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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979-2019 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尘毒危害防治规范(河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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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40 Z 0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9792019 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尘毒危害防治规范 2019 - 04 - 28 发布 2019 - 05 - 28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T 2979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安科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洋、邓杰、付淑玲、张美英、周兴华、李宁、王晓雪、薛博、杨璞、张密贵、张阳、王广达、贾佳、段欣然、高杨、谢盼、谢永东。 DB13/T 29792019 1 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

2、尘毒危害防治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尘毒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尘毒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所指的汽车制造主要包括装配、焊接、涂装和总装等工序。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尘毒危害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9 工业

3、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AQ 4214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7 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 HG 2057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GBZ/T 224、 GBZ/T 277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危害

4、 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GBZ/T 2772016,定义3.2 3.2 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DB13/T 29792019 2 GBZ /T 2242010,定义9.1 3.3 职业病危害评价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 其他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病危害

5、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做出综合评价, 并提出补充措施和建议, 以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全过程, 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GBZ/T 2772016,定义3.5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GBZ /T 2242010,定义2.6 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

6、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GBZ /T 2242010,定义5.1 3.6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GBZ/T 2772016,定义3.4

7、 3.7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GBZ /T 2242010,定义2.24 4 总体要求 4.1 控制、减少和消除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尘毒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4.2 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应采取措施控制尘毒危害,并对尘毒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使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 GBZ 2.1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 汽车制造企业尘毒防护措施 DB13/T 29792019 3 5.1 焊接 5.1.1 宜使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自动焊接设备。 5.1.2 应使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质的焊料。 5.1.3 大批量焊

8、接作业宜设置固定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采取上送风下排风的送风方式,少量的焊接作业宜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 5.1.4 对半自动焊和自动焊,应集中布置并设置局部送排风装置,使用排烟焊枪等局部通风装置。 5.1.5 人工焊接作业点应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排风罩对准焊烟产生的位置,并对焊烟进行净化处理,风速设计应符合 AQ 4214 第 6.10 节的要求。 5.1.6 二氧化碳保护焊宜集中布置在独立的焊房内,出入口宜设置软帘遮挡,室内采用全面通风方式并保持负压。 5.2 涂装 5.2.1 前处理及电泳 5.2.1.1 前处理线及电泳生产线车间地面、墙面应进行防腐处理,设置排水地沟,易放散粉尘和

9、毒物的加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 5.2.1.2 前处理线和电泳生产线设备应密闭、自动运行。 5.2.1.3 各类酸、碱等前处理和电泳所需的化学物料应使用自动控制流量设备进行添加。 5.2.1.4 输送各类物料的管道应严格密闭,杜绝跑、冒、滴、漏。 5.2.1.5 采用盐酸等易挥发物质进行处理时,酸洗池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如槽边吸罩或吹吸式罩。 5.2.1.6 使用和储存酸、碱等物料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设置必要的卸险区。喷淋洗眼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HG 20571 第 5.6.5 节的规定。 5.2.2 喷涂和调漆 5.2.2.1 喷胶房、检查间分开设置,喷胶房设置上送风

10、、下排风的全面通风设施;宜采取机器人自动喷胶设备。 5.2.2.2 打磨应采用干式打磨,腻子打磨通风系统独立设置,不得与喷漆相关作业共用。 5.2.2.3 大批量打磨作业宜设置固定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采取上送风下排风的送风方式,少量的打磨作业宜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 5.2.2.4 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优先选用水性涂料和油漆。 5.2.2.5 应选择自动化程度高的自动调漆设备和喷漆生产线。 5.2.2.6 喷漆、油漆储存和调配应在专用的房间中,喷漆、调漆作业区应与休息区分开布置。 5.2.2.7 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等各类物料的管道应严格密闭。

11、5.2.2.8 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 DB13/T 29792019 4 5.2.2.9 喷漆间、调漆间应采取上送风、下排风的通风方式,喷漆室为单独排风系统。 5.2.2.10 人工调漆作业点应设置局部排风罩。 5.2.2.11 产生化学物质的涂胶、喷漆、调漆等作业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5.2.2.12 焊接和涂装等车间, 应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 包括急救包或急救箱及急救药品、应急撤离通道、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5.2.2.13 在涂胶、 喷漆等放散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等物质的作业场所,

12、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5.2.3 烘干工序 5.2.3.1 应选用自动化运行、密闭性好的烘干系统。 5.2.3.2 烘干炉应设置排风系统,将废气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5.2.4 补漆工序 5.2.4.1 补漆间应设置上送风、下排风的全面通风设施。 5.3 总装 5.3.1 整车装配 5.3.1.1 车间设通排风系统,保持车间内通风良好。 5.3.1.2 液体介质宜自动化加注并在加注点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其中,燃油加注工位局部排风设施应为防爆型。 5.3.1.3 挡风玻璃涂胶宜采用自动涂胶机,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在挡风玻璃人工清洗工位处设局部排风设施。 5.3.2 整车检测 5.3.2

13、.1 应使用无铅汽油。 5.3.2.2 检测、调试工艺设备设置尾气收集装置并排出室外。柴油和汽油发动机试验台废气排出口,应设置专用的排风系统及净化设施,并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3.2.3 检测区域设送排风系统,气流组织应采用上送下排形式,如采用屋顶式送风机,地沟排风等。 5.3.2.4 四轮定位仪、车底检查地沟,以及转鼓试验台工位应设置排风系统,同时,车底检查地沟还应设置送风系统。 6 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尘毒防护措施 6.1 机修 整车测试区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如尾气收集装置,经吸气罩收集处理后排放。 DB13/T 29792019 5 6.2 钣金 6.2.1 使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

14、质的焊条。 6.2.2 焊接量大、焊机集中的作业场所,宜设置固定式局部排风设施。 6.2.3 焊接作业点应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装置, 排风罩对准焊烟产生的位置, 并对焊烟进行净化处理。 6.2.4 打磨、抛光时,应设置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6.3 喷漆 6.3.1 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优先选用水性涂料和油漆。 6.3.2 调漆、喷漆、烤漆等易产生毒物的工序应设有调漆间、喷漆房、烤漆房,将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 6.3.3 调漆、喷漆和烤漆间应采用上送风、下排风的通风防毒设施,室内保持负压。 7 个人防护用品 7.1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及化学

15、物的种类、接触方式,为劳动者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防护用品: a) 防尘口罩; b) 防毒面具; c) 防护服; d) 防护手套; e) 护目镜; f) 护耳器; g) 工作帽; h) 防护鞋。 7.2 防护用品性能应符合 GB 2626 第 5 节、GB/T 11651 第 4 节、GBZ/T 195 第 7 节的要求,数量应满足防尘防毒需要,按周期为劳动者更换1。 7.3 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强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 7.4 个人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企业制定发放标准,将发放领取记录归档。 8 职业病危害告知 8.1

1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2。 8.1.1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8.1.2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DB13/T 29792019 6 8.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告知卡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符合 GBZ 158 等相关规定。 8.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

17、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9 职业卫生培训 9.1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初次培训不应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 8 学时。 9.2 企业应对接触尘毒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8 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应少于 4 学时。 9.3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 10 定期检测与评价 10.1 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

18、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 10.2 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0.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11 职业健康检查 11.1 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1.2 企业应建立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存入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周期应符合 GBZ 188 规定。 11.3 对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以及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按规定4进行妥善安置。 DB13/T 29792019 7 参 考 文 献 1 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2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 国家安监总局第 47 号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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