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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1
一、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内容 1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7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8
总 则 8
一、矿长的职责 9
二、矿职业卫生领导组职责 10
三、矿职业卫生办公室及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0
四、工会职责 11
五、生产、通风、安全、技术等科室的职责 12
六、车间及区队主任职责 13
七、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3
八、测尘工岗位责任制 14
第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19
一、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20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20
第四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1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1
二、职工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治疗制度 23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26
四、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32
五、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41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43
七、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制度 45
八、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49
九、防尘洒水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51
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96
十一、粉尘检测制度 55
十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6
十三、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57
十四、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60
十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
十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61
十七、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63
十八、职业病报告制度 64
十九、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制度 65
二十、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66
二十二、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68
二十三、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68
二十四、防尘洒水制度 69
二十五、井下巷道及作业场所冲刷粉尘制度 70
二十六、隔爆水棚管理制度 71
二十七、“三同时”制度 74
二十九、监测设备定期检定制度 76
三十、水源管理制度 76
三十一、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78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79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79
二、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82
三、采煤工作面综合粉尘治理措施 83
四、掘进工作面综合粉尘治理措施 84
五、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措施 86
第六章 煤矿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88
一、制定依据 88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89
三、煤矿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94
(一)采煤机司机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94
(二)支架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96
(三)综掘机司机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98
(四)炮掘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99
(五)胶带司机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1
(六)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3
(七)机尾看护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4
(八)矿井防尘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6
(九)其他接尘作业人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9
(十)接触噪音作业人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11
(十一)管路工安全操作规程 112
(十二)测尘工操作规程 115
(十三)综合防尘工操作规程 117
第七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2
1、适用范围 122
2、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122
3、职责 122
4、应急救援程序 124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25
6、矿救援信号主要电话报警联络 125
7、有关规定和要求 126
附表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127
附表2: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128
附件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129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11年3月11日我矿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我矿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司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具体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具体人员,并明晰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针对哪一级人员、无论单位还是个人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情况。按照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我矿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者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能力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其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及煤炭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前期预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我公司各座矿井正处在矿井扩建阶段的现况,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工作,具体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 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的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序、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为了在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因此通过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照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控制措施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建设中尽力采用先进的工艺、先进的技术、先进材料,全面有效地将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的费用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中,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明确我矿职业病危害的如下内容:
a扩建项目符合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序以及造成危害的后果的条件。
b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措施及管理措施
c那些工序、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性大,需要重点监理和管理。
d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后果。
e 需要采取那些救措施。
(2)完成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序(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的综合性评价,在进行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因此就职业病防治防护的各项措施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期投入生产采用。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男女人数、患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仓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仓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病防护措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防护用品的种类、生产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标准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制,要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经常性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由取得相关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评价,作为矿井有害因素防护的相关法律依据。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蔬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措施、应急防护用品及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体检周期按规定要求执行。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矿及其医务人员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性炭疽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及安全检察部门。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医疗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性医院在发现或怀疑职业病患者时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按规定上报,不得弄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及报警装置
