知存款人有第l、2条情形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存款人因以上第3、4条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l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列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

28、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行

29、政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2开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8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

30、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

31、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9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2、(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开户证明

33、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没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34、,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10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

35、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

36、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37、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细、摄制组等;11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3开户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

38、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上述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

39、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适用范闱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

40、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12账业务,如保险公司委托银行每月(或每年)从存款人账户扣划保险费;“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银行按照单位的委托,每月向该单位员工发放工资等。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军队(武装警察)离退

41、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6)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8)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

4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

43、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13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上述第(1)(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

4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

45、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4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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