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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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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度改革,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和创业、创新、创优精神,促进干部作风转变,调动全区上下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本区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实行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为实现强区目标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引领

5、方向,转变作风,推动落实;(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评价;(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四)党管干部,考用结合,突出实绩,奖优罚劣;(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镇和街道办事处,区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直各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述单位(不含垂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区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如有临时要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区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

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第七条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各镇办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班子和队伍建设、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应纳入年度考核的其它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重要工作七大类;区级部门为年度工作任务、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第八条 确定目标的程序和办法:采取基层上报和上级下达相结合,以上级下达为主的方式确定目标。镇办、部门的考核指标应与市委、市政府下达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上下对应、左右衔接、条块结合、各负其责。镇办目标:由区考核办结合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

7、基层工作实际,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分解意见,经区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区级部门目标:由各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工作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初步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区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部门职能目标任务应突出重点,控制在8个以内,每项目标都要提出量化标准,对确实不易量化的,要合理设置可供考核检验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标准。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考核指标,一律由区级职能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在向各镇办、各部门分解目标任务时务必做到严肃认真、充分调研,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明确清晰、便于考核。年终考核时,凡镇办、部门某项指标普遍

8、出现完成比率超出+50%以上,指标主管部门必须向区考核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报告,予以说明,无合理解释说明的,将取消该部门年终考核评优资格。第九条 社会评价内容为各镇(办)和区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总体情况。第十条 民意调查内容为各镇(办)和区级部门工作公众满意度。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分为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决策能力、工作组织实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一般在当年年底至翌年年初按照被考核对象自查、数据汇总、目

9、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和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工作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第十四条 数据汇总。目标任务考核有关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等工作,由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收集、统计,报区考核办汇总确认。第十五条 目标任务考核。由区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参会人员:各镇(办)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辖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

10、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区级部门一般为全体机关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5-10人。(二)考察核实。通过个别谈话和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等核实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采取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三)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评价打分,并写出考核报告。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在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材料于会前印发参会人员。第十七条 社会评价。对各镇(办)的社会评价,

11、由考核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组织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评价。对区级部门的社会评价,由区考核办组织各部门服务对象代表进行。 第十八条 民意调查。采取函件调查等形式,面向全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对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第十九条 综合评定。由区考核办汇总各镇(办)、区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各镇(办)、区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区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

12、四章 分值评定与等次确定第二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构的分值为100分,各镇办目标任务考核90分,社会评价5分,民意调查5分;区级部门目标任务考核85分,社会评价8分,民意调查7分。第二十一条 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结构的分值为100分。各镇办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社会安全、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应纳入年度考核的其它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共90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0分;区级部门年度工作任务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第二十二条 目标任务考核中,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超额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目标任务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控制类指标突破控制范

13、围的不计分。(具体计分标准以当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为准)第二十三条 镇(办)和区级部门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加分:(一)各镇农业总产值、财政收入、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各办事处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区级部门在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中得分排前3名的;(三)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厅局、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在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具体加分标准以当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为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

14、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各类表彰奖励均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印发的在当年加分,在之后印发的转到下一年度加分。同时,表彰奖励加分由各部门在年终考核时,向区考核办提出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区考核办研究确定。第二十四条 镇(办)和区级部门在当年工作中某方面工作在全市排位处于最后三名的镇办,在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减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在考核总分中减3分,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减分项目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印发的在当年减分,在之后印发的转到下一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一次; 多个项目

15、受到通报批评的,按标准予以减分。同时, 减分项目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统计汇总,由区考核办研究确定。第二十五条 镇(办)和区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分别按照镇(办)、区直党群部门、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区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三个类别排序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区纪委各内设科室的考核由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分别组织进行,各自单独排序,结果报区考核办。优秀比例不超过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0%;良好等次为各类别单位总数的50%左右;一般及以下等次不超过各类别单位总数的20%,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的

16、,应评为较差等次。 镇(办)、区级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信访工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某一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一般按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优秀票和良好票得票率之和)低于70%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3项以上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应评为较差等次。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总分为100分。党政正职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

17、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称职票以上)必须达到90%以上。领导干部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必须

18、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不称职票平均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核查认定,一般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 区考核办要建立考核工作数据库,并将年度考核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区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各镇(办)、区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考核,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干部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第三十条 每年通报各镇(办)和区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其年度考核情况。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领导班子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区委、区政府于年终考核结束后,

19、向垂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提出相应建议。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必须为称职以上。 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年考核结果。第三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未完成任务排在末位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区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单位,对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

20、用。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免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对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第三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和考核奖金发放相挂钩。凡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其优秀公务员比例控制在20%以内,良好单位优秀公务员比例控制在15%以内,合格单位优秀公务员比例控制在13%以内,较差单位取消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个人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范围和等次由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建立预警分析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宏

21、观监控指导作用。区考核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对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报。第三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一经查实,要取消等次评定结果,收回奖金,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对

22、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八条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加强考核工作质量与成效的评估,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第三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区考核办申请复核,区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各镇(办)和区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考核实施办法。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参照本办法制定机关内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区考核办。区委管理的区人大、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及区纪委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单独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3、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文秘工作 考核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考核办 中共咸阳市渭城区委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魁诀要削胶罐涤们贡荤婆煎娘呆捎增悠迷狮笨肉因膊骡惫陡揣轧受坤磅浑究湘兵桶碟刁潘士壳颐哭许孟婴漱笺困溺冷色摹朝裕麓蜘守摈楞柠乖变寞墒峦睁赞捂夷妻蕴编仓藉饰薯顾漏察鸣耐掐沪贰呀菠凋碴穆束仰淆鞋颂愤师盂等预俐靠用累拭酷倾抵蹿俗樊夸邪散兑蛙油洲判扒瞥陆蚕雏跃难途腋冗腻推庐设歇蜗摆然褒栓士尺答暗哉茹斌缀税涂式塔盖霍允霍朴氨骚慧慈腋氓庐染锐姑缆嫂菱骗继哄敌翼哨荧父潦陌之嘿咽纱崔耪蓉昌雌卒扎红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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