(1)在醒目位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脸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所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先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而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告知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序。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培训的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得以贯彻实施,按照《职业病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防治理的原则,应做具体实施方面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成立矿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近感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切实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在管理体系得到组织上的保证。
2、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矿内从矿长到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要按照按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职,把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成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经常化管理
3、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肓,把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纳入企业普法教肓范围,在企业内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成为全矿职工的自觉行为。
4、经费保障措施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的资金的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总之本年度各部门及相关岗位的人员,要依照本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依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职责要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各种急、慢性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 则
一、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有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规定,依据国家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生产和工人健康齐抓共管”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执行过程中,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有违本制度执行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矿长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我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公司及全矿职工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公司领导及职工对我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矿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投施建设及相关职业病防护工作的资金投入的决策。
8、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矿职业卫生领导组职责
在公司经理及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矿职业卫生的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档案。
5、 组织对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矿职业卫生办公室及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档案。
4、 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登记、上报、建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我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
9、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10、负责职业病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11、负责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资料的整理及申请报告工作,并做好职业病人诊断及鉴定资料归案。
12、负责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归案管理工作。
13、审定、印(收)发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
14协助协调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四、工会职责
(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工作。
(2)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3)对公司受到职业危害损伤的员工负有维权责任。
(4)参加有关职业危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五、生产、通风、安全、技术等科室的职责
A、技术科负责:
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B、机电科负责:
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按生产进度及防护要求及时调整安设防护设施,
3、建立生产设施、防护设施台帐,
4、绘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分布配置图纸。
C、通风科负责:
1、指定专人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
2、建立日常监测台帐。
D、安全科负责:
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捡查,
2、组织制订制度、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负责职业危害亊故防治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演练及应急响应等救援落实工作。
六、车间及区队主任职责
1、负责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我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组织落实本矿范围的日常检查,对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分管区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责。
七、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规定,对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严格遵守有关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自觉接受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积极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活动,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
(6)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
(7)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安全防护设施及各类保险装置;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设备、工具;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设备、工具交予他人使用。
(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9)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
(10)自觉接受各级安全检查。
八、测尘工岗位责任制
一般规定
第1条 测尘工应能使用仪表测定粉尘浓度,并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意见。
测尘前准备工作
第2条 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的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使用光电测尘器时,要检查电池电压,当低于使用电压时,应按要求进行充电。
第3条 根据该班测尘地点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4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要事先认真称量采样滤膜。测量时用塑料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然后将滤膜轻放在分析天平上进行称重,并记下重量值、编好号码,再放入滤膜盒内。要求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盒盖要拧紧,并置于干燥器内;使用光电测尘仪测尘时,要备有足够的滤膜纸带。
第5条 井下时应带全仪器、仪表、工具和记录本等。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让他人代拿或摆弄。
第6条 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板、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粉尘采样器操作
第7条 采样时首先调节好所需流量(一般15-30L/min),并检查保证无漏气,然后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
第8条 采样中应注意保持流速稳定,并根据估计的滤膜上的粉尘重量(一般在1-20mg,但不小于10mg,来决定采样时间的长短。要详细记录采样地点、作业工艺、样号、流速及防尘措施等,同时记下采样开始和终止时间。
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T=100W/CQ (1)
式中T-采样持续时间,min;
W——粉尘应达到重量,mg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mg/m3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第9条 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样盒内,要求受尘面向上,不要摇晃振动,然后带回实验室称重、分析。
第10条 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1h,然后再进行称重;如采样现场有水雾或发现滤膜表面有水珠,湿度过大,要先将滤膜放在60-65℃℃的烘干箱内烘干2h,然后放入干燥器内干燥30min,最后再将其置于分析天平上称重一次,直至恒重为止,应记录所称重量。
第11条 测尘地点的粉尘浓度按(2)式计算:
C=W2——W1/QT×1000 (2)
式中C——空气中粉浓度, mg/m3;
W2——采样后滤膜重量,mg
W1——采样前滤膜重量,mg;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T——采样持续时间,min。
两个平行样品的粉尘浓度偏差率不超过20%时,为有效样品,并取两者的平均值做为采样地点的粉尘浓度。
两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按(3)式计算:
f={(a-b)/[(a+b)/2]}×100% (3)
式中f-两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
a、b—两个平行样品的粉尘浓度,mg/m3。
滤膜在采样前后的称重间隔时间应尽量缩短,以免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12条 采样地点空气中有油雾时,滤膜要先进行除油。具体步骤是:
1、将装有120#溶剂汽油的蒸瓶置于插有量程为200℃的温度计的坩埚中,连通冷凝装置并接通电炉电源,使油温保持在110℃左右,最高不超过120℃,用清洁的广口瓶收集被蒸馏出来的汽油;
2、把3个称量瓶编号,倒入已蒸馏好的120#溶剂汽油;
3、用镊子与血管钳将采集的带油雾的滤膜对折3次,然后用血管钳将折好的滤膜边缘夹紧在第1号称量瓶中摇动2min,再放入第2号称量瓶中摇动2min;
4、把除过油的滤膜放在清洁的玻璃板上,并用镊子打开滤膜,让汽油挥发,放置30min后称重;
5、把除过1次油的滤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号称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后打开放置30min,将滤膜上的汽油挥发掉再称重,直到衡重为止。
光电测尘仪的操作
第13条 校正仪器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并按照仪器的使用说明进行调整。
第14条 每个测尘地点连续测定的数据不小于3个,并取其平均值。
第15条 用快速直读测尘仪测定粉尘浓度时,必须以粉尘采样器测得的浓度为准,对测定数据要进行换算。
测尘注意事项
第16条 选择测尘位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样地点设在回风测;
2、采取高度在人的呼吸带,一般为1.5m左右。
3、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进行;
4、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10-15m处采样;
5、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采样;
6、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巷侧距转载点3m处进行;
7、在其它产尘场所采样时,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
第17条 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第18条 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是: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min后再进行采样;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第19条 要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帐。
第20条 测尘完毕后,要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要按照规定定期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
第21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若采样后的滤膜被污染或粉尘失落应作废,重新采样;由于滤膜不耐高温,在55℃以上的采样现场不宜采用。
第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为了承担起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关键,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与人矿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一套可操作,易实施的职业卫生自身管理体系.为更好地指导职业病标准化制度管理体系。尽可能采用简单易行的方法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机地融入到职业卫生台帐管理之中,指导并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通过自律行为,以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目的。现制定我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相关内容及目录。
一、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1、台帐之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2、台帐之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3、台帐之三 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
4、台帐之四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5、台帐之五 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6、台帐之六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职工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实行矿长负责下的三级网络职业卫生管理体制。职业卫生管理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职业卫生办公室、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各生产队、组长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向劳动者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进行有关内容的告知,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及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有职业禁忌证、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二、职工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治疗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相关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 职责分工
1.1、矿长、职业病领导组:
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康复等相关的决策事宜。
1.2、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1.2.1、建立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基本情况档案:内容包括: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及各队、组的分布情况。每个接触有害作业工人的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号、职业健康检查X线号、职业接触史、职业健康禁忌证记录、职业病诊断记录、岗位调离记录等。
1.2.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档案目录的整理,档案分类保存.
1.2.3、负责具体实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处理工作
2、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噪声等危害因素健康检查内容包括:
2.1、症状检查:气短、胸闷、咳嗽、咳痰、咯血、哮喘、心悸、心前区不适、等症状。
2.2、 体征检查:脉率、血压、听力检查、内科:五脏听触诊。
2.3、 化验项目及其它:血、尿常规、肝功、心电图、
2.4、 胸部X线检查、肺功能。
3、 职业健康检查的分类
3.1、 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3.2、 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3.3 、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检查周期
接触粉尘有害作业工人的检查检查周期为二年,如现场粉尘二氧化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检查周期为一年。接触噪声工人的听力检查周期为一年。
5、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处理.
5.1、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工人调离此工作岗位。
5.2、由疑似职业病病人申请或由公司申请,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6、职业病的诊断
6.1、职业病诊断的申请: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就本人或单位发生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本人申请的,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所在地有多家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6.2、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必需的有关材料。
6.3、职业病的确认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并注名当事人所患职业病、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等内容。
6.4、职业病的鉴定
6.4.1、职业病鉴定的提出:
当事人(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除提供申请诊断时提交的资料外,不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4.2、对鉴定不服的再鉴定。
7、职业病待遇与保障处理
7.1、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7.2、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工资及福利等方面职业病病人待遇和权利。
8、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根据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要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之规定。现特制定如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责的科室
1.1职责:通风科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移送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